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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圖書館不是同志團體宣揚價值觀的私人俱樂部

這篇文章明顯是衝著盧斯達「公共圖書館不是保守及宗教團體的私人俱樂部」一文而寫。題目起得很搶眼惹火,這是行銷呃like和回覆的策略。若果文章的題目是四平八穩的「公共圖書館應否購入同性戀兒童圖書」,搞不好會讓人誤會這是會考作文的議論文題,趕客便不好了。反同團體別看了這文章的題目就拍手歡呼立即share,請先整篇文章讀完才決定傳不傳出去,因為這篇文章與反同的理想立場相差很遠。支持同志陣形的朋友,要罵要反駁要辯論也無任歡迎,不過先請弄清楚這篇文章的推論,不然打稻草人就浪費時間兼大家無聊。

先簡略交代一下背景資料,香港公共圖書館引入同性戀兒童讀物Daddy, Papa and Me,這本書的內容關於一個小B的日常生活,內容與其他兒童讀物相差無幾,只不過把父母換成兩個爸爸(Youtube有全書內文可供參考)。引來反同團體抗議,說這本書教壞細路,圖書館暫時把它收起,檢視是否適合放在兒童讀物,這一來又引來同志陣營抗議。詳細的新聞可以看主場新聞的報導。

盧斯達那篇文章(盧文),是很常見反對反同團體的聲音,可惜它完全曲解反同團體要禁書的理據,誤導對議題認識不深的一般民眾。訴諸情緒的抽水飛機文,無助讀者思考分析議題。盧文基本上有兩個論點:(一)反同團體要求書本下架是思想言論審查。(二)下了架製造無菌空間也沒有用,不能防止小童接觸社會上的同性戀人士。這篇文章分為兩個部份,第一個部份先指出盧文兩個論點為什麼完全錯誤,因為兒童圖書館有責任培養小孩健康正碓的觀念,而第二個部份則探討同性戀領養小孩這點是否正確。請注意,這文章並不是主要討論同性戀是否正確,而是討論同性戀領養小孩是否正確。

兒童圖書館有責任培養小孩健康正確的觀念

這一個論點有點像是說阿媽係女人,沒有人會認為兒童圖書館應該什麼書也給小朋友看,至少沒有人會反對把色情暴力的書藉下架吧。把書藉下架並不是要防止小孩接觸不好的事物,把書藉下架的真正理由,是那些書藉美化了不好的事物,沒有教導孩子分辨是非黑白,甚至誤導他們指鹿為馬顛倒是非。舉個例子,說謊不好,但我們不會要把有說謊元素的「狼來了」下架,因為「狼來了」教導小孩說謊不好的正確觀念。若果有本兒童故事書的內容,大約是「有個小朋友很懶躲,每天都不學習不努力,長大後也不工作當了乞兒,但他卻從此快快樂樂地生活」,相信有常識的人都同意把這本書下架。下架的原因不是為了不讓小孩知道乞兒的存在,反正小孩在街上總會看見乞兒,下架的原因是這書向小孩灌輸錯誤的觀念,認為不用功讀書將來當乞兒也很快樂。儘管現實在的確存在快樂的乞兒,但那並不是小孩應該學習的生活態度。

盧文先犯兩個謬誤,第一,他偷換慨念,把兒童圖書館當成人圖書館,方才能得出思想言論審查的指控。第二,盧文曲解了要禁書的理由,打了「無菌空間」的稻草人。用他文中地鐵暴露狂變態佬作例子,我們不能夠防止小孩遇上變態佬,但我們可以乘機教導小孩,那個變態佬神經不正常千萬不要學他。若果有本兒童書宣揚變態暴露是正常,那我們同樣也要把那本書下架。

外國的圖書館有本兒童書叫God Made Dad and Mom,入面也有提及同性戀領養小孩,不過書中說要為那小孩祈禱,祝福他早日找到另一個正常的領養家庭。這本兒童書有提同性戀,但反同團體肯定不會要這本書下架,不過輪到同志團體抗議要求下架,說這本書歧視同性戀者。那麼反同團體說一套,同志團體說另一套,那誰去決定什麼才是正確健康的觀念呢?總不成有人反對的書就要禁,搞不好有本書講小朋友去效遊,一起燒烤吃牛排吃雞脾,引來素食者抗議說殺生不道德,難道又要把書禁了。決定一件事情的對錯,並不是某群人說了就算,更不因為某本很古老的書是怎樣寫。決定一件事情的對錯,要用道德哲學去分析前因後果,從道德理論的基礎開始推論,最後才能得出是非對錯的立場。這篇文章的後半部,便是運用道德哲學,去探討同性戀應否領養小孩。

同性戀應否領養小孩

若果我在此說同性戀是錯,所以同性戀應領養小孩都是錯,恐怕會給人擲番茄雞蛋。而很不幸的,大部份反同團體的論述,大都是這些蒼白無力不堪一擊的貨色,難怪他們給人反智愚昧的印象。為了和他們劃清界線,因此有必要先分析一些反對同性戀的錯誤理由。(一)反同團體,特別是有宗教背景的反同團體,認為同性戀是錯是因為違反他們的神喻。宗教只能反映某一群人信奉的主觀價值,在現代政教分離的原則下,他們的主觀價值不能強加諸於不信該宗教的其他人身上。再者又有誰知道那真是神喻,而不是某些神棍不負責任的謊言呢。(二)有些非宗教的傳統人士,高舉「不考有三,無後為大」的祖訓,認為同性戀不能生仔傳宗接代,是違反自然所以是錯誤的。若果我們生活在古代的氏族部落社會,人丁單薄要多生養部族才能生存,用人類學功用道德的角度,倒可以說同性戀是錯。但現代社會人口爆炸,一部份人口不生育反而是好事,那以不能生育來反對同性戀便說不通。另外是否乎合自然並不能作為道德理由,人類存在本身,就是最違反「自然」的事情,人類自懂得使用火那一刻開始,人類已踏上改變自然征服自然的不歸路。(三)一些父母社群認為同性戀會教壞小朋友,讓被同性戀領養的小朋友長大後也變成同性戀。首先,這個說法完全沒有科學根據。退一萬步來說,就算同性戀真的會傳染,這個論點也要基於同性戀是錯才成立,單單是會傳染並不構成錯。舉個例子來說明,有一對喜歡音樂的夫婦領養小孩,小孩長大後也喜歡音樂。有另一對夫婦吸毒,他們領養的小孩長大也吸毒。兩者同樣都是傳染,很明顯前者沒有問題,後者才是錯才有問題。

講完市面上低水平反同團體的歪理,那同志團體的說法又如何呢。同志團體的主要論點,基本建立於兩條道德定律之上:(一)只要沒有傷害別人,其他人不應干涉我關起房門幹什麼。(二)每個人生而平等,不應被歧視被剝奪基本人權。在一些封閉落後的國家,現今仍把同性戀視為非法行法,要坐牢,很明顯違反了第一條道德定律。因此在文明開放的國家,都已癈除禁止同性戀的法律條文。防止性傾向歧視的法例,把性傾向,與性別,年齡,種族,宗教等類別看齊,要求僱主或服務供應者對所有人要一視同仁,否則便違反反歧視法例,便是建基於第二條道德定律。而最近另一個被受爭議的題目,法律應否接納同性戀婚姻,同志團體認為兩人相愛結婚是基本人權,但反同團體則堅持一男一女方為婚姻,同志團體不能強行改變婚姻的定義。這個題目本身可以另外寫一篇文章探入討論,為方便這篇文章關於同性戀領養的討論,這文章將採用以下立場,接受同性戀民事結合,但否定同性戀結婚。在法律角度上,民事結合提供一切傳統結婚的社會保障,如領配偶福利,領遺產,醫院簽字,分贍養費等,足以乎合第二條道德定律的要求,但不用更改一男一女才能結婚的婚姻定義。倘若否定了同性戀伴侶,就不用討論下去了,沒有同性戀伴侶,那來同性戀伴侶領養小孩。

小結,同性戀本身並不是錯誤,而同性戀伴侶能享有法律承認的地位(名稱叫什麼不重要,叫結婚還是叫民事結合,並不影響接下來的討論)。

同志團體爭取了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他們看過異性配偶能夠領養小孩,於是再次引用第二條道德定律,說不容許他們領養小孩的歧視他們。不過這一次他們的如意算盤打不響了,領養小孩並不是一項權利,而是一項責任,因此第二條道德定律不能應用於此。同性團體把爭取領養小孩當成他們平權的所謂獎盃,並非真正關心被領養小孩的福祉。早已有大量研究指出,在一個完整正常的家庭長大,對小孩心智情緒發展有重要的影響,父母對孩子有角色模範(role model)的正面作用[1,2,3]。在外在條件相若之下,小孩在傳統男女婚姻家庭長大,絕對比讓同性伴侶領養幸福。讓同性伴侶領養小孩,便是剝奪了小孩在正常家庭成長的機會,傷害了被領養小孩的幸福,違反了第一條道德定律,所以同性戀領養小孩是錯誤的事情。

反對者也許會雞蛋裏挑骨頭說,正常家庭領養也偶有聽到養父虐待小孩的新聞,而同性戀領養小孩,長大後也可能生活得很好。政策的制訂是按一般情況,不能把一方最壞的情況,與另一方最好的情況作比較。反過來說,也有同性戀虐待領養小孩的新聞,而在條件相同的大前題下,同性戀領養小孩的成長環境的確比較差。不容許同性戀領養小孩的理由,與為什麼只容許雙親家庭領養,不容許單親家庭或個人領養的理由相同,一樣都是以被領養小孩的福利為出發點。

當然也有一些例外特殊情況,容許單親或同性戀領養小孩,例如領養小孩與領養人有血緣關係,兄長一家車禍去世只留下小孩,那把小孩交給弟弟領養,不論弟弟是獨身或是同性戀,都比交給陌生夫婦領養對孩子較好。在發達國家中,領養小孩基本上是求過於供,很多夫婦要排隊才能領養小孩。不過在落後地區有很多孤兒沒人領養,又或者孤兒有身體缺陷沒有人願意領養,給同性戀領養小孩總好過留他們在孤兒院。同性伴侶在資源上較單親優勝,因此同性伴侶比單親領養有優先次序,但最優先始終是正常家庭,這才是對領養小孩最責任的安排。

總結
最後讓我用簡單邏輯三段論法總結本文

大前題: 兒童圖書館有責任培養小孩健康正確的觀念,不應讓兒童接觸觀念錯誤的書藉。
小前題: 在一般情況下,同性戀領養小孩是錯誤。
結論: 因此兒童圖書館不應提供同性戀領養小孩的兒童圖書。

References:
1. Studies of Homosexual Parenting: A Critical Review - George Rekers and Mark Kilgus (2001)
2. Review of Research on Homosexual Parenting, Adoption, and Foster Parenting. - George Rekers (2005)
3. 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 Findings from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 Mark Regnerus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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