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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放過追究公屋鉛水的責任

不能放過追究公屋鉛水的責任

公共屋邨鉛水事件發展至今,峰迴路轉,由被踢爆食水鉛超標,到近日爭拗什麼是國際標準之後,討論的重點似乎開始偏離到什麼是國際標準、安全標準,不同專家各有準則,有不同的意見。由一開始話水管根據英國標準是規定不可以含鉛,但到上星期城市論壇的「專家」說「喝頭啖水」是「明知有毒」,跟這些專家在此泥槳摔角,實在浪費唇舌。

這次事件的重點應該是:為何號稱全世界最安全食水之一又禁止含鉛物料造水管的香港,會出現劣質的焊接物及水管,而又没有政府官員或專家發現呢?我們要問什麼時候出現?為什麼會出現?當中牽涉什麼人、什麼團體?這不單為了問責,更是為了解事實的真相。由2000年被揭發的短樁事件至今,15年來,這是人們仍未搞搞清楚的大型公共工程背後龐大的利益黑洞。

建築工程判上判,有時甚是三判、四判…由於含鉛或劣質水管,可以節省20%至30%成本,如果不被發現,那些錢就可以袋袋平安,可想而知,多麼吸引。這次啟晴邨的工程是由房屋署招標,而根據政府的採購守則,超過400萬以上的工程都會透過公開招標,以合乎經濟效益的原則來選定承建商,整個工程的採購將由發展局[1]來監督。(由此可知,為何跨步門新聞發佈會上陳茂波要列席的原因。)因此,法定監督的部門本有不少,由發展局到房屋署,以至水務署三個部門都有直接的關係。但,為何還是一而再出現問題呢?

問題公屋不是近年才出現,最早可追索到1980年代,當時揭發了多座公屋的結構出現問題,其中26座有即時危險要拆卸,事件命名為「26座問題公屋醜聞案」[2] 。承建商偷工減料,令混凝土強度大幅降低,導致結構問題。政府人員疏於工地的監管,竟然把監工的工作找地盤工程監督代勞,自己就在辦公室處理文件。至於2000年居屋短摏醜聞[3] ,也是涉及監管不足的問題,當時涉及短樁的公司是工程中的分判公司會漢建設有限公司暪過房屋署的監工,偷工減料,以至爆出重大的醜聞。

同樣,這次公屋鉛水事件,隨著越來越多公屋的水管被發現含鉛超標,這似乎不是一家公司的問題,而是整個監督制度的問題,以至整個行業都存在這個共同錯誤。其實,公共工程的建設程序,至少出現三個根本性的問題:

第一,以價低者得的原則招標,質量難以保證。政府現時公佈的招標準則指出政府會考慮「投標價、投標者過往的表現及投標書是否完全符合招標文件內所列的規格和條件等因素」。可是近年多個大型工程都是「暗標」低價者得,包括由中國海外投得的兩幅「港人港地」。很多時以低價投得項目的承建商為了節省成本,將貨就價,採用較差的物料。按理政府的公共工程應以使用者(市民)的最大利益為本,對於承建商的選擇不應單以價格來評定,而應以它們的操守為第一考慮。

2006年開始,建造業議會引入分包商註冊制度,對分包商的不當行為(包括虛報失實、貪污、違反職安及勞工條例)作規管。這個概念出發點很好,惟獨實際上只是紙老虎,根本談不上有效監管。首先,這個分包商註冊制度是由建造業議會來執行的。議會的主席是香港一家建築上市企業俊和發展集團的執行董事,找一家公司的執行董事作為主席,主要是維護業界利益,但如果業界出現問題,請問他們會認真對付違規的公司嗎?另外,現時很多工程承建商都有多個「分身」, 其中一家子公司犯法,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仍可繼續獲判政府工程。再者,公司要審查的行為只限於本港。根據報道,世界銀行於2009年制裁四家中國企業 [4],當中包括中國建築,指中建於一個道路建設項目的競標過程中有串通行為,被禁制5年。可是,中國建築卻能於2010年7月一次過拿下多個香港政府的工程,總值30多億,包括九龍啟德1A公屋(即啟晴邨)、九龍土瓜灣庇利街聯用綜合大樓,及屯門望后石污水處理廠等。究竟港府以什麼標準選中中國建築?在全球化的影響底下,不同國家的公司都可以在香港投資,如果政府的審查範圍只集中香港境內,這明顯是過份寬鬆。最重要的一點是,對於分包商不當行為的規管都只限於建造業議會,而不是在政府的法規之中,其公權力有限,與政府規定或者由政府採購法律規定,兩者級別,大不相同。

第二,允許承建商使用內地預制組件,品質更難保證。近來連篇的報導也提到使用內地預制組件可能涉及違法及違例的情況。根據《水務設施條例》第14條訂明,任何人必須獲水務監督(即水務署署長)書面許可,方可建造、安裝、更改或移動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第15條亦訂明,除持牌水喉匠或水務署署長授權的公職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建造任何消防供水系統或內部供水系統。但是所有預制組件都在內地生產,首先,條例不涵蓋中國。另外,署方只能兩三個月去一次監工。明眼人都知道中間有很多「偷雞」的機會。因此,為堵塞所有漏動及加強監管,政府不應該再使用境外的預制組件。

第三,行內判上判,權責不清。據被指是負責啟晴邨水管工程的水喉匠林德深所講,所有物料的採購都是來由他所屬的公司「何標記」負責的。不過大家要留意,何標記只是生產鏈內的第二層的供應商,即是附屬於中國建築。如果物料有問題,總承建商是否有監督的責任呢?在政府第一時間把水喉匠指出來的行為來看,內部的問責根本不清晰,只懂推卸責任,轉移視線。

現時,香港政府往往把工程都外判出去,2014年香港的基建開支達750多億,佔了香港政府總開支的17.5%。政府工程由私人公司承包,由於私人公司的利潤最大化原則,容易有偷工減料,使用次級或劣質物料,甚至貪腐的事情。這是死結。問題只是,我們如何提出一個較多民主監督機制,來防止貪污腐化和偷工減料的問題。其實我們很多措施可以做,比如加強技術監督、民主監督、用者監督。還有,禁止多層外判,弄清權責。政府亦要以最大的懷疑態度來監管承包商的工程。

[1]建造服務由工務部門自行採購,由發展局全面監督。發展局除就工務合約的招標程序及合約管理事宜提供一般指引及技術意見外,還備存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以及設有中央公共工程承建商表現評核報告制度;在有需要時,也就審核承建商的財政能力提供支援。http://www.fstb.gov.hk/tb/tc/guide-to-procurement.htm#topic-6
[2]26座問題公屋醜聞案, ICAC, http://www.icac.org.hk/new_icac/big5/cases/26p/cat2_01b.html
[3]居屋短摏醜聞, ICAC, http://www.icac.org.hk/new_icac/big5/cases/piling/p02.html
[4]被翻“世行黑名單”舊帳 中國建築發佈澄清 http://www.jiemian.com/article/275940.html

作者:Rena Lau @ 全球化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