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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凡納進駐北九的三個疑點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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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各位立法會議員

我們是一群藝術文化工作者和教育界人士,一直努力不懈希望香港成為更多元和充滿文化活力的城市。香港是亞洲的教育樞紐,對海外文化和專上教育機構非常吸引,這做法必須繼續,因此我們歡迎美國薩凡納藝術及設計學院(SCAD)來港投資並設立分校。然而,薩凡納順利成為前北九龍裁判署的活化「伙伴」,以免租形式在北九營運十年,我們對此表示極度關注,因為這個決定涉及土地資源,也帶出了好幾個政策和監管上的問題:

1 政府對海外大學在港設分校的政策

香港向來歡迎海外大學來港開設課程,也鼓勵本地大學與海外的學院合作,提供持續及專業教育。在《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第493章) 的框架下,香港已有數百個獲註冊的海外大學課程,而條例也有一套註冊程序,防止未達水準的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課程在香港開辦,以保障香港消費者的利益。

在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的範疇,政府一向扮演監管的角色,而海外的專上學院則以自負盈虧方式運作,不會得到政府在土地和資源上的補貼。然而,今次薩凡納藝術與設計學院得到投資推廣署的引薦,透過「活化歷史建築伙伴計劃」,以免租形式取得前北九龍裁判署大樓作為香港分校,似乎與現行政策有偏離。

我們質疑,教育局是否在這方面有新的政策,即可以考慮資助非本地專上學院在港設分校?若是,新政策有否經過諮詢?是否也適用於由本地民間團體營辦的專上學院 (如香港藝術學院)?

按現行條例,非本地課程須經過註冊。請問薩凡納學院擬提供的十四個課程是否已完成註冊程序?若否,發展局是透過怎樣的準則評核薩凡納的課程,並確保其具備一定質素?據《美國新聞及世界報告》的美國大學研究院排名,薩凡納的藝術課程名列134位,屬於有名次的最後一批,但它卻在是次的「活化」甄選中勝出,得到政府的公開確認和讚賞,會否誤導市民呢?

2 社會企業的定義和準則

發展局這個計劃的意義,是讓合資格的社會企業在歷史建築內營運,為社區帶來裨益。民政事務局就社會企業有以下的定義:「社企是一盤生意,以達致某種社會目的,例如提供社會所需的服務或產品,為弱勢社群創造就業機會,保護環境等。社企所得利潤主要用作再投資於本身業務,以達致既定的社會目的」。

然而,我們想問民政事務局,薩凡納是社會企業嗎?它的核心業務,是營運一所藝術和設計大專,據悉,薩凡納會為青少年提供免費工作坊和課程,也會開放某些地方讓人參觀,但這些活動只佔其業務的少部分,並非核心業務。請發展局解釋,薩凡納的商業計劃,在那方面符合社會企業的定義和精神?

3 對「活化歷史建築伙伴計劃」營運者的持續監管

來自美國的薩凡納能夠成為申請者,是因為它在去年五月在香港成立了一所新的非牟利公司(薩凡納藝術設計學院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並取得免稅資格。這機構目前只有一名董事和成員,是不設股本的公司,因此SCAD並非它的股東。在成立大半年間,這所非牟利機構未有在香港提供任何文化藝術教育服務,因此也缺乏本地的服務紀錄。

請問發展局如何有效及持續的監察所有營運者?除了需要他們提供年度的財務報告外,是否需要立法會作出年度的討論和公聽?

民政局認為,「社會企業所得利潤主要用作再投資於本身業務,以達致既定的社會目的,而非分派給股東。」發展局如何就這點監管營運者?舉例說,如薩凡納的總部為香港分校提供商譽,以及課程和營運上的知識和技術,它可以收取多少顧問和管理費?是否要為此設定上限,以防非牟利機構用會計上的關聯交易手法把盈利回饋「母公司」?

在今次批出的六個歷史建築中,有五個需要公帑資助活化工程,因此要由立法會財委會和工務小組的審批。薩凡納卻願意自行斥資進行活化,表面上是省了數千萬的公帑,但錢幣的另一面,卻是繞過了立法會的質詢和審批權。

然而,縱使沒有現金的資助,薩凡納以免租方式取得了北九,本身已是資助,我們認為立法會應該就薩凡納個案討論並審批。

Sincer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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