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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十四歲女童塗鴉「連儂牆」而被送入兒童之家案之聲明

就十四歲女童塗鴉「連儂牆」而被送入兒童之家案之聲明

自雨傘運動起,港人歷盡辛酸,各界人士奮而發聲,兒童亦不例外。日前,一名十四歲女童在「連儂牆」上畫上花朵以表達訴求,但其言論自由卻未受尊重。

我們對警方處理該女童案件的程序有所質疑。我們從傳媒報導中得知該女童被拘留十七小時。作為兒童,我們認爲這實在非一名十四歳的兒童所能承受。根據於一九九四年於香港生效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七條b列明:「不得非法或任意剝奪任何兒童的自由。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並僅應作為最後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我們相信警方在拘捕期間使用了不合乎比例的警力,因此我們要求執法機關就此解釋。

其次,我們重申在任何牽涉兒童案件中,司法當局應緊握「以兒童的利益為最大依歸」的宗旨。事件中裁判法院判處該女童入住兒童及青少年院超過半個月,使女童與其父母分離及不能上學。我們真切希望此判決已考慮實際情況,並「以兒童的利益為最大依歸」的原則所作。根據聯合國指引,實踐「以兒童的利益為最大依歸」時需要考慮下列因素:

a. 相關兒童能確定的祈求及感受 (應考慮其本人當時的年紀及理解力);
b. 他的生理、心理及教育需求;
c. 情況的轉變對他的潛在影響;
d. 法庭認為需要考慮的相關條件,包括他的年齡、性別、背景及性格;
e. 他曾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損害;
f. 當法庭考量孩童的父母或任何法庭認為相關之人士的照顧能力時,應以滿足孩童的需要;及
g. 法庭處理案件時可行使並符合本指引的權力。

從兒童角度而言,我們認為判決要求女童與父母分離,未能達致範疇 (b)及(c)。我們亦關注女童在法庭中是否清晰了解她的權利及表達意見的機會。我們希望有關當局能向公眾解釋本案的處理手法。

其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確保兒童擁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其中第十三條指出:「兒童應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此項權利應包括通過口頭、書面或印刷、藝術形式或兒童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我們促請政府確保兒童擁有足夠及有效的渠道予他們發表意見。

此外,日後兒童或會因這次事件影響而害怕表達意見,儘管這是他們天賦的權利。從兒童角度而言,我們憂慮終有一天,該女童現時所面臨的後果,會降臨在我們身上。故此,我們必須強調兒童的言論自由不應被任何政治因素所剝奪。

用自身感覺舒適的方式表達意見,以及參與社會、政治活動,均屬兒童權利。兒童應享有行之有效的發表意見渠道。我們懇請社會各界,包括執法者,司法機關和社會大眾能攜手合作,保衛兒童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