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當城市不需要彩虹,才是值得慶祝之時

當城市不需要彩虹,才是值得慶祝之時

婚姻乃是一件幸福美滿之事,而追求快樂乃是每個人生來就享有的人權。這個權利並非任何宗教能夠私有化的,而且亦沒有對這個權利的絕對解釋權。筆者不明白為何有人會認為,同性婚姻合法化會鼓勵異性戀者改變性取向,亦不理解為何社會會因此沒落。畢竟,西方文明發源地的古希臘城邦之中,就普遍地存在同性之間的性行為,而且和異性戀共同存在於社會之中。而柏拉圖的《饗宴》(Symposium) 一書亦曾辯論過同性戀愛如何能夠振興城邦的軍隊。雖然古希臘的所謂「愛」的概念和現代的確有所出入,但有興趣的讀者不彷可以參考一下,了解一下真正的古希臘城邦的生活和哲學。

城市公共領域乃人們共同生活的空間。由於各人生來並非一模一樣,城市必然存在多樣性。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不同之處,就是一個個體並不能夠將自己的喜好、習慣和文化等個人強行加諸別人身上。然而,現代社會依賴一套所謂的「社會常態」(social norm)去維持一個「一切正常」的規律,以保持城市高效率地運作。而這個所謂的「常態」,只是籠統地由社會中大多數人的喜好和習慣而形成,而且定義上這個所謂「社會常態」必定存在對少眾群體的排斥,以換取社會的正常性(normality)來達致更高效率的運作。社會學家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 認為城市公共領域的多樣性,必定伴隨著歧視的代價。歧視可以分為社會上的歧視和法律上的歧視。她認為小數群體的存在構成了城市的多樣性,而且對社會並無有害之處。完全清除社會上的歧視而使小數群體完全融入「社會常態」之中,就等於抺殺掉一個城市的多樣性,對社會反而並無益處。而小數群體所需要的,並非融入,而是能夠在城市之中和其他人共存丶共生。因此,法律一定不可以帶有歧視的成份,否則小數群體就不能享有和普通人一樣的生活,以及追求自己理應享有的快樂。而社會上的歧視,亦不可以損害小數群體過正常生活的權利。不同人的共存共生,擁有豐富的多樣性才是一個健康社會的模式。

我們將頭像紛紛換成彩虹旗,以視對同志平權運動的支持。然而大家又有沒有想過,這亦正好反証了我們原先的社會對同性戀者及其他少數群體的壓制和不公。他們連合法地結婚,追求自己的快樂的權利也沒有。同性平權運動追求的不是特權,而是平等共存。彩虹旗飄揚就代表着這個目標仍然未達成;代表着同志戀者仍然需要一個標誌去爭取在社會中和其他人共存共生。當城市有一天不再需要彩虹旗,才是真正值得我們慶祝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