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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與平權

(利申:當日因為要去圖書館,順手同同學去埋城市論壇現場)

同性戀權益的問題愈炒愈熱,成為剛過去星期日城市論壇的議題。論壇上各講者的言論和觀點我不在此覆述和評論,但在鏡頭以外卻發生了一件事。

在不記得是第3或第4節的時候,有一位女同學(年紀應該跟我們差不多)在閘口與一眾維園阿伯激烈理論。該女同學情緒激動,之後更嚎哭起來,大叫「你地好過份」。

有幾個記者和市民立即衝前拍攝,場外一位女仕立即打開遮阻擋鏡頭,而該女同學在另一位男同學陪同下返回會場,情緒仍然激動。

我不肯定這位女同學是否LGBT,但可以肯定的是,她在場外被一眾維園阿伯言語侮辱。一個女仔在大庭廣眾下被辱罵,不論是否因為同性戀,相信對她的傷害也很深。

而今天當我上高登的時候,發現其中一個帖子也是講述這件事,有市民把片段被放上Youtube。

記得在劇集「甜言蜜語」的其中一幕,徐子珊飾演的弱聽女主角在超級市場購物後因防盜器響起被保安截停,誤會她高買。在爭執間男主角馬國明出來為女主角解圍,他大聲指責保安冤枉,又多次強調女主角"佢係聾人"。後來雖然證實是一場誤會,但女主角因為被"唱通街"般間接被辱而非常生氣。

我相信不論是"甜"的男主角還是拍片的市民傳媒,他們都是出於公義的原則去做出這些行為。然而,大家又有沒有想過這是極不尊重的行為?而且我們無法看到鏡頭到達現場之前的經過,在Youtube上看到的只是事件的部分,非在場的人是不知道事件是怎樣發生,但焦點卻落在該女同學上。這不是對她更深的傷害嗎?

我想這個市民都只不過是想更多人關心LGBT平權而把影片放上網,證明香港社會並非如蔡志森所言是沒有LGBT歧視問題。也許每一個突發的鏡頭好像都是很珍貴的,但在拍攝之前大家要想想,我們是不是在尊重他們?

另一方面,城市論壇的其中一個參與規則就是要尊重對方的身份和發言權利、不可以人身攻擊。而我認為同志平權的重點正是在於「尊重」這兩個字,這兩個字也是香港社會和香港人一直所缺乏的。其實蔡志森指"沒有歧視,不需立法"的說法不無道理,如果在一個人人平等、互相尊重的社會,根本沒有歧視的問題,當然不需要立法。在海洋公園內,人人自律沒有人打尖的話就當然不用大字標貼「不准插隊」。因為LGBT在社會上得不到應有的平等機會和尊重,我們才需要立法為他們爭取平權。

歧視這樣東西本身就不對,立法只是希望通過一個法律制度去阻止歧視,達致「以法達義」的法治層面。如果在立法後,社會真的如蔡志森所言會出現「歧視不同意同性戀者」的情況,在社會公義的原則下也應該訂立「反歧視歧視同性戀人士法」。而如果在「反歧視歧視同性戀人士法」立法後又多了「歧視反歧視歧視同性戀」的情況,其實也應該立一條「反歧視反歧視歧視同性戀法」......也許這樣很煩,但在一個缺乏公義和尊重的城市裡,這是維護法治和平等的最好辦法。

LGBT權益這一個議題的確是很大爭議,但其實有時我們很簡單地想一想,被社會歧視的不是別人是自己,你又會怎麼想?又或者是,你的子女是同性戀者,你又會怎樣想?不錯,社會要歧視的東西有很多,要全部立法真的是不可能。昨天被歧視的是少數族裔、今天被歧視的是LGBT、明天被歧視的可能是本地球迷(其實這個問題一直都在)、後天的可能是高登仔......對,如果社會對本地球迷、高登仔是有歧視的情況並影響該等人士的平等機會,政府亦應立法去阻止這些情況發生。

如果不想這樣煩,我們就必先學會尊重。有時候,嘗到將心比己,在情緒激動是被拍的是自己、被社會歧視的是自己、自己的兒子是同性戀者,那我們應該站在那一方、說一些怎樣的說話、做怎樣的行為。如果有一天,基督教在社會成為了小數,信上帝是信邪教,信耶穌要炒魷魚,你又會不會站出來高喊爭取"教徙平權"?你有我不期望維園阿叔會這樣想,但希望至少在螢幕前的你會這樣想。

最後,謹向那一位女同學致歉,因為我們做了一個沉默的旁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