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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幻想焦點錯置

事實與幻想焦點錯置

早兩天在facebook見到很多人傳這篇文章,不妨抽少少時間説明它的問題。文章不長,錯的地方也很簡單明顯,所以我不需用太多時間和筆墨,點出問題就可以了:

1)誰是香港人,《基本法》和終審法院案例說得很清楚。可以不認同《基本法》,甚至不認同中國主權,但那是另外的問題。

2)什麽是「以社群和族群…對重視普世價值的自由主義進行批評」?自由主義中有很多思想元素,作者是想說哪一個問題?說一堆空泛的詞語並沒有任何意義;族群與社群也不能侵害法治和人權。

3)社群和族群對多元社會的矛盾我倒可以理解,但必須指出具體的問題,光說概念就流于空泛。我不妨舉個例子,歐洲的各種教徒可以去上教會興辦的學校,因此接觸不到社會中的其他文化而固步自封。這樣子多元社會所強調的包容、多元、互補,就會失去作用,亦會對國籍所帶來的文化關聯與價值觀念失去認同感。同不同意,是另一回事,但至少問題是具體化了,可以繼續談下去。

4)誰說了什麽話與我們無關;一個學者說了什麽不代表他就是對的,更何況作者沒有説明這些學者到底具體說了什麽。接受或不接受一套論述視乎論述的邏輯與有否支持論述的證據。

5)流動與遷移自由不是「普世價值」(什麽是「普世價值」?它們祇是一種理念嗎?),而是一個國家中,國民的基本公民權利(另外,是這項自由成爲國際所重視的公民權利,才因此成爲「普世價值」;重點是權利,不是因爲它是「普世價值」而要維護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1):「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而中國國務院一直不批准這公約,使它在國内生效。權利如何在國家中實行又是另一回事。

6)國家與國家,跟國家與國家中的一個地區,不管這個地區有多特別,是兩回事,不能直接比較。

7)「他們既然不被港人認可為香港一分子,就不應享用屬於香港的資源」,終審法院,不,任何一個國家的法院都不會認同這個説法。作者視法治爲無物。

8)「而是在現行制度下,他們即使移民到香港,也根本不被認為是香港人」,那他們是如何取得香港身份證?作者再次視法治爲無物。如果這個道理說得通,活在美國黑人、原住民也不可能成獲得與白人同等的公民權利,因爲白人不認可,黑人、原住民也有獨特的文化。

9)說審批權「是重點」,但沒有論證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中,它要如何運作。

10)「筆者理解上述說法中,不少地方都具爭議性但無論認同與否,這個論點都是值得正視的」,值不值得重視,是看說話是否合理,有沒有證據支持,不是由你說了算。

很明顯,這位作者寫文章的時候,完全沒有考慮過事實是如何,缺乏邏輯與論述,也不認識或刻意曲解法治和人權,對國際法更是一竅不通。他的中心思想是什麽?是單程證件審批權嗎?如是,他必須説明單程證件審批權在香港的法治體系中可以如何運作,而不是假設有了它,一切問題都可以解決。

我不知道作者是怎樣讀「政治理論」。我用「讀」這個字,是因爲作者離「學習」還差很遠;遠離事實的不可能是學習,祇是讀人家說了什麽也不是學習(也有人指出作者錯誤引用學者的言論)。而說出「筆者理解上述說法中,不少地方都具爭議性但無論認同與否,這個論點都是值得正視的」這樣的話來,作者在學習任何學科之前,應先學如何寫文章。

(圖為編輯所加,取自維基百科)

原文刊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