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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是雙重標準的動物

我們都是雙重標準的動物

我們都是雙重標準的動物。詭異的是,在我們眼中似乎社會的人和事普遍有著雙重標準,唯獨我們甚少承認問題發生在自己身上。雙重標準並非一面倒的壞事:「嚴以律己,寬以待人」是一種雙重標準的取態,但不見得可憎。由此可見,雙重標準惡不在於標準的不等稱運用。雙重標準之所以可惡是其運用所帶出的不公義或偽善(hypocrisy)。例如否定別人說謊,自己卻徹頭徹尾地撒謊便是雙重標準的典型例子。既然雙重標準相當普遍,我們必須瞭解其中肇因並時刻反省,免得令社會蘊釀出習慣性的偽善和不義。以下文章會嘗試解構導致雙重標準的思維元素(非惡意性的雙重標準),希望對讀者有所啟發。

我們大部分人都相信自已是誠實和正直-即使不是大好人,最起碼不是一個壞蛋。在《錯不在我?》一書中,美國著名社會心理學家卡蘿・塔芙瑞斯(Carol Tavris)和艾略特・亞隆森(Elliot Aronson)認為我們會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辯護,正正因為我們不希望打破正直的自我形象。在日常生活中,錯誤往往伴隨著數之不盡的辯解理由;在政治上,錯誤總會被指發生在組織或制度層面(因此鮮有個人需要承擔責任),而更多的情況是政治決定總有一個堂皇的理由為它背書,即使事實証明決定是徹底錯誤的(六四事件和入侵伊拉克都是典型例子)。這類理由稱之為「正當化理由」(justifying reason)。正當化理由的意義不一定是負面的,因為完全忽略正當化理由等同無視事物的實際操作,當時人的客觀情況和持份者之間的張力等,難以使我們對事情有真正的瞭解。

另一方面,人類自古以來是共同生活在信任與不信的微妙平衡之中。社會是建構在互不信任的基礎上,於是有諸多法律和規則維持社會或組織秩序。對於陌生人,我們普遍採取不(完全)信任的態度。在剖析別人行為時,撇除主觀情感之後我們得以依賴的度尺就是社會的(潛)規則和公義原則。在這種情況下,要決定行為是否恰當就必須取決於其「公義理由」(just reason)。雖然在哲學上公義並未有一個清楚的定義,但其理想像乃是清晰可見的。由此路進,公義理由不是一個絕對的標準,本身亦因時代變遷而改變,然而在不同時空裡公義都有一個大部分人默認的準則和理想,社會亦有一定的規則和法律大概勾畫出公義的框架。

正當化理由和公義理由之間沒有根本性矛盾,但在很多情況下兩者會衍生彼此扞格的結論。正當化理由僅代表它有其合理性(legitimacy),並不等於理由必定正當(appropiate),更不代表它定能通過公義尺度的考驗。一般情況下,正當化理由對當事人或機構而言有著無比的說服力,但對外界而言未必真確。例如A君的所有家人被一個殺手殘殺,因此A君用法律以外的途徑報復(例如傷害甚至殺死兇手)在情感上是可以理解的。從A君的角度出發,事件提供了A君足夠的理由正當化自己的行為。但在法治社會,A君的行為是絕對不被接受的。法律提供了懲處兇手的制度,兇手的行為因此不能成為A君報復的公義理由。在這個例子中正當化理由和公義理由的分別相當明顯,但大多數情況下兩者之間的界線可能非常模糊,甚至重疊。

正當化理由和公義理由是構成社會和政治生態的重要元素,而且同樣重要。社會的改變源於公義理由,因此可能有人覺得正當化理由充其量不過是主觀因素甚至一堆藉口,公義理由才是社會的絕對標準。的確,凡事只強調正當化理由,結果就如《錯不在我?》所言,「不加思索的自我辯護就像流沙一樣,會讓我們越陷越深。它阻礙我們看見自己犯錯,遑論要改正錯誤;扭曲現實,讓我們無法獲得評估局勢所需的資訊。」雖然正當化理由未必合乎公義原則,但它是社會運作的基石。要了解別人的立場和行為動機,我們該從正當化理由入手。紐約大學社會心理學家 Jonathan Haidt 在其著作 The Righteous Mind 指出道德是多元性的,而是深受情感和群組價值所影響。在社會發展的進程中,公義的行使往往未臻完美,在各式各樣的制約下正當化理由的合理性自然成為考量焦點。例如牛,豬等食用動物在科研上已經被証實是有一定智慧和情感的生物,作為人類其實是沒有(道德和環保上的)公義理由大量繁殖和食用動物。然而,如果我們只著眼公義理由,我們不得不承認動物消費者都是間接的加害者,但這種論調未免有點「上腦」。

公義理由是社會進步和自省的原動力,而正當化理由的必要性就是彌補通往公義理由的空白處,以合理性衡諸實際,平衡非完全公義當中的兩難局面(再強調一次,正當化理由和公義理由是可以完全一致的,兩者意義上亦無根本性衝突)。再者,正當化理由的合理性有不同層次,社會往往通過合理性的討論達致公義的演進。有趣的是,歷史經常告訴我們「公義原則」未必有其公義性,打破「舊公義原則」往往依靠正當化理由的激辯。這就是正當化理由和公義理由的最大分別:前者往往蘊含一種開放性的邏輯推論假設;後者則常被視作為相對固定的標準。英國哲學家湯瑪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1651年寫的一句話很有意思,指出理性不是天賦的:Reason is not, as sense and memory, born with us; nor gotten by experience only, as prudence is; but attained by industry。藉著不斷訓練思辯模式,我們才得以發揮更高層次的理性,把兩種理由發揮相輔相乘的效果。

作為觀察者,對陌生人或敵人事事謀求公義理由是非常容易的;而作為局內人,對自己和同路人尋找一個又一個的正當化理由更是簡單不過。這種思維上的分離就是我們雙重標準的基因。令人困窘的是,當今政治者缺乏的就是用心了解別人的正當化理由,太多自己的正當化理由,遑論真正了解社會亟欲的公義理由。今天的社會裡,這兩種理由實在是太多又實在是太少。換過角度,從別人眼中我們可能會驚訝發現這個社會更無稽的一面。這就是每一個為公義奮鬥的人要學會警惕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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