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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拒絕精英政治

爭取公民提名與否,還是讓提名委員會提名特首候選人,似乎是每個香港都要思考的問題。我個人較關注提委會的組成,會否沿用現時的四大界別。最近我讀天主教神學家 G. K. Chesterton 談民主的一篇文章,感到他的角度很發人深省。

我發現,原來我一直對民主的理解都有落差。我以為民主是關顧貧苦者,給他們一票就是給他們「發聲」的機會。但 Chesterton 認為,這其實也違反了真正的民主精神。對他來說,民主不是一種施捨,不是要同情貧苦百姓,甚至不是要為弱勢群體「發聲」。相反,民主是看上那最平凡、不起眼的草根小民,不是要同情他,而是要對他表達最高的崇敬,甚至對他望而生畏,設法把管治權力交在他手上。民主是要說,貧苦百姓令我們肅然起敬,我們不能不讓他們管治。民主精神最主要不是反對把百姓視為奴隸,而是反對不把他視為皇帝!不是「百姓可憐」,而是「百姓萬歲」!

在基督教神學中,他們每一個都負有「上帝的形象」,而且人數以百萬計!你還不怕他們嗎?

記得早前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來港時高調撐「精英政治」,稱特首普選的提名委員會及立法會的功能界別,都是為了保持「由選舉產生的香港精英政治」。

但 Chesterton 說,民主的精神,正正不是要找一個適合管治的精英坐在高位,因這樣的一個人不能代表普羅大眾,根本不會經歷普羅大眾所受的苦。Chesterton 甚至稱,就連世襲君主制,也比精英政治更加民主,因為只要我們相信那個君主其實也不太聰明、也只是普通人一個而已,只是命運剛巧安排他坐在那權位上罷了,那他就能真正的代表所有「普通人」。民主精神就是要看上那個「普通人」(the ordinary man)。Chesterton 認為,就算英國民主制度要容納上議院(House of Lords)的存在,也不是因為那些 Lords 比其他人聰明,而是因為他們其實與所有人一樣蠢。(這可能是 Chesterton 會對王振民「界別精英」論的回應!)

一個人是精英又如何?在基督教神學中,他有一個名字︰罪人,而且可以是極其邪惡的罪人。當我們崇敬的是精英而不是那平民百姓的時候,只會忘記這些「精英」也是罪人,他們犯錯的機會與別人無異,而且當受更高教育的人犯錯時,是更罪不可恕的,他們很多時候也不用承受自己造成的痛苦。

我們常有一個意識,就是當權者要聽一些專家、學者或有一定社會地位的人進諫。但若追溯至中世紀時期,甚至追溯至《聖經》舊約中所記載的先知,由摩西朝見法老起,至新約的施洗約翰朝見希律王,他們都是一些比較低下階層、沒有受過什麼教育、來自貧苦大眾的普通人,走進堂皇宮殿,教訓那原應是受過教育、位高權重的權貴。古時的獨裁者或有力量壓迫百姓,卻沒有道理向百姓宣講,唯有是百姓有道理向當權者宣講,使他啞口無言。皇帝不是要同情百姓,而是要懼怕百姓。

所以,Chesterton 認為,真正的民主不是思想我們應如何對待貧窮人,而是思想貧窮人會怎樣對我們,不是我們要立什麼法例,而是我們要遵從什麼法例。

民主是在有關「眾人之事」上,信任那平平無奇的草根百姓,而不是那與眾不同的精英。西方民主進程是在十六世紀宗教改革後崛起,一點也不奇怪。宗教改革前,信徒要倚賴教廷為他們認罪、贖罪、解釋拉丁文聖經。但宗教改革主張「信徒皆祭司」,將聖經翻譯成平民百姓的語言,鼓勵每個信徒自己直接閱讀上帝的話,直接向上帝禱告,直接得到拯救。宗教改革正是要說︰我們可以信任平民百姓自己閱讀並明白上帝的說話,甚至得到永生救贖。若他們每一個人連上帝的說話都可以明白,那為什麼不能管治自己的社區?

Chesterton 另處提到,今天法治社會設立陪審團制度,正是因我們知道,一個疑犯有罪與否,是天大的事情,不能信任一兩名法律精英去決定,而需要由平民百姓來擔起這任務。陪審團的組成不問學歷,不問經驗,就讓這些普通人為法庭作最後的決定。Chesterton 說,你若要研究天文學或什麼也好,可以留給專家,但當我們要處理最嚴肅的事情如判決一個人有罪或無罪時,必須就近抽取十二個「普通人」(英國陪審團人數),讓他們作主。「以民判民」,這樣法庭的判決才能代表所有人。

就近抽取十二個「普通人」,讓他們代表所有人︰這不正是基督教創始者耶穌基督的做法嗎?

民主的主人翁就是「普通人」,是向「普通人」致以最崇高的敬意。《聖經》中,那些君王懶理先知的聲音,懶理他所代表的那些「普通人」,結果都沒有好下場(其中一個要面對十災!)。民主的真正精神就是發現這一點,而對這「普通人」肅然起敬。

參考︰
G. K. Chesterton, “Slum Novelists and the Slums,” in Orthodoxy.
G. K. Chesterton, “Tremendous Trif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