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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論政】陳婷楓:婚姻平權背後的迷思

【文化論政】陳婷楓:婚姻平權背後的迷思

六月二十六日,美國最高法院宣佈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社交媒體上友人紛紛把頭像轉成彩虹色,並加上#LoveWin以示對同性婚姻的支持。LoveWin,「愛的勝利」,當我們討論同性戀婚權時,大部分時間只落入「應否」的二元空間,但背後其實有更多值得社會討論與關注的人與事。

要討論同性婚姻,首先得討論婚姻制度到底是甚麼。Michael Sandel曾在《正義﹣﹣一場思辨之旅》指出:「要分辨一社會制度之目的,就等於是分辨它應該推崇獎勵哪些美德。」一個制度之確立,即是國家對該群體之承認,亦是國家賦予該群體道德之肯定,當中被賦予的權利就是對該群體的獎勵。被國家所認可的婚姻所得到的權利包括子女的監護權、子女領養權、共同財產擁有的權利、稅務優惠、財產繼承權、醫療決定、醫療保險、代行權利、探視權,在香港更包括申請公屋時已婚者比單身者更得更多的分數(現在單身者連買樓都被排斥在外)。 因此,同性戀團體一直都極力爭取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就如學者Judith Butler所說,婚姻制度一旦存在,同性婚姻就必須存在,若果因個人的性別認同與性取向而被剝削這些權利,即等同於國家制度把此群體排除與否定在外,不被認可。

因此,婚姻只是一個關於國家利用權利分配以鞏固某意識形態的制度,它鼓勵市民由個人轉成以家庭作單位,以有利政府管治。由此,國家的婚姻制度與基督教精神中婚姻乃是傳宗接代,以至是神的旨意的說法,早已沒有直接關係。要不然,不能生育、選擇不生育 、基督徒與非基督徒、以至於非基督徒與非基督徒之間的婚姻都應被禁止與排斥。如果說同性婚姻制度合法化會鼓吹「沒有自主意志」的年輕人選擇同性伴侶,因而反對婚姻平權,煩請基督徒想想基督教掌握了多少香港的機構包括教會、學校、以至社福機構,並在當中如何無孔不入地傳輸這群「沒有自主意志」的年輕人必須選擇異性作其伴侶;同性戀者則需要背負起污名與罪惡感的思維。

婚姻平權為同性戀者帶來與異性戀同等的權利,無疑是同志長期承受污名與制度上的不公下,一次對抗異性戀霸權的一次勝利。奧巴馬在肯亞提倡同志權益時指任何國家都不能歧視不同的性取向,也不應因性取向而產生差別待遇,否則即是侵蝕他人的人身自由。但筆者在此希望提出的是,婚權平等有否排擠更多的酷兒、不能或選擇不婚者、跨性別者、失婚者、多偶者、貧窮酷兒?他們為何因不能或自己選擇不加入婚姻這國家制度就不值得被國家所推崇與肯定?為何他們的權益、自由就應被忽視?他們的待遇就應被放於已婚人士之後? 遵循婚姻制度者其實正站在支持婚姻制度的一邊,暗示不能或不選擇婚姻者是違反常態以至不值得得到同等的權利,而這群人往往是被社會掛上污名的一群,如「剩女」、「毒男」、單親、貧窮人士等。

筆者同意學者Judith Butler的看法,即婚姻制度一旦存在,同性婚姻都必須存在。不過社會的意識形態受法律如何編寫所影響, 追究到底婚權平等不過是鞏固社會中「一加一」的婚姻制度, 我們都必須加入婚姻制度才可獲得相應的權利與榮譽。於是單身者的污名無法洗脫,「剩女」、「毒男」成為我城惡瘤,他們不單在制度與文化中成為另一群被剝削者,更是生活當中的失敗者。筆者認為在婚權平等後,各關注性少眾的團體更應爭取不婚者可得與已婚者同等的權利,亦應集中資源就性少眾去污名作出努力。

最後,相愛的人可能會選擇婚姻,但婚姻不一定等於愛,婚姻只是一個制度、 一套法律。同志團體以「愛的勝利」作為婚姻平權的標注,把「愛」與婚姻直接劃上等號,只是鞏固愛等於一張婚紙、一個指環的量化計算,並沒有擴大「愛」的內容與想像,只重申世俗間「愛」的定義。不過在香港這個政府官員可以因「恐怕討論會引起公眾不安」為由而對同性議題避而不談且女生的胸部可成為襲警武器的城市,遑論有想像「愛」的空間。

筆者為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碩士在讀生

本欄逢周一見報,由「香港文化監察」邀請不同意見人士討論香港文化及文化政策狀況,集思廣益,出謀獻策。

原文載於《信報》-時事評論-「文化論政」-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