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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不止是司機責任

甚麼是犯法的罪行?是做了違犯法律的行為,被人揭發,並交予法庭制裁。就像在店鋪可見的標語,「嚴拿高買,一經發現,送官辦理」,可是正如這個標語,重點不是在於犯罪行為,而是在於「一經發現」。沒有被發現,或者被包容的行為,談不上犯法( Illegal) ,頂多只是不道德(Immoral) 。日前旺角小巴慘劇,正是一關係的詮釋。

市民乘搭小巴的原因,坦白就是因為車速較快,可以更快地到達目的地,然而這種心態正是間接鼓吹了小巴司機危險的駕駛態度,並將這種態度合理化。所以,即使在小巴上加設了車速儀,讓乘客能監察小巴車速,也是無濟於事,因為只要小巴在途中不發生甚麼意外,順利到達目的地,將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即便超速,危險駕駛,乘客都是會將此一一包容。

所以,除了要求小巴司機建立一個良好健康的駕駛態度同時,對於小巴的搭客,以至其他的道路使用者的道路安全教育,絕對是同等重要。畢竟「逢車過車」除了是增加個人收入之外,都是為了回應搭客對速度的訴求。倘若乘客們對司機的駕駛態度有要求,會用投訴、喝止等的行動制止司機的魯莽,司機豈敢不檢點些,謹慎一些?這只是一個簡單的供與求(Supple and Demand) 的概念。正是我們作為搭客的容忍與忽視,成為了司機茍且的籍口,為災難結果播下種子。

當災難的種子長成大樹,不可能再視如無睹時,擺在眼前的就是兩個選擇——成為受害人,或去正視受害者的眼光。避免陷進這個選擇,唯有杜漸防微。道路安全責任舉足輕重,向來不只落在工具操作者,同時也應是小巴乘客,以及其他的道路使用者一同分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