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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論政】黃津珏:街頭音樂的原罪

【文化論政】黃津珏:街頭音樂的原罪

「他們忽略了要點,就是從來沒有寂靜這回事。」- 約翰•基治

警務處處長曾偉雄上場以後,除了為警隊引入家庭裝胡椒噴霧和聲波砲外,還有可能採用了嶄新的感官強化訓練,令前線警員無需依賴儀器,可以單靠「耳仔覺得超過聲浪」就可以拘捕人的境界。數名在旺角行人專用區賣藝的音樂人分別在今年2月與6月被捕,警員主觀認為「超過聲浪」而拉人,樂隊當然不服氣,拒絕認罪。

一般情況下,音量是以分貝(dB)作量度單位,越高分貝代表聲浪越大。但量度聲源的距離、環境的聲音折射、聲音與聲音重疊而做成的脈動干擾(interference fluctuation)等等都會為測量結果做成巨大差別。就以雪櫃為例,測量儀器越近背面的摩打,聲音就越大,不是很簡單的道理嗎?假設現在接獲噪音投訴,環保署或警員究竟會以投訴人身處的空間作準,還是發出聲音的物體作準?飛機飛過,巴士駛過,與街頭的音樂會,竟然會有完全不同的準則。我們曾經目睹環保署把分貝儀放到擴音器面前,然後就說超標了,音樂會要腰斬。
在本身已經相當吵鬧的旺角行人專用區,可以怎樣把周遭不斷變化的環境聲浪抽走,進而量度單一活動的聲音?執法的困難可想而知。結果,為了複雜簡單化,政府於1988年制定《噪音管制條例》第五條,列明於任何時間,在住所或公眾地方因奏玩樂器而發出聲音,任何人認為該聲音擾人,即屬犯罪。即是說,如果該名警員熟悉法律,便不用說聲音「超過聲浪」,可以直接說「我覺得你好煩」,或者「今日心情唔好唔想聽音樂」,就可以拉人,完全無關聲浪大小。

有人因舉行或參與互外音樂活動被捕,其實屢見不鮮。2011年,葵涌一工業大廈天台舉行免費音樂會,警方竟然出動防暴盾牌與警棍掃蕩,拘四人,其中觀眾周諾恒被控阻差辦公,還遭媒體扣上「社運常客」帽子,塑造公眾認為「滋事份子用音樂會搞事」的印象。雖然警方以噪音條例作出拘捕,但還一度研究加控音樂會觸犯消防及公共娛樂條例。數月前,在油尖旺一帶吹口琴賣藝的何伯,因收取五元賞錢,被警方以「行乞罪」拘捕。何伯在庭上問為何外國人在本港街頭表演沒犯法,檢控官指他因拾起途人給予的金錢,故觸犯法例。

我們從多宗案例看見了甚麼?就是如果你不是鬼佬,在香港街頭演奏賣藝,就有可能被保安驅趕、被作曲作詞人協會控告侵犯版權、被警方控告行乞、違反噪音條例、阻塞消防通道、在沒有臨時娛樂牌照下演出。雖然我們在外地生活旅遊時都見識到街頭音樂的魅力,或在網上片段看到外國人在地鐵車廂車站的演出,但由於長年活在荒謬的公共空間管理模式底下,一般人都難以相信這股街頭文化風能在本地吹起。友人曾經因工作需要,在社交網站問哪裡可以找到行乞者;不少人踴躍回應,在某某地方最多,常常走過都聽到有人玩音樂。Begger 與 Busker 之間的分別,僵化的法例與思想確實無力判斷。

噪音條例也是觀察霸權的重要工具。從前政府翻新香港大球場時,聲稱將會是全港首個能容納四萬人的互外音樂場地,最終還是敗於居民投訴;西九文化區,以文化之名落成,帶動鄰近地價,豪宅聳立,卻又成為西九音樂活動的最大投訴來源。我們常說為甚麼起樓打樁卻又可以?一來建築地盤噪音獲法例許可,二來,更重要的,是市民認同基建的重要性,咚咚作響,是文明的優美步聲。

等待這個毫無承擔的特區政府改例無期,但事實上噪音是一種流動的觀念,法例只能跟著走。回想旺角行人專用區的變化速度驚人,原本只是「行人專用」,現在的面貌與上而下的規劃已是兩碼子事。除了旺角,全港也有多個地方在「翻土」:銅鑼灣有街頭音樂組織「不停音樂」(Buskic)、觀塘有band友舉行「游擊」音樂會。「不停音樂」在警察不停干預下一直走過來,屢次主動與噪音投訴人尋求共存方法,到現在已成為宜人的新地貌。「游擊」更成為市建局打手「起動九龍東」的抽水對象,可惜複製品不倫不類,慘被杯葛。

從2008年畫家龐均三度寫生被趕、同年本地藝術家在時代廣場公共空間野餐只能「斷估唔會拉」,不間斷的藝文活動衝擊著公共的邏輯「路障」,漸現成效。旺角途人想保留街頭藝術,也有小販在未有發牌制度下,在藝文的護蔭下找到生存空間。追求民主參與事實上不用等到投票日,也未必只能佔領中環,我們的街道也能成為參與式民主的實驗場。想到「有趣先生」當天無罪釋放,裁判官說相信市民有足夠的文化素養去容忍一個街頭藝人在行人專用區帶來的不便,我也希望這個文化素養能使表演者多關注周遭的行人商戶,使市民不濫用投訴機制,使現在的族羣仇恨消散。

作者為香港文化監察成員

文章刪減版載於《信報》-時事評論-「文化論政」-2013年6月17日

本欄逢週一見報,由「香港文化監察」邀請不同意見人士討論香港文化發展,集思廣益,出謀獻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