【原載自 2009 年 1 月 12 日《李銳華。啓文。雜思》】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3.0 US License )
有時候, 我覺得要做一個現代人也挺累的。 現代人要眉精眼企, 很多看來只有細微差別的概念, 也要搞通他們的異同, 否則後果可大可小。 比如說, 中國公民與華人這兩個概念, 何其相似? 但如果你要辦出國文件, 某國說明中國公民入境免簽證, 而你是拿着美國護照的美藉華人, 你把兩個概念混而為一, 到時吃了閉門羹, 可不能怪人啊!
做現代社會的立法會議員, 那就更累了。 選民投了您神聖的一票, 納稅人又每月付您高薪厚祿, 要您為他們盡心盡力, 審議法案, 您的腦筋可不能開小差的啊!明明法律應該寫作中國公民入境可免簽證, 您糊裡糊塗的把條文寫成華人入境可免簽證, 那就不單是您一個人的問題了, 而有可能成為國際社會的笑柄了!
當下將要通過的《家庭暴力條例》, 又是另一個考驗您的時候了。 有人說, 這法例名稱一定要改, 因為「此法例一直只適用於具婚姻或猶如婚姻關係的人士, 如加進同性同住者, 如同法例間接承認同性同住者猶如婚姻關係, 間接承認同性婚姻。」
但是, 「家庭」和「婚姻」, 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一個家庭之中不是一定會有婚姻關係在內的, 比如一婆一孫雙依為命的家庭, 在新的《家庭暴力條例》下也是涵蓋的, 在這婆孫之間, 何來有婚姻的關係?
也有人建議, 不如把條例由 《家庭暴力條例》易名為 《家居暴力條例》吧? 或者擴大保護範圍, 讓條例保障任何同住者 (包括同性同居、 同性朋友等)吧?
第一個建議, 其實把「家庭」和「家居」兩個概念混淆了。 家庭, 是一種人與人形成關係的生活單位; 而家居, 郤是一種與地點相關的描述。 比如說, 在審議法例的時候, 我們可能會討論到:「有家庭成員, 如一婆一孫, 在家居以外的地方, 比如在所住地樓下發生的行為, 是否也該被該法律所涵蓋呢?」如果把「家庭」和「家居」兩個詞語對調, 本來很清楚的語句, 就變成了含混不清的「有家居成員, 如一婆一孫, 在家庭以外的地方, 比如在所住地樓下發生的行為, 是否也該被該法律所涵蓋呢?」 尊貴的議員們, 你們是否能看得出這其中的問題?
至於第二個建議, 以「同住者」來取代「家庭」的關係, 就更是大錯特錯。 因為《家庭暴力條例》 也要保障非同住的前異性同居或前配偶關係, 亦應該要保障非同住的前同性同居者。
另外, 一般的短期同住朋友, 如大學生或年輕人租屋同住, 其實並不是以長久一起生活為目標, 也沒有情感上的依戀性, 更沒有一方經濟上部份或全部依賴另一方之類的問題, 若然發生暴力糾紛, 一般的傷人條例已經有足夠的保障, 並不需要特別的《家居暴力條例》(如其中的禁止搔擾令)來涵蓋。
說來說去, 其實部份人士反對的, 就是用「家庭」來稱呼「曾經同住並以長久一起生活為目標」的同性戀人所組成的生活單位, 但他們又不反對把同一稱號冠給如「一婆一孫雙依為命」等其他形式組成的生活單位。 這會不會是歧視同性戀人呢?
其實, 同性戀者自古都受歧視, 他們大多都「躲在衣櫃中」, 活在惶恐和不安中, 不敢將自己的真實一面示人, 已經是飽受煎熬。 有大愛者何不真正聆聽他們的聲音, 而要反過來對他們異於常人的傾向指指點點? 左右設限? (注意,所謂「異於常人」, 是指在統計數字上他們是少數而言, 事實上我相信同性戀是天生傾向, 並不能如某些人的「良好意願」所期望, 可以通過某些後天的排斥或教育等手段把他們「改正」過來。)
古人的聖賢書, 也是人寫的, 當中也有過時的觀念, 與現代觀點相斥的。 如孔子也說過「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論語。陽貨》), 難道今天我們也以振興國粹為名, 以此為據, 振振有詞的歧視女性嗎?(注:也有一說, 謂「女子」是指女孩。 而「養」是指教育)
我反而覺得, 耶穌的門徒保羅的書中, 記載過一句話, 到今天都很管用的, 「現今存在的, 有信、望、愛這三樣, 但其中最大的是愛。」 共勉之!
── 完 ──
(李銳華談《家庭暴力條例》之二)
相關文章:
所羅門王的智慧;看《家庭暴力條例》(李銳華談《家庭暴力條例》之一) http://tinyurl.com/9suf95
「醜小鴨」的故事(李銳華談《家庭暴力條例》之三) http://tinyurl.com/74jsca
對《家庭暴力條例》爭議的幾個思考(李銳華談《家庭暴力條例》之四) http://tinyurl.com/7c8wz3
回應
三個好友的同居
其實易名的理由很簡單,三個好朋租住一屋,就是「家居」而不是「家庭」了。
將同性戀扯埋一齊講,真係多條魚。
請爬文
麥當勞君,
請爬文 。。。謹覆述如下:
「另外, 一般的短期同住朋友, 如大學生或年輕人租屋同住, 其實並不是以長久一起生活為目標, 也沒有情感上的依戀性,更沒有一方經濟上部份或全部依賴另一方之類的問題, 若然發生暴力糾紛, 一般的傷人條例已經有足夠的保障,並不需要特別的《家居暴力條例》(如其中的禁止搔擾令)來涵蓋。」
家庭的定義
今次同志與反同的爭論﹐一是淪為圍繞一個字口水戰﹐一是昇華為維斯坦分析哲學中﹐對家庭一字定義的思辯。在你的第一點中﹐你已經假定了“家庭”的某一個定義﹐認為婆孫是家庭但同性伴侶不是家庭是相重標準。可是你忘記了家庭定義上的一個因素﹐就是必需有血緣關係﹐或基於血緣關係而衍生的其他關係。換一句話說﹐傳宗接代才是家庭的本質。婆孫是家庭﹐因為有血脈相連。夫婦是家庭﹐因為有兒女的血脈相連。有點問題是同居男女如何定位﹐但我們可以用他們是proto-家庭來定位﹐即是未來的姻婚為基礎作為家庭。不過如果太麻煩﹐把同居男女剔出家庭的笵圍也沒有問題。
情感上的依戀性,並不是一個客觀的條件﹐完全是主觀的個人意見。我們如何在法律上﹐分辨一對同性戀同居者﹐與兩個同住的室友﹖反而血緣關係是客觀清楚﹐是介定家庭的可靠標準。又或者好似Boston Legal大結局咁﹐一個主角患絕病將死﹐想將遺產留給好友(不是同性戀)﹐又不想給政府抽重稅﹐最後他們決定漏空子用同性結婚去過橋。若果家庭不含血緣關係﹐那我們可以沒有歧義地定義家庭呢﹖
3P
講開又講﹐咁*三*個以長久一起生活為目標, 有情感上的依戀性又有經濟上依的同性戀者﹐又算唔算是一個家庭呢﹖
家庭定義, 很有趣的topic
咁遠房親戚, 如遠房表兄弟姐妹, 基於某些因素(如學業)而搬進同住, 又是否家庭呢? 假設佢唔駛交租(可算經濟上依賴), 血緣上可謂疏到唔疏, 佢算唔算我既家庭成員呢?
第二, 3P問題...既然你咁問...咁*三*個以長久一起生活為目標, 有情感上的依戀性又有經濟上依的*異/雙性戀者﹐又算唔算是一個家庭呢﹖
夫婦是家庭﹐因為有兒女的血脈相連…
奇怪?如果一對夫婦決定不繁殖後代,那他們就不是家庭了嗎?這麼說新婚夫婦未生孩子肯定不是家庭,要等他們生了孩子,才符合家庭的「定義」了。更稀奇應該的是領養孩子沒有血緣,原來又不算家庭(可別跟我說「猶如」有血緣關係就等於血緣關係)。
話說回來,當今社會家庭的「定義」是一夫一妻,可是不算很久以前,家庭可是三妻四妾無任歡迎。
問題是,為什麼這又變成家庭定義之爭?條例的目的是反暴力,和宗教、衛道人士糾纏家庭定義,是模糊焦點浪費時間。
再說,連陳主教也已經回頭是岸改過遷善,還有什麼好吵的?
回Francois
領養的問題﹐血緣這個中文字有歧意﹐應該用kinship比較恰當。
一夫一妻只是香港現行婚姻的定義。三妻四妾只要有傳宗接代﹐就乎合我提出家庭的定義。
陳主教還陳主教﹐我還我﹐他說就一定對嗎﹖我感興趣只是家庭二字的定義﹐對於法律條文內容沒有特別意見。
我提出的問題﹐是為什麼“家庭”二字的定義是這樣﹐除了某此人隨口說了就算的原因外﹐有沒有客觀的條件去可以介定何謂家庭呢﹖ 客觀條件﹐一是看屬性﹐二是看功用﹐看看有什麼屬性和功用﹐可以有效分辨家庭與非家庭的界線。終生伴侶與家庭﹐明顯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慨念﹐同樣夫婦與家庭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慨念。若果夫婦或終生伴侶可以泛指家庭的話﹐為什麼我們需要家庭這個意義重覆的詞語呢﹖
回Francois續
你說保守派糾纏在家庭二字上﹐同志陣營何嘗不是同樣在糾纏。若果他們肯接受改名﹐法律條文早就可以通過了。
kinship...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embers of the same family, or a feeling of being close or similar to other people or things - Cambridge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
我不明白這個定義如何指明領養是kinship而同性伴侶就不是kinship。
Anyways,既然由三妻四妾的「傳宗接代」目的縮窄到一夫一妻,是代表一夫一妻之間不只關於「傳宗接代」,更是包括commitmemt吧,在這種「功用」上,我看不到與同性伴侶有什麼抵觸。
又,如果夫婦不等於家庭,那麼家庭暴力條例,看來只可以保障有孩子的夫婦,而沒有孩子就不在保障之內了。
請李銳華女士不要亂用聖經
引 :「我反而覺得, 耶穌的門徒保羅的書中, 記載過一句話, 到今天都很管用的, 「現今存在的, 有信、望、愛這三樣, 但其中最大的是愛。」 共勉之!」
聖經明明寫到同性戀是不能被接納的!!!!
如上文作者喜愛用聖經~!! 就請用整全的聖經理論~!!!! 不要「拆件」誤導別人~!!
現存世界中最大的是「愛」~~ 對~ 沒錯~!!
但不是建立在「罪」之上~~!!
耶穌叫我們 悔改 !!!!!! 而不是繼續犯罪 !!!!!
家庭的定義絕對不包括同性戀者!!!!
愛是。。。
DJMM,
我是男生來的啊 ~~~
聖經也是人寫的,當中也有過時的觀念, 與現代觀點相斥的。
況且,即使聖經不說,我仍然認為愛是人與人之間最可貴的一種關係。
回Francois
不﹐我把家庭的定義﹐擴充回復到三妻四妾傳宗接代之上﹐回到最根本家庭的定義。
請麻煩稍移玉步去這邊繼續討論﹐你的問題其他人已說過了。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