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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碼環境保護版權 為創作收入還是大眾創意?

數碼環境保護版權  為創作收入還是大眾創意?

〔獨媒特約記者報導〕政府於二零零六年曾就如何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發表諮詢文件,並在參考公眾意見後,於去年十月提出修訂方案。一月二十八日星期四晚,香港互聯網協會、香港互聯網供應商協會、香港共享創意及本港多個資訊及通訊科技機構,舉辦了一場公眾諮詢研討會,讓版權持有人、互聯網使用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及政府四方直接對話,就政府所提出的建議發表意見。席間資深音樂人向雪懷多番強調政府建議的重要性,希望限制版權物品的使用,連網民最愛的改歌,他也認為該事先申請。這引起高登討論區管理人林祖舜的反對,認為這樣會扼殺網民的創作自由。邱祖淇博士則點出爭論的重點,政府希望保護版權,為的是什麼?是單單為保障向雪懷所申訴,因侵權而受損的創作收入,還是長遠地為確保整個創作環境更為豐富,為創作者提供動力?若是後者,那政府現在建議是否足夠完善?

研討會上四方面的意見立場其實相當明顯:政府代表強調該方案對版權持有人的重要性,並不住嘗試釋除與會者對該建議的疑慮;版權持有人闡述現時網絡環境對他們所屬工業,以及創作人的打撃,他們因此支持政府的方案;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作為使用者及互聯網的中間人,原則上支持方案,但同時強調為網上服務供應商提供免於法律責任保障的重要;市民,作為互聯網的日常使用者,則憂慮此建議有可能限制創作自由,甚至言論自由,同時質疑建議中模糊的一些部分。

研討會初段先由網絡使命青年其中一名成員鄭東簡介政府提出的《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建議》,並以互聯網使用者的身份,就該建議提出疑問,譬如,建議中曾提及當有人未經授權主動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而傳播程度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就需負刑事責任。鄭質疑,「損害版權人的權利」甚為模糊,一般市民難以區別哪種程度的傳播才會足以損害版權者的利益,按此立法可能會引起寒蟬反應,令市民害怕使用版權物品,從而對自由創作帶來損害。鄭東認為,政府是次提出的建議,似乎過於注重保護版權持有人的利益,而稍稍忽略未來互聯網內客的創新。他又批評,政府的諮詢文件,雖然是公開予大眾參閱的,但內容細節用字卻甚複雜,不利於諮詢公眾意見,就連他,作為向來關心此事的大學生,也需要三天才能明白文件建議的脈絡。

就上述互聯網主要使用者的批評,政府代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工商)游雯顯來頗為從容,但同時頗為不屑青年提出的質疑。她說,不明白為何公眾會恐慌。她指出,政府的立場就是要防止版權擁有者的利益被損害,她跟同事經詳細研究後,已提出最好的方案,故有落實的必要。游認為,市民對他們提出的建議是過慮了,因為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如教學等,當局會酌情容許版權物品的使用。然而游並無詳細列出何謂「例外情況」,只是不斷強調,只要用途合理則可。共享創意法律小組主持人李雪菁亦同意,稱外間市民對建議常有誤解,只因版權法甚為複雜。該建議已提供不少空間、例外情況,以容許合理的版權物品使用。

至於兩名代表版權擁有者的與會人士,理所當然地支持政府的建議。資深音樂人向雪懷表示,現時法例對創作人保障的的用途並不大,他亦幫忙替政府解畫,稱相信當局不會監管,因為政府也該「懶得監」,更何況要「管」。他認為,此建議跟基本法二十三條沒任何關係,公眾可以放心。香港影業協會執行總幹事鍾偉雄則闡述電影行業被侵權而引致的損失:他們曾因侵權問題花100萬告上法庭,最後縱然勝訴但只收回25%的支出,得不償失。他支持政府的建議,因為盜版問題會愈來愈嚴重。

身為香港互聯網供應商協會主席,莫兆華表示互聯網供應商對版權持有者及互聯網使用者同樣尊重。他坦言站在商業角度,不會支持盜用版權,例如非法使用BT,因為BT佔網絡流量很大,不合成本效益。但另一方面,他形容供應商的角色就像水喉一樣,要確保水流(資訊)暢通無阻,不過水喉內在什麼東西正在流動,他們無從得知,亦無權力或責任去了解。他們需要保護用戶的權益,故只信賴法庭或警方就互聯網資訊進行調查。同時莫歡迎建議中為網絡服務供應商設立「安全港」的做法,這樣能限制其法律責任,為他們提供最低限制的保障。

政府建議的疑點

在研討會聽過各方就建議提出的意見以後,我對是次經修訂的方案仍有點懷疑,歸納如下:

第一,與會的顧嘉敏女士限於身份(律師行合夥人),對政府的建議持中立態度,但她提出的意見卻似乎暗示其立場。她指出,法例的訂定最重要是夠清晰,否則容易出現執法者跟市民對法例有不同詮釋的情況發生。而現在看來,如剛開始青年使者所述的,是次政府的建議確有不少含混,解釋不周全的地方。例如最關鍵的懲處原則,就什麼是「足以損害版權持有人的權利」政府代表一直未能給予充份的答案,在研討會初段游雯曾舉例指教學用途就是屬於不受限制的「例外情況」,到後來當被問及若然網民取得版權片段是用作評論(例如新聞片段)會否被檢控,游又立即說其實還有許多情況也不會越界,包括評論,予人感覺就是,官方似乎也未有一個客觀的標準來為合法/犯法分界,作為互聯網使用者的我們又豈能不擔心呢,畢竟若果法例寫得不夠清楚的話,詮釋的權利始終在執法一方。到時假如我把幾張新聞圖片放在blog上,非為評論,只為吸引別人來訪(利益?),然後被指違法又怎麼辦?這一切似乎仍是未知之數。

第二,與會的活現媒體傳播有限公司行政總裁,即香港高登討論區的管理人林祖舜就提出疑問,擔心此建議會對網民帶來巨大影響。他指出,現時建議中提及的版權物品多是聲音或錄像,而圖片及文字則未有詳細提及,後兩者的知識版權將處於灰色地帶。另外,政府建議的實務守則曾提及,互聯網站平台(OSP)有責任去監管該平台使用者的一舉一動有否侵犯版權。他坦言,這根本難以執行,因為以高登討論區為例,一日的新文章、回應就可能多達60,000個,要完全監察是不可能。林同時提出,網民素來愛創作,尤其共同創作,到時版權誰屬?而且,假使建議通過,將很有可能限制了網民的創作空間及自由,到時或者不會再有改歌的情況,莫非網民會像向雪懷重覆提到一樣,在靈機一觸改歌之前先向有關部門申請?之前在網上鬧得熱哄哄的「許文彪」片段,也可能因法例不容許而無法流傳,引起眾多網民共鳴。當時TVB就很快要求Youtube移除片段,建議實施後,類似的創作恐怕更不可能。

這點甚為重要,因為政府的諮詢文件曾指出,「建立健全的版權保護制度…對創意產業的持續發展亦甚為重要」,內裡的創意工業,似乎就只限於作曲人、製片人的「大創意」,而普羅大眾的「小創意」卻遭忽略,甚至可能因條例的修訂而遭扼殺。如與會的香港浸會大學計算機科學系講師邱祖淇博士所言,我們,特別是政府,應該想清楚,保護版權的真正作用是什麼。版權的用處就是為了豐富並保障創作的環境,鼓勵大眾分享,故此邱認為,在教育層面鼓勵對版權的尊重,比起條例的實施更為重要。也的確,若然版權制度的改良,只能保護某些知名創作人的收入,卻有可能犧牲普羅大眾的創作空間,這樣政府是否需反思究竟他們保護版權的目的為何?這一點,似乎一直都是被忽略的,致使市民如我,出席完研究會以後,嘗試回想政府提出建議的因由,似乎就只能想到,要保障創作人如向雪懷的收入,而非真正鼓勵創作。這樣,真的是我們希望看見的版權法嗎?

圖片來源:香港互聯網協會

特約記者:梁俊勤、黃俊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