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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是咁的

被捕是咁的

題為編輯所擬。

事緣是這樣的,當我、黃之鋒和Lester Shum(岑敖暉)等在前線正不停詢問執達主任「人是否障礙物?」和「如何確認所有『小紅帽』都是由原告人授權而不會混入藍屍?」。我們追了兩三個街口問,執達主任和原告律師都沒有任何回應,只顧一味讀他們的文件(我固然聽得不清楚,因為咪太細聲太散)。

隨後,五十多個「小紅帽」上前拆鐵馬,我們沒有阻止,但一直要求他們出示授權書,他們如像藍屍般抓狂,拿著剪鉗指罵我們,遭執達主任制止。其中一人跟足劇本大喊:「我哋要求警察協助!」不久,一隊隊軍裝警走上前排。我們在前面表示現在只是追問禁制令的詳情,可是,一隊機動部隊就上前包圍我們,並不容許我們離開。我立即跟指揮官說:「你是否要拘捕我們?是因甚麼罪名?」他說將要拘捕,因為我們藐視法庭。

【編按:黃浩銘、黃之鋒及岑敖暉被捕一刻影片。來源:〈破折號〉】

不久,藍衣警中衝出一名CID要拉走黃之鋒,我立時捉住,結果同時被多名警員圍住,用力把我頭壓下去,眼鏡都掉了,後腦被打了幾拳。後來有一名白衣鬼佬警察拉我腳走,有幾名CID隨即上前用力將我頭壓倒在地,其中一人更用腳踩我的頭,像要表示已征服我,其餘數人多踢幾腳。我說我已被你們制服,不要使用暴力;但他們卻一直叫我不要反抗,更誣諂我有用腳踢。結果,我被索帶緊緊索住,一名CID扶我起身,並用手按住我左耳,其時,我才意會應該是左耳流血不止,帶上警車。正回葵涌警署,我右手極麻痺,感覺沒血到了,是因為索帶太緊,到警署後我請警員解開索帶,在車上的警員沒再為難,不斷嘗試幫我剪開索帶,但索帶太緊,剪鉗差點剪到皮肉。沒了眼鏡,到警署見到其他朋友後才發現,身上原來已多處傷痕瘀傷。

我們一困,就是二十多三十小時,而他們卻只是告一條「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如以前更嚴重的「非法集結」,一般最長八、九小時已經可以保釋,但今次警察不讓我們離開,要我們明早立時到裁判法院提堂,可謂相當離譜(他們當然有權扣留48小時,但有必要嗎?扣留48小時,有證據告嗎?)。公道點說,在警署內的待遇不差,離譜的是昨晨他們拘捕我們時使用暴力。如果連黃之鋒等知名人物都打成這樣,其他抗爭者還會更好待遇嗎?

我一早九時已在法院羈留室,直等到下午四時才能上庭,保釋更被限制不能到旺角。我一開始已要求答辯,要縮減司法程序,要求控方盡快將證據呈上,控方反對,堅持不要我答辯,裁判官沒有解釋就支持了律政司,原來扣留我們20多小時,甚麼證據都交不到上法庭!我說,目前控方不願讓我答辯,根本完全沒有證據指控我,我完全是無罪之人,為何保釋要有附加條件?如果要附加,都起碼直等我被判表面證供成立才加條件吧?此外,作為下級法院,為甚麼可以不問情由將高等法院禁制令範圍擴大五倍呢?這樣法庭豈不是間接「協助」警察清場?如怕我們重新佔旺,為甚麼不只是禁去彌敦道一帶就算呢?完全壓制我的行動自由,裁判官不跟我們議論,自說自話,堅持己見,我認為這更是破壞法治!

警察暴謔,濫用羈留程序;法院幫兇,甘做律政擋箭牌;政府龜縮,漠視民意。我已身中多條控罪,告吧!我寧願我多幾條控罪,都希望他日兒女能夠有安穩的生活,不會像我一樣在羈留所無所事事(書也被沒收沒得看)!香港人不靠自己力氣去抗爭,靠誰?大家不要灰心,我們要更勇敢,更堅定,團結一致,公民抗命,爭取普選!大家要冷靜沈著,機智勇敢,加油加油!容我說最後一句,自雨傘運動至今的所有抗爭者,尤其是曾被拘捕毆打的戰友們,辛苦了,努力下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