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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公告:關於「東方報業集團」控告「香港獨立媒體網有限公司」誹謗一事

就著「東方報業集團」控告「香港獨立媒體網有限公司」一事,兩篇被控誹謗的文章已移離線上,它們分別由小狼(2009年1月23日刊出: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2078)及 hevangel (2007年10月12日刊出:http://www.inmediahk.net/node/260819)所寫,內容均提及東方報業集團創辦人馬惜珍因涉嫌販毒潛逃台灣的歴史。「香港獨立媒體網有限公司」將發信要求東方報業集團終止撿控。

回應

令人失望

我知道獨媒很難做,我也很同認同作者撰文必須實事求是,但撰文者寫的其實可被看成是野史,但也具參考價值,被控告未審信就立即移除文章,這種扯白旗跟捍衛言論自由實背道而馳。

如果把這兩篇文章上載至BT網站「海盜灣」又如何?

「海盜灣」網站: http://thepiratebay.org/
維基介紹: http://zh.wikipedia.org/zh-tw/%E6%B5%B7%E7%9B%9C%E7%81%A3

它最大的好處是伺服器在中立國瑞典,不用害怕他國法律的干預,那樣「東方報業集團」即使有財有勢懂玩法律也必無可奈何。

法庭係講證據...

你冇證據證明你講o既o野,而又影響到對方,咁就係誹謗。

法庭唔會因為你話係野史就判你冇罪... 如果咁都得,就冇咩o野唔講得,通通都叫野史算啦...

事件帶出幾點

1. 此事之後,獨立媒體以後點去「捍衛言論自由」?

2. 被移除文章既作者對被移除文章有何看法?作者在撰文之前有冇諗過責任問題,如文責自負,即獨媒只提供平台刊登但不代表網站立場,是否可以將文章保留?

3 作者同獨媒係咪都需要在撰稿同刊登兩個過程更加謹慎?因我都眼見呢度好多行文矛盾又理據不足既不負責任文章;相反,如果該文章羅列既係疑點,面對郁下就要告人誹謗既人或機構,獨媒可以點保障作者?將作者既文章移除是否就叫保障到作者?

4. 一班每每睇到自己唔順眼既野既人,一味話人五毛既人,o係呢件事上面居然無動於衷,這種各家自掃門前雪只顧自己的言論自由,是否真自由?

回 DAI ADORU

1) 咁先要睇我o地點定義「言論自由」,我估總有一個限度,又唔係隨便up都有自由。
2) 以我所知,網主係有責任接到投訴就要做回應,唔移除網主就要上身,其他平台(e.g. 報紙)都係咁。
3) 其實每好獨媒可以俾到一個清楚指引,咩講得、咩要隱喻,每好有個編輯把關。要百家爭鳴,唔一定要完全冇編審,只要編審做到公平公開,其實都保障到作者。問題只係,獨媒有冇咁o既資源。

同意不能是但up

「本文屬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網立場」一句,或多或少可以淡化獨媒的責任,我贊同作者撰文要比獨媒負起更大責任,事實上,言論自由的大前題係要講事實,就算係批評都唔能夠無的放矢。

但問題是,如果文章本身是理據充足,只是個別人士看後感到不悅,聲稱「捍衛言論自由」的獨立媒體是否更應該要擺出態度立場去撐作者?本人經常都給別人柴臺說是五毛,還好我仍然能夠說出我要說的,但個別財團或公司要以發律師信這種大石壓死蟹的手段去消音而獨媒又以同一樣的手段去息事寧人,這種「言論自由」未免......

回 DAI ADORU

咁就要睇獨媒有幾信個作者,信o既程度係唔係可以去到就算最後發現個作者係係亂up,都願意負起法律責任。

所謂「理據充足」,獨媒係唔係會去查證?定係只係信個作者話係「理據充足」就係「理據充足」?如果係前者,獨媒係唔係有足夠資源去做?如果係後者,獨媒要冒好大風險,要知道依度咩人都有,要搵返個作者出o黎都難。

以依家獨媒o既做法,除o左刪文,實在係冇其他更好方法,除非
1) 引入編審機制,有編輯把關,不過咁同獨媒原宗旨有出入。
2) 要有更嚴格o既作者身份確認機制,例如申請時要留埋地址證明、身份證明,有事可以真係搵到個人。

令人失望的應該係本地的司法制度。係人都知法律係有錢人的玩意

令人失望的應該係本地的司法制度。係人都知法律係有錢人的玩意, 打的係法律程序, 唔係事實或公義。呢句評語唔係我作, 係我上一個法律課程時老師講的。獨立媒體根本沒有資源虛耗係呢D程序上。

馬屎埔村民被恆基告足十多年就是一例:

抗爭十四載恆基連環律師信針對馬屎埔村民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7395

馬屎埔村民再被無理票控,恒基自認理虧當庭撤訴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7428

法庭程序係:人地告你, 你一定要出庭, 不然就判敗訴。於是每次恆基出信, 住在粉嶺的村民都要大清早長途跋涉去灣仔法院「應訴」。短短10分鐘已結束所謂的法律程序。即使村民勝訴, 恆基還是有大把財力(佢個律師都係有糧出)繼續虛耗村民的心力精神。久不久又來一封律師信, 久不久又一封。無財無勢的被告可以點做?

當接觸得愈多(如旁聽訴訟、死因聆訊、上法律課程、讀報……), 你愈發現電視劇的法庭戲, 正義的結果、根本很難在現實出現。

我都唔識同獨媒出主意。但只少獨媒可爭取更多時間精神做更有意義的事。

回Y.K.

我唔係好清楚,不過聽過以下幾樣o野
1) 如果本人唔出庭,有代表出庭都得。俾人告,冇錢o既可以搵法援,法援律師會代表係出庭,自己唔一定要去。當然,法援律師質素一般,不過如果自辯都得,佢o地唔會搞唔掂o卦。
2) 我聽過所謂"敵意訴訟",係可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或者合併處理個案,法官本身亦有權主動提出。

回ginyeung

正如你所講1同宗旨背道而馳,所以我個人會比較接受2,我自己行文一向都係自己負責,
而且,眼見獨媒有唔少言論不負責任既作者 (唔開名),
我相信作者都要明白呢個唔係吹水台,唔係討論區,
我一直都認為作者係須要對自己既行文負上責任。
無論獨媒係唔想干預定唔想攬上身,
必須要比外界分清楚平台提供者同內容提供者兩者既分別。

Agree

太多人好草率咁就出文,之後又話唔同意就唔好出聲... OMG...

行文唔經過深思熟類就要預左比人插

我覺得,寫得文又要公諸於世,就預左有人會唔認同有異議,讀者唔認同作為作者,大可指出作者有咩寫錯,作者唔同意指摘既亦可再以理據服人,我寧可有罵戰,都唔會認同果種「唔同意就收聲」又或者郁下就話人五毛果種所為,俗D講句︰又要威又要戴頭盔,玩唔起就唔該D人返屋企。

有點失望,至今仍未有來自獨媒管理層的朋友作出回應

還有一個老問題,就是電子報還是沒有將我的文章列作焦點文章
大家可以理解做我是很葡萄沒錯,
獨媒編輯有個人取態是不由我不去承認的,
我也用不著要對編者們有特別多和特別高的期許,
但大家都可以想想獨媒最需要的並非最主流聲音,
在主流觀點和視角以外而撰寫的文章,是不是會更加彌足珍貴?

我不認為成龍的一番言論是有問題的,
但輿論不分是非地將矛頭指向他明顯是有問題的,
獨媒是否都應該容下甚至推廣這些不同聲音而不是由得它們一路沉底?

捍衛言論自由,捐款支持獨立媒體!?

我知來自對方的律師的壓力很大,但連一點點反抗也沒有,別人一出信就刪,連稍為嘗試堅持一下道德原則也不做,這樣的一個網站,還好意思在網站上寫著"捍衛言論自由,捐款支持獨立媒體!"嗎?
這種表現,事實上和Uwant、Discuss那些閹割論壇不差多遠,但打著言論自由的旗去籌款,卻不去堅持言論自由的表現,就比更Uwant、Discuss更加虛偽了。

樓上,這一直都是我很擔心的事

菜園村、保育、政改、「公投」等都是獨媒的熱門話題,不是說這些話題不重要,只是一直以這些作為「焦點文章」,在一些可以預期「比較不易得罪人的議題」才發表大量文章,相反如果個別作者有個別文章是聲討權貴或和主流輿論有別的,獨立媒體是否都有氣節去給不同意見都有足夠的曝光?在選擇文章列為焦點之時編輯又是不是有點偏執(相信在早前這裡也有不少人不認同「公投」的,但這類意見從來沒被獨媒編輯垂青,這也是相當令我不滿的)?作者無償的獻稿是否應該得到保護?在大家批評TVB新聞怎樣不濟的時候都要好好面對現實和反思,沒有媒體是最公正中立的。

所謂「理據充足」,獨媒係唔係會去查證?定係只係信個作者話係

所謂「理據充足」,獨媒係唔係會去查證?定係只係信個作者話係「理據充足」就係「理據充足」testking mcse ?如果係前者,獨媒係唔係有足夠資源去做?如果係後者,testking a+ 獨媒要冒好大風險,要知道依度咩人都有,要搵返個作者出o黎都難。以依家獨媒o既做法,除o左刪文,實在係冇其他更好方法,除非1) 引入編審機制,有編輯把關,testking 642-813 不過咁同獨媒原宗旨有出入..要有更嚴格o既作者身份確認機制,例如申請時要留埋地址證明,testking 642-902 身份證明,有事可以真係搵到個人。

開波(高登呀)+投訴rebbetsmith

東方﹕高登有系統誹謗
(明報)2011年1月5日 星期三 05:05
【明報專訊】本港人氣網上討論區「香港高登討論區」,其管理公司被東方報業集團 入稟控告誹謗,案件昨日開審。代表東方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討論區內容涉及洗黑錢、販毒及非法殺人等嚴重指控,高登容許同一內容一再發布,是有系統攻擊。

原訴為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及東方日報 督印有限公司,被告為負責管理「香港高登討論區」的科域盈創有限公司,昨日雙方均未有透露案中追討的金額。麥高義指出,高登於2008年10月24日發布含有誹謗東方報業的討論,有關內容移除後仍不斷再被張貼,他指高登漠視法律,在事隔近一年、即09年9月才完全移除相關內容。

麥高義續稱,高登作為香港其中一個最多人瀏覽的網站,言論範圍遍及全球網民,被告疏於管理,令之變成誹謗平台,瀏覽人數難以估計。雖然被告辯稱言論來自網民,與網站無關,惟麥高義反駁,即使是醫院或教堂的告示板也有人定期查看,將不合適的內容移除,因此被告責無旁貸。

高登質疑是否含誹謗成分

被告一方質疑有關內容是否含誹謗成分,且亦否認為出版人,只負責管理討論區,網站亦已提醒會員張貼討論時須知的事項,會員入會時也知悉相關條文,且被告公司有行政人員負責管理,因此無疏忽。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李定國另稱,原訴人發現有關內容後,未有即時通知他們移除;惟原訴的榮譽主席私人助理黎錦華供稱,相信律師曾去信高登投訴,只是高登毫無回應。他又指,討論區張貼的內容及網民的一連串留言,均對原訴構成誹謗。案件今日續審。

【案件編號:HCA21340/08】

1. 千古奇文。(討論區管理公司「有系統攻擊」方向報業﹖)
2. 佢成日想人提起佢創辦人d野,仲要登晒報紙,咁都冇計既。
(以上係方潤講,下面係我講的)
3.唔該rebbetsmith整走d廣告link得唔得?獨媒有容許過文章內插廣告link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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