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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驗毒諮詢論壇 公眾恐警權過大

社區驗毒諮詢論壇  公眾恐警權過大

(獨媒特約報導)禁毒常務委員會就《驗毒助康復計劃》諮詢公眾,舉行四場公眾論壇。最後一次論壇10月17日於元朗劇院舉行。委員會主席石丹理、成員郭永強、狄志遠、張建良等人出席論壇,簡介計劃及回應公眾提問。

計劃綱要

據《驗毒助康復計劃諮詢文件》,當有強烈環境因素(例如在當事人附近發現毒品)及當事人有剛吸毒的徵狀,警方便能合理地懷疑當事人曾吸食毒品,可要求該人接受驗毒。未能通過測試者將被安排尿液測試,如確認為吸毒者,則轉介予社工或醫護人員跟進。檢控與否,則在「以戒毒治療代替檢控的方案」中提及:最寬容的處理是所有年齡人士均有兩次或更多機會,甚或非刑事化﹔較寬容的處理是只限18歲以下人士獲一次機會﹔最嚴苛的處理是一律檢控,全無機會。委員會強調計劃旨在及早辨識吸毒者,使他們接受輔導及治療。

委員會提出的理據

「隱蔽吸毒」:2012年首次向檔案室呈報的吸毒者當中,半數吸毒至少4年。與 2008年的1.9年相比,五年間上升一倍。逾80%向檔案室呈報的吸毒者是在自己家中或朋友家中吸毒。

「執法困難」:根據現行法例,在涉嫌人士同意下,執法人員才有權要求他進行毒品測試。警方巡查娛樂場所時,現場經常發現毒品被丟棄地上或後樓梯及厠所等。但有關人等不同意提供身體樣本,故難以進一步行動。

「身體受害」:例如長期吸食氯胺酮引致小便刺痛、慢性尿頻(可以頻密至每隔10分鐘一次、甚或更短)、失禁和血尿。

「父母發現,卻束手無策」:石丹理舉例,一名家長發現孩子吸毒,於是取去孩子的毒品到警署報案,卻被警員指犯法的是拿著毒品的她,而非其子。

「及早介入」:調查顯示78%曾經吸毒的學生從未向他人求助。吸毒者多在身體轉壞時才尋求協助。

「保障人權」:石丹理稱相關執法人員須通過英國考試,受專業訓練。委員會亦建議當未成年人士提供體內樣本時,必須有執法人員以外的獨立人士在場,如家長或合法監護人(或親屬);若聯絡不上家長或合法監護人,則可以是一名獨立人士,如律師、社工、立法會議員、太平紳士等。

公眾質疑警權過大 社工斥計劃「精神分裂」

在論壇的提問環節中,反對者首重人權問題,擔心警權過大。市民鄺先生稱「魔鬼出自細節」,指計劃執行時令警權過大,擔心警員為追「quota」而濫竽充數。譚先生則認為計劃會侵害人權,他指自己對香港警察全無信心。

有支持計劃的退休警員指:「今日人權大過警權,大家不用擔心。」亦有支持者指計劃拯救生命,幫吸毒者脫離毒海比人權重要。成功戒毒者梁先生則認為計劃可推動吸毒者戒毒,相信警隊質素,並指如果是你的孩子吸毒,比起拯救他,他的人權已不重要。趙先生提議計劃落實後,警方必須開誠佈公,提供數據(如被補人數)予公眾審視。

外展社工曾先生接受獨媒記者訪問,則指:「絕對要幫助他們(吸毒者),但為何要用執法形式呢?實情是(警方)使用權力令他們就範,卻又說自己是協助他們,簡直是精神分裂。為何不針對打擊那些有背景的娛樂場所,正本清源呢?為何不從醫護人員著手呢?政府大可增加醫院訓練相關人手的資源及其他配套設施為未來作好準備。」亦有市民認為計劃未能針對在家吸毒問題,例如現時吸毒青年的家長打求助熱線186186,卻換來「拒絕非當事人的求助」的結果,令家長無計可施。有市民質疑委員會未有具體配套支援驗毒計劃。委員會指要等待諮詢完畢才推出具體方案。

外國經驗

在瑞典,根據《毒品(懲處)法令》,獲授權並經訓練的警務人員,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吸食毒品,可要求該人提供尿液樣本,或如有需要血液樣本。計劃適用於任何年齡的人士,不限公眾地方或某些場所。不同年齡的吸毒者會面對不同後果。在英國,根據《警隊及刑事證據令》,若有人管有毒品「觸發罪行」被捕或被控,警方可要求他提供尿液樣本或非體內樣本,以便確定其體內有否任何指明的甲類毒品(即海洛英或可卡因)。若職級為督察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因吸食指明的甲類毒品而引起或引致其被捕或被控的罪行,該警務人員也可行使這項權力。在新加坡,根據《濫用毒品法令》,服食受管制毒品,即屬犯罪。該法令訂有一般條文,任何中央肅毒局人員、移民局人員或職級不低於警長的警務人員,均可要求涉嫌吸毒者提供尿液樣本,作測試之用。

記者:錢俊華
編輯:劉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