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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限奶令仍然繼續生效?

為何限奶令仍然繼續生效?

沒錯。因為立法會昨晚(4月17日)流會,禁奶令將繼續生效。而且,是按2月底刊憲那個舊版本無限期生效。

如果只看4月17日立法會會議的議程,或者未必可以即使明白,為何禁奶令(即《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無須表決。表決的只是政府的修訂版本,以及議員的修正議案。

這是因為,附屬法例(subsidiary legislations)分兩種:一種是先審議後訂立(positive vetting),一種是先訂立後審議(negative vetting)。後者是無須立法會通過的。而禁奶令就是屬於後者。

當然,一般而言,政府和議員都有權在限期前對一項 negative vetting 的附屬法例提交修正議案【註】。而如果將整項附屬法例否決,亦須以修正議案形式去廢除。所以,須表決的就只有修正案。正如上一段提到,原來的附屬法例是無須立法會通過的。

先前提到,提交修正議案是有限期的。對禁奶令提交修正案的限期,就是4月17日開始的這星期的立法會會議(原先已預計須於4月18日繼續,因昨日流會,星期四亦不能召開會議)。既然會議已經流會,提交修訂的限期亦已隨之屆滿。

既然禁奶令繼續生效,且按舊有的條文生效,連政府3月28日建議、4月10日提交對「配方粉」定義的修正案都無法表決,但政府卻又認為舊有的定義有問題,曾導致海關前線人員執法「出錯」,那麼,可行的做法,是由政府提交《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第2號)規例》去修訂禁奶令,將原定對「配方粉」定義的修改,重新提交立法會。

然而,由於政府如透過一條新的修訂規例去修訂「配方粉」的定義,涉及的將僅僅是原有條文中關於「配方粉」定義的部份,而不涉及修訂禁制進出口物品的清單。而正正由於政府的新修訂規例不涉清單,所以,議員如要藉提交修正議案,列明一個日子(例如2014年3月1日)將「配方粉」從清單剔出,以加入日落條款,本身有一定難度。

之不過,無論「配方粉」的定義有否修訂,其實都無關宏旨,皆因現在已有理由相信,海關人員在發生被指「拉錯人」的事件後,已改為按照食衛局的指引以及該局「熱線」的「遙控」,去判斷離境者所攜的產品是否屬禁制之列,而非按照禁奶令條文中對「配方粉」的定義去執法。

再說,相信任何一個常人對比完新舊版本的定義,以及好立克的產品說明之後,都會認為好立克無論如何都屬於受禁之列,但食衛局常秘黎陳芷娟先前已在立法會禁奶令小組委員會的會議上卻說明,好立克不受禁。此正好反證無論條文如何定義「配方粉」,都未必是海關執法的主要準則。

最後,說一下 phraseology。坊間普遍用「限奶令」這個字眼。其實,《進出口條例》是禁制物品進口或出口、或同時禁制進出口。「配方粉」就是受禁出口物品之一,只是附帶了豁免條文,以配合離境人士的所謂「合理」需要。從立法角度,這並非限制,而是禁制,並在禁制中附帶一些豁免條款。稱之為「禁奶令」相比而言較能反映法例的出發點。

註:有些條例(ordinances)列明,按照該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只可以廢除,不得修訂內容,如《最低工資條例》就最低工資水平訂立的附屬法例。亦有些列明立法會無權修訂或廢除,例如《聯合國制裁條例》。當然,透過條例條文去收窄立法會權力有否違反《基本法》規定立法權屬於立法會的條文,至今仍未有定論。

圖為編輯所加,來源自《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