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乃光:轉貼文章屬侵權 非等同刑事犯法

上周六報載海關拘捕兩名網站討論區的負責人,指他們「利用網頁程式」複製及下載報章雜誌的圖文至網上討論區的伺服器,供用戶免費瀏覽,或者將文章及圖片「發 送到用戶電腦」,據報海關懷疑涉案人侵權。筆者手上沒有案件細節,當然難以評論到底該討論區的負責人是否犯了刑事侵權行為。不過,筆者未明海關以那一條條 例控告這兩位網站負責人。

版權條例分為民事及刑事部分,「侵權」的定義非常廣闊,文字、音樂、電腦程式、表演等等,其版權都屬於創作者或委 聘創作者的商業機構所有,而以任何形式複製該作品;不論原作品有否商業價值,也屬侵權。一般來說,上述的侵權行為屬民事責任,版權持有人只可以透過民事索 償。然而,嚴重侵權的個案,則被列為刑事罪行,版權持有人可要求執法部門根據法例執法,大部分侵權案件都由海關執法。

怎樣才算是刑事侵權呢?是否屬刑事侵權,其目的較數量重要。根據《版權條例》第118條,大體而言,若因為業務或貿易目的而製作或藏有侵權物品,便是刑事罪行,當然,具體細節要依據法例條文而定;而且這條文只適用於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音樂聲音紀錄及音樂視像紀錄。其實,2007年中,立法會通過《2006版 權(修訂)條例》時,當中包括在《版權條例》加入第119B條,將「因業務或貿易目的而定期或頻密製作或分發報章、書刊、雜誌和期刊」也列為刑事罪行。若 警方要起訴今次被拘捕的兩位人士的話,應以這條文最適用。

立委議員胡亂評論

令 筆者疑惑的,是第119B條雖然通過了,但尚未生效,而第118條並不適用於報章雜誌,那麼海關以什麼起訴這兩位人士呢?更令筆者覺得驚歎的是,看到報載 代表資訊科技界的譚偉豪議員對這案件的言論。《明報》引述他說:「傳統的印刷媒體裏,一篇文章可影印多少篇,是有法例規定,但網上無法統計有多少人會看 到,所以轉貼有版權的文章已是犯法。」

若記者沒有引述錯誤,譚議員似乎不了解什麼是「版權」。一般而言,「犯法」的意思是刑事罪行。若網民在網誌內「轉貼文章」,雖然屬「侵權」但並不「犯法」。只要網民不是為「業務或貿易目的」而轉貼文章,「犯法」的機會極微;再者第119B條未生效,理論 上法例一天沒有禁止便不是犯法。

報道更進一步引述譚議員認為「本港網民的版權意識薄弱,不知道上載或下載版權物品屬違法」。這也是誤解,因為無論下載「版權物品」還是「侵權物品」也不犯法,只有上載符合法例內「分發」的定義,才有觸犯法例的危險。政府之所以能控告使用 BT 「點對點」軟件侵權的人士,只因為 BT 是一種同時上載和下載的軟件,網民下載歌曲時,已經同時「上載」;即分發侵權物品,因此才算犯法。

筆者感到憂慮,我們的業界代表身為立法會議員,對知識產權概念應該有敏感度,在未搞清楚版權條例的概念與細節前胡亂評論,不但會製造公眾恐慌,令人真的以為 「轉貼文章」已犯法,而不知法例有很多豁免的行為。舉例來說,用於私人研習、評論、新聞報道、為殘疾人士而製作、用於考試或教育用途、用於圖書館或檔案 室、司法程序、立法程序……都獲豁免。這種言論誤導公眾的知識產權概念,令知識產權署教育公眾的工作更形困難。知識產權署應該加強教育公眾關於保護知識產 權的知識,但教育立法會議員關於版權條例的細節,似乎是更迫切的工作。

提倡共享創意

法例不是金科玉律,只是體現社會的普遍觀點,而法律可以隨時間而變化。舉例來說,世界各地正興起「共享創意」(Creative Commons)運動。共享創意創辦人史丹福大學法律學萊西格教授(Prof Lawrence Lessig)一直認為過嚴苛地保護版權,將不利內容的分享、改進和重用(share, remix, reuse),影響社會的創意發展。若任何轉載文章也屬犯法,社會連評論時事的空間也將沒有。當然,話說回來,經營網上討論區者,大量下載報章雜誌到討論 區予用戶閱讀,即使不屬犯罪,版權持有人仍然可以民事訴訟索償。

不過,也有些報刊早已採取較開放、開明的網上版權政策,例如《壹蘋果論壇》 於2007年6月25日的一篇帖文,表示「歡迎轉貼《蘋果日報》」,指「如果大家認為《蘋果》的新聞資訊有價值,我們歡迎大家轉貼《蘋果日報》的新聞── 只要你轉貼的目的不是作牟利、販賣用途,我們就不會向海關作刑事投訴,也不會作民事控訴或徵收版權費,直至另行通知為止。不過由於部分由《蘋果》刊載之內 容如圖片、文字等,版權或屬第三者所有,我們無權越俎代庖。法例所限,大家可以轉刊的內容,只限由本報記者撰寫的報道和拍攝的圖片,務請留意。」若各大報 章更明確表明其政策,有助網民清楚可否轉貼,筆者更鼓勵他們可採用「共享創意」授權條款,更清晰地保障自己和網民雙方的利益。

刊載於《信報財經新聞》2009年3月9日
經作者同意在「香港獨立媒體網」轉載。

回應

不要CC﹐要Fairuse

若果只推CC就正中那些版權販子的下懷了。應該要推動的不是CC﹐是在版權法中加入Fairuse的條文﹐擴大市民無限制地覆制版權品的權力。

CC 與 Fairuse 不是兩個唔相既範圍?

CC 與 Fairuse 有互斥嗎?Fairuse 就唔係版權販子的下懷?

什麼是 Fairuse

在那裡可以找到 Fairuse 的資料?可否簡單介紹一下?

日鹿

支配人民手段 101

這是政府慣用手段,這次的手法和早幾日的电子煙雷同,都係將一啲缺乏法理依據的学名叫「困惑疑慮」的迷藥,经由明報暗章等大拆家,散佈到社会人心中.總之唔理有理冇理,有法冇法,一于嚇窒咗班人民先算,反正做批發果个都係,選擇性地,'有聞必錄'嘛!
To name just one additional example, 东方早幾日頭版寫住: ...管有或吸食电子煙皆屬違法。
吸食电子煙犯法!?
這种手段就好似一層層蛛網般,係咁不時交替釋出,終令人民形成一种恐懼感/心理陰影,而不再敢造次. 大家明点玩未?!
在此謹代表政府向各大傳媒編採致以万分謝意.

Fair use 指美式立法

版權法是可以被限制,可以給予例外的,英式(包括港式)立法叫 Fair dealing,美式立法叫 Fair use,Fair deal 的例外一般比 Fair use 少好多,某程度係美國對版權比較無咁尊重。

但無論如何,這些限制與例外都要合乎 Berne three step Test。如果用 Lawrence Lessig 講法(版權法過度侵犯 remix 二次製作權),Berne three step Test 係肯定唔足夠。

Fair use 一般鼓勵所有人都可以自由評論時作出引用,但多數都要有合理比例既評論。因此,美國維基可以 fair use 有版權既圖,但中文維基唔可以。

擴大合理使用係一條戰線,但受到 Berne Convention 限制,要修改曠日持久,所以 CC 完全係另一個戰線,建築係現有法律基礎上改變創造文化。

會是《明報》報串的嗎?

純粹是本人的陰謀論,尚幸我譴責這「自命清高的報紙」的時候未有引述該報文字做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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