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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迫走一間七仔?

如何迫走一間七仔?

我家樓下是領匯管理的商場。說是商場也有點勉強,極其量是十來個地舖,也許是老屋邨的緣故,就連大財團也沒興趣打甚麼主意,除了無所不在的百佳、7-Eleven、阿信屋759及阿波羅,總算還留點空間給小本經營的街坊小店。

自去年碼頭工潮起,曾向雙親提及,只要有選擇,就莫再光顧李老闆。兩老倒也上心,就在我早已忘卻如此囑咐之時,仍舊身體力行地運用消費者的選擇權。他們選擇7-Eleven,就因為覺得「加盟商都只是小商戶,讓他們賺總比大財團賺來得好」。那時候,我們都覺得自己真的有選擇。

時光飛逝,今天因工作緣故,參與了香港特許加盟商協會及香港中小企協會的行動,聲援遭牛奶公司無理收舖【青衣長發商場舖位】的特許加盟商林先生。

事情的來龍去脈,免不了又是大商家大財團以大欺小,在簽約之初已訂下不平等條約,小商戶開店後稍有盈利,大財團就再安插兩間「直營」新店在同一商場內,瓜分小商戶原有之客,小商戶向總公司投訴後,反遭強行沒收店舖。小商戶落閘關門尋對策之際,大財團還來強行撬門而入。

對哦,原來特許加盟後,來貨價也好,貨品定價也好,亦要遵從總公司的要求,而加盟商是無從得知真正的「來貨價」是多少,因為四個字「商業機密」;結果是總公司先賺了來貨價差額,再從加盟商的盈利去抽取利潤。又原來,初加盟時交付的二十萬訂金,在合約被強行中止後,還要讓總公司慢慢七除八扣,不知何年何月何日才能回到加盟商的手上。又又原來,只要總公司喜歡,不用「莫須有」,更不用十二面金牌,就連勞工署要求的「一個月代通知期」也不用,一張通知書就能要求加盟商在七十二小時內「包袱款款」。

事主林先生講述期間,語帶哭音,在一旁的林太太更是淚如雨下。不少曾身受其害的苦主到場聲援,聽得意氣難平。可悲的是,如此遭遇在香港,俯拾皆是。但更悲哉的,莫過於聽到市民主動以「財團係咁架啦」「賺錢呀嘛」「商業社會嘛」「搵食姐,犯法呀?」去為大財團脫罪。

誠如專程到現場撐場的李卓人所言,的確,牛奶公司沒有犯法,甚至是依照合約而行。合法,但絕對不合理。因為由始至終,加盟商所簽的已是一份不平等的合約,一份所有利益歸於大公司的合約,而香港是個沒有任何相關監管「特許加盟」法例的地方。於是乎,加盟商一旦簽下賣身契般的合約,交付大筆按金,然後,大概就是求神拜佛一切平安順利,賺錢之餘,又不要賺太多以致吸引了牛奶公司安插「直營」新店來分一杯羹。難怪有句「做7-Eleven加盟商,衰過打工」的口號。不押韻,不對偶,卻真切的道出現實之荒謬。

作為一隻小小消費者,經過了今天,我竟已不知應如何囑咐家中兩老去運用所謂的消費者選擇權。在此時此刻的香港,所謂的選擇,也許,從頭到尾,都是假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