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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行大漏洞,團體倡「強姦」改「插入式性侵犯」

性罪行大漏洞,團體倡「強姦」改「插入式性侵犯」

(獨媒特約報導)「女人不單止是個別的受害者,也是制度下受害者。」現時香港有關性暴力的法例已沿用超過五十年,其立法原則是以保障貞操、違反社會道德等原則出發,對強姦的定義亦僅限於「以陽具插入陰道」式的性交。在法庭之上,成年受害人得不到私隱保障,又要面對辯方律師再三提問,受到二度創傷。 昨日(1月8日)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舉行特別會議,對「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作諮詢,多個婦女團體出席。約二、三十個來自不同團體的示威者與立法會議何秀蘭、黃碧雲、毛孟靜等,在會前在立法會外示威,示威者舉起寫上「不要陽具中心」、「陽具與非陽具侵犯 同樣暴力」、「我要性自主 不要性暴力」、「保障私隱 我要屏風」等標語。

印度少女被姦殺事件引起社會廣泛討論,不過對女性的壓制並不遠在他方的。關注婦女面對性暴力問題的組織風雨蘭指,警方由2007至2011年間共接獲551宗強姦及超個七千宗非禮案件的舉報,但數字只是冰山一角,在風雨蘭接獲的投訴個案中,只有不足五成半的求助者願意報案。在現行司法系統下,女性受害人面對辯方律師不斷盤問,面對不必要的二度創傷。 他們指出,過去香港曾經有不少的個案因受害人上庭時面對極大壓力,終因心理因素不理想,而令疑犯逍遙法外。

「插入式性侵犯」替代「強姦」

根據現時的法例,強姦的定義必須為「以陽具式插入陰道」式的性交,其他包括用手指或硬物插入陰道、肛交或逼使受害人口交,都只能控以非禮。出席的婦女團體在發言中,提出目前法例多處的灰色地帶。例如在審訊過程中,受害人是否可以肯定疑犯以陽具插入往往成為是否構成「強姦」的關鍵。 有受害人被玻璃樽、梳等硬物插入下體,或者被迫口交,最終卻只能控以非禮或襲擊罪名。至於迷姦個案的受害人在昏迷的情況之下,往往未必能舉證,入罪有一定的困難。婦女團體在諮詢會議中躉迎法改會的建議,合併「強姦」及以插入的方式進行的性侵犯。部份團體更要求以「插入式性侵犯」替代「強姦」一詞,認為「強姦」一字充滿父權色彩,也未能反映此行為是對別人性自主權的侵犯。

現時法官對陪審團作出的指引中指出「被告真誠相信事主同意性交,即使被告出於誤會,強姦罪名便不成立。」警方在處理性侵犯案件時,亦會以遇事時受害人有沒有作出大叫、掙扎作為是否自願的標準,忽略女性的心理因素。團體表示有不少「灰色」個案,例如妻子被丈夫鎖在房內要求性交,或者爰害人被帶到山邊了無人煙之地強逼進行性交,受害人未敢反抗或認為呼求無援而不掙扎,在目前法庭及警方的界定卻會被視作自願性交,未有反映客觀環境的因素。

婦團亦普通不滿法庭沒有保護受害人。「係咪有好大壓力都要頂硬上呢﹖」這正是劉慧卿議員在諮詢會議中的提問。「為什麼有些富商、ABC小姐就可以用屏風作證,但受害人的申請就多次不獲准許﹖」這則是倖存者權益關注小組的疑問。有團體表示未曾成功協助受害人申請在屏風後作證,至於成功申請在屏風後作供的個案之中,大部分均為十六歲以下及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加上入罪困難、非陽具或插入不能控以「強姦」,傳媒亦可以列席法庭並報導受害人的名字,種種問題令受害人在報案、出庭及作供時面對巨大壓力。 婦女團體要求性暴力的受害人能以錄影會面作證供,或是在屏障遮蔽的情況下在法庭作供,以尊重及保護證人尊嚴。在諮詢會上,議員多次提問對現有的受害人可否作出即時措施,讓她們在漫長的修法期間得到保障﹐但法律改革委員會只以「無能為力」回應。

法例的落後成剝削幫兇

加拿大及部分澳洲省份在修改法例過程中,把性罪行名稱中的「強姦」修訂為「 插入式性侵犯」或「性侵犯」;蘇格蘭在舉證方面,也加入「證據推定」,即受害人在施加暴力、非法禁錮台不省人事下,而被告清楚上述情況,會推定受害人視作無同意;英格蘭、蘇格蘭的法例修訂後容許受害人以錄影、視像或屏障後作供。「我明白法律同時要關顧被告的權益,但我們所提的建議其實外國都實施中,可否參巧外國是如何平衡。」紫藤發起人之一林依玲說。

相關資料:
香港人權監察就《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
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諮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