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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自僱」貨櫃司機斥僱傭例零保障 追討42萬欠薪

「假自僱」貨櫃司機斥僱傭例零保障  追討42萬欠薪

(獨媒特約報導)職工盟屬會物流及貨櫃車司機工會星期一(7月27日)召開記者會,不滿勞工處及律政司有法不執。事緣工會於2013年接獲兩司機之投訴,涉及資方拖欠金額近42萬,兩事主後於勞資審裁處獲勝訴,然而資方未有依法支付款項,勞工處及律政司卻認為無須檢控。

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批評律政司回覆不合理,促其檢控不法僱主,又指會與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商討,完善勞資審裁判決刑事化;工會亦關注「假自僱」問題,要求明文立法定義「僱員」身份,減少僱主鑽法律漏洞的機會。

司機勝訴 資方無依法賠償

工會發言人王宇來表示,兩位事主為中港貨櫃車司機,在2003年於「顏氏運輸有限公司」入職,後遭無理解僱,更被資方拖欠薪金、假期薪金、遣散費等近四十萬元。兩人入職時被公司要求簽署「中港車分判合約」,即迫使其承認「自僱」身份。

公司對兩人追討的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都沒有爭議,然而卻未有承認與兩位事主存在僱傭關係,拒絕負責,後雙方獲轉介至勞資審裁處作訟裁。經五個月審訊,勞資審裁處判兩事主勝訴,裁定公司與他們實際上有僱傭關係,所以公司應根據《僱傭條例》賠償兩人追討之金額。

然而被告公司漠視法庭命令,未有按裁判結果賠償。二人曾向勞工處提出檢控要求,勞工處雖多番向二人錄口供採證,並曾諮詢律政司,但律政司以「未有足夠可被接納的證據以致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刑事案件舉證標準下,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回覆,表示不會採取檢控行動。

律政司拒作檢控 李卓人:「贏咗都無用」

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批評律政司要求「毫無合理疑點」的回應荒謬,指勞資審裁處明明已作出清楚判決, 律政司卻因「老闆唔係100%無得拗」而不作檢控,等於質疑「法官係咪100%判得啱」。他直斥律政司「無資格」質疑審裁處判決,又指出即使覺得資方仍有勝算,資方可以自己行使上訴權利,交由法官再次審理,而非由律政司為資方操心,漠視勞方已勝訴的裁決,不作檢控。

《僱傭條例》近年新增了第43P條「僱主沒有支付任何根據審裁處的判令須支付的款項的罪行」,當中訂明若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未有在判令後14天內支付款項,即屬犯罪,最高可罰款$350000及監禁3年。

李卓人認為,若律政司不根據審裁處判決結果,反把案件重新審視是否「毫無合理疑點」,第43P條就「形同虛設」。他指僱主以「假自僱」剝削員工的問題雖仍未解決,但勞方往往都於勞資審裁處獲勝訴,但資方竟可在敗訴後不支付款項,在第43P條立法後卻仍不被檢控、逍遙法外,工人「贏咗都無用」。他表示將就勞資審裁判決刑事化不夠完善的問題,嘗試與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討論。

王宇來補充,自第43P條成立以來,兩事主與「顏氏」之糾紛是第一宗僱主於敗訴後沒依法賠錢、律政司卻認為無須檢控的案件,認為此反映條例徒有條文,不能真正保障勞方取得應有賠償。他指兩位事主曾轉向申請「破產欠薪基金」,但基金只能負責萬多元的代通知金,審裁處判予兩位事主的其他假期薪金、長期服務金更根本不在保障範圍之內,可得賠償將與其應得金額相距甚遠。他指除非當局對違法僱主作出檢控,否則工會及事主根本無計可施,李卓人更笑言「最慘係已經贏咗,連想繼續上訴都無!」

為生計接受「假自僱」 僱主進一步剝削

兩位事主並非一開始便就「假自僱」問題與資方爭論。其中一位事主林應寧稱,2011年一次送貨往惠州,到廠時發現貨物有問題,公司要求林賠償千元。林指公司有買運輸保險,已有保險公司賠償;即使要他承擔責任,根據勞工條例亦應只賠300元。林拒絕要求,並表示他做一趟中港運輸也不過能得數百元,而司機根本無可能一直檢查貨品狀況,若每次出事都要由他一人負擔所有賠償,是「賣身都唔掂」,然而公司仍提出以出糧扣數等方式賠償。雙方爭論一個月後,公司忽然將其即時解僱,連向林賠償一個月的通知金亦拒絕。

另一位事主李松輝指,公司忽然要求更改制度,包括取消部分假期及改變拆帳方式(即變相減低司機收入),李本打算妥協,然而當他要求公司先賠償他之前應得的款項,公司卻斷然拒絕。李尋求勞工處協助,調解不果,公司於2013年3月將其解僱,更揚言「你咪告我囉!你一定收唔到錢!」

工會主席余國安提到2003年經濟不景,運輸界就業非常困難,對於僱主提出的「假自僱」合約,包括沒有勞工保障、強積金供款、有薪假期等,不少司機為保住生計都會無奈接受。但無良僱主往往會進一步壓榨員工,用各種方式進行剝削。

僱員身份定義不明 工會促立法減灰色地帶

李卓人指,其實一直以來大部分僱傭關係的糾紛,勞資審裁處都會判勞方勝訴,認為法庭既已累積很多案例,何不明文立法,阻止僱主繼續以「假自僱」方式鑽法律漏洞,壓榨工人。

工會要求立即研究修訂《僱傭條例》,加入僱員身份定義較為清晰的條文,清晰地將僱員定義為「沒有在有關方面擁有營商業務」的身份,以減少法例的灰色地帶。同時,工會亦要求勞工處內部設立評估機制,釐訂客觀準則識別真假自僱人士的身份,並應加緊巡查;而一旦發現有僱主藉「假自僱」剝削工人,便應即時採取執法行動。

現時《僱傭條例》未有明確界定「僱員」的身份,法庭判決此類爭議時,主要是參考以往的案例。工會指,過往案例已明確指出,雙方關係並非取決於書面協議,而是要視乎實際關係是否存在僱傭性質。

為使判定雙方是否存在勞資關係存在作出全面的考慮,勞審處亦根據高院在謝林及其他20位人士訴陳德偉經營偉氏工程公司一案中所訂下的11點準則,大致可分為四大範疇:

  • 資方對勞方是否擁有應有的控制權;
  • 勞方從事相關勞動時,是否要負責經營成本,作出投資或管理,並因此承擔財政風險;
  • 勞方從事相關勞動時,是否需要自備生產工具;
  • 勞方從事相關勞動時,是否類似在自行經商。

工會強調,因此在李先生及林先生個案而言,公司不能以兩人已簽署「中港車分判合約」,及不向兩人提供假期薪金、強積金等行為,來逃避作為僱主應有的法律責任。

記者:梁敏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