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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劉德華一辯--在「偽人」和「真我」之間

醜化別人虛偽之前,先讓我們冷靜思考:劉德華到底說了什麼謊?跟公眾利益有關嗎?而如沒有的話,媒體又有何權利窮追不捨?誰有義務交代私生活?當答案皆指向否定之際,那末事件中頻頻被使用的「誠信」一詞就顯得怪誕不經,彷彿在荒謬地斷言:劉德華在揭露自身隱私和秘密方面不夠誠實,「欺騙」了汲汲窺視的娛樂媒體,而誠信便是消失在這種窺視的目光底下。這難道不是同時暴露了誠信此一要求的限度嗎?當它成為要求藝人連回應一己隱私秘密——通常在娛記追訪的不情願狀况下——都不得有半句謊言之際,誠信便有點過猶不及。

正如我們都明白誠實是美德,但也不忘教導孩子適當的時候說適當的話——即在不適當之際連實話也該收藏,甚至教他們明白謊言也得區分善惡和美醜,因為人們深知:沒有實話的社會固然可怕,但毫無謊言的社會又何嘗不是?然而,藝人和謊言的關係更為複雜,因它涉及明星文化研究中所指的兩個自我,即公眾眼中的明星形象和形象背後的那個真實之人,而兩者常常處於分裂狀態。

先讓我們承認,成為明星意味着極大地排除和抑壓藝人的真實自我,而明星的超凡之所以可能,正是建基於掩藏其俗世一面。排除不單指今次事件中的「婚姻狀况」,正如香港許許多多藝人的真實處境,也包括他們的政治態度、出身背景、感情生活習慣甚至性傾向等。至於排除的程度當然也因其性別或階層等其他因素而定,例如女藝人在感情方面可能謹慎一點,而來自高上階層的藝人在出身一事也許不那麼忌憚。但重要是,與其說這種排除(變相隱瞞)跟個別藝人的人格有關,倒不如說這受制於整體娛樂工業的要求,例如明星作為某個品牌形象的代表或性格化身,而背後則涉及龐大的商品關係網絡。就是說,我們不該把問題個人化,而是應該轉向其生產(Production)的面向,而許許多多藝人並非老闆,只是合約員工。

因此,舞台上的自我和明星的真實自我便常常引發張力。明星文化研究指出,兩者的矛盾構成了藝人生命的核心課題。已故社會心理學家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 對自我所作的理論區分在此可以派上用場。他認為自我的概念可以區分為二:真實的自我(I)和他人眼中的我(Me),而I 和Me 絕非和諧無間。例如,為了符合外在世界的要求,很多時人們得做出違心之舉。

可以想像,相較於常人,明星對真實自我的壓抑肯定遠為劇烈,因為他們面對的不單是日常的社會生活,而是鏡頭構成的舞台世界、娛樂工業系統、明星形象工程和狗仔隊等。

因此不論認同與否,在現行娛樂工業的運作底下,明星的真實是不容坦露的,而設身處地想,藝人形形色色的隱瞞(甚或刻意誤導),都不過是希望維護一己真我的空間。難道我們能夠佯裝不知道藝人婚姻的公開意味着這一絕對災難的後果:大開中門給狗仔隊全天候監視自己和另一半有沒有疑似出軌,誘發大量不勝纏繞且無中生有的報道出籠。因此,恰恰跟偽人一說相反,劉德華的說謊其實是保衛真我和另一半的真誠之舉,是從毫不尊重隱私的媒體中取回自主的必備伎倆。

令人遺憾的是,人們只侃侃而談空洞的誠信問題,而忘記了劉德華在扶持本地獨立電影和新晉導演的努力,更不要說他如何積極投入早前賑災的工作。後者的表現才是一個演藝人或公眾人物該受重視之處,是檢視其人格是否承擔和可信的恰當所在,而香港社會尚欠劉德華一個公允評價。

刊今天明報世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