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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達通翻版,港九小輪月票條款殊途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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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傳媒焦點報導八達通公司將客戶個人資料轉售,
八達通公司更辯稱客戶於申請八達通日日賞時已同意有關條款,
同時, 如不同意則可書面通知或致電至八達通公司。

筆者是坪洲居民, 想到在港九小輪月票申請表上也需填上大量個人資料,
如姓名、地址、電話、個人相片、身份証號碼(英文字母及頭4個數目字),
因此便特意細看其條款, 一看便覺得大有問題,
除了其條款與八達通的條款甚為相似外,
更覺得此條款是比八達通的條款更為苛刻!

原因如下:
1)八達通條款指客戶可查閱其個人資料, 亦沒有指明要求收取任何費用,
可是港九小輪卻保留收取有關費用之權利。
2)八達通條款指若不希望收到直銷宣傳資料,「應致電本公司的熱線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
可是港九小輪連這一行小字也欠奉。

香港市民個人資料受保護程度跌至新低點, 除了八達通及港九月票有類似條款外, 還有其他公司或機構嗎?

以下是港九小輪有限公司坪洲航線月票申請表--個人資料(部份)

本公司會將其持有與客戶有關的資料保密,但閣下同意,基於上文列出之目的,
本公司可將有關資料轉移或披露予任何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下述各方
(不論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境內或境外亦然):
(a)有關服務供應商;
(b)代理人、承辦商或向本公司提供與本公司業務運作有關的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數據處理或其他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例如追討欠債公司或信貸資料庫);
(c)其他人,包括本公司的附屬公司、聯員公司及商務夥伴;
及(d)本公司、其附屬公司、聯屬公司或上文(c)段所載的商務夥伴根據任何法例、規則及規例(包括獲轉移資料的香港境外國家地區的法例、規則及規例)有具約束力責任向其作出披露的人,但有關披露須有正式權限方可作出。

八達通及日日賞條款:
http://www.mtr.com.hk/eng/legal/images/mtr_issue_octopus.pdf
http://www.octopus.com.hk/web09_include/_document/tc/rewards_terms_and_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