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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新公屋出售

再論新公屋出售

最近有報章報道指出,《施政報告》將會推出一項出售整棟公屋的「先導計畫」,供公屋租戶及公屋輪候冊上的「綠表」人士申請購買。我早前於明報撰寫的《出售新公屋將延長公屋輪候時間》一文指出,以上政策只會減少公屋的供應,並延長公屋輪候者的時間。本文繼續指出此政策上的其他謬誤,希望政府能懸崖勒馬。

出售新公屋非驢非馬

政府曾在一九九八年推出租置計劃,讓居住在租住公屋的家庭購買其現居的公屋單位,但該計劃在2005年終止。可是,現時的新計劃並非讓租住公屋的家庭購買現居單位,而是購買新的公屋單位。新計劃充其量可算是現時居屋政策的變種,以公屋的質素及百分之一百的綠表比例來出售單位,在租住公屋及購買居屋中間增設一級置業階梯。如是者的話,用來出售的新公屋是否仍能算作公屋,抑或應當作居屋,還是次等的夾屋呢?如果新興建的公屋可以用來任意出售,長遠房屋策略所訂下的公屋居屋比例還有何意義?

政策目標混亂

去年12月,政府公佈經諮詢後訂定的《長遠房屋策略》,願景為協助香港所有家庭安居,讓他們可以入住適切而可負擔的居所。《策略》並沒有如一九九八年特首董建華一樣,訂下任何自置居所的目標。因此,現今政府的重點應著眼於公屋輪候冊上的基層市民,讓他們盡快入住公屋,並配以居屋的政策,讓有購買能力的公屋住戶騰出單位。

可是,突如其來的出售新公屋政策,卻不符以上政策目標,似滿足公屋住戶的置業需求,而罔顧減少公屋的供應並延長輪候時間的情況,把政策的次序倒轉過來。如果在長遠房屋策略以外,如此倉促推出這政策,只為求房委會賣樓套現,資金回籠的話,政府實在過於短視。

新公屋沒有遷出限制 減少未來可編配上樓的單位數目

先不論「富戶政策」本身的爭議性, 根據現時房委會的政策,凡在公屋住滿十年或以上的租戶,均須定期申報入息,甚至申報資產。如果超逾入息限額,便須繳交額外租金,甚至遷出公屋單位。

如果新公屋用作出售用途的話,照理並沒有現時其他公屋的富戶限制,如此一來,未來能夠騰的公屋單位將會減少,可編配上樓的單位數目亦會減少。

總結而言,出售新公屋除了減少公屋的供應及延長輪候時間外,在政策遇輯思維亦充滿謬誤,政府實在不應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