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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人權的起源

現代人權的起源

據說首任波斯帝國國王居魯士大帝(Cyrus the Great)在公元前539年攻陷巴比倫後,解放奴隸,允許宗教自由,主張種族平等。記述事件的居魯士銘筒(Cyrus Cylinder)被譽為史上的第一份人權宣言。二千多年後,《世界人權宣言》標誌了第一份屬於全人類的人權宣言的誕生。我們在大憲章,權利法案,美國獨立宣言,法國革命的人權宣言,日內瓦公約中走過的足跡都似乎有著一套邁向烏托邦的脈絡,一步一步向前。對人權發展的未來心感樂觀,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並不困難。

從古希臘和羅馬文明中的自然法(natural laws)發展至啟蒙時期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再到20世紀的人權(human rights),我們不難發現「把人類從壓迫中解放」的邏輯一脈相承。《世界人權宣言》序言中「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己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一文、清楚反映了人權的歷史根源何在。現代人權的概念是否起源於遙遠過去,是否有共同邏輯,答案似乎沒有爭辯的必要。然而,哈佛大學歷史學家 Samuel Moyn 在《人權和歷史的運用》(Human Rights and The Uses of History)中提供了另一種甚富啟發性的觀點,值得我們重新思考人權的本質和其歷史意義。

Moyn 認為,我們熟悉的人權概念是「昨天」的產物,並非從漫長的歷史中進化而來。理由很簡單:在過去幾百年,人權的基本概念往往被視作為築構國民身分和推行政治運動的工具,鮮有普遍性可言。「所有人生而平等」,是因為「所有人」都俱有共同的國家和社會身分,而非「人類」身分。18,19世紀的戰爭和殖民統治證明,權利有你我之分,缺乏人權應有的無私性格。即使19世紀自由主義思想家彌爾(John Stuart Mill)也講過,野蠻的民族受外國人統治是一件好事。由此可見,當時社會對權利的理解有強烈的侷限性,人權的崇高精神並不存在。

現代人權有別於以往的權利概念,主要是因為其道德基礎有普遍性。不分國家,種族,性別和社會身分,人權的烏托邦藍圖比昔日的權利概念更顯得有道德說服力。1970年代開始,人權擺脫其他意識形態的擺佈,成為獨立的意識形態。作者認為,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只是回應了戰爭和蕭條的痛苦經驗;其意識只是以建立社會民主主義(social democracy)為目標,來重建戰後的社會秩序。《世界人權宣言》中的人權是一種手段,本身並非目標。再者,戰後初期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擔心歐洲(尤其東歐)和眾多新興獨立國家跌入共產陣營,共產主義和自由主義的對陣收窄了人權在國際舞台的發展空間。在70年代權利運動爆發前,在自由主義和人權之間,西方國家往往選擇前者。正如作者所形容:「70年代的人權運動放棄只追求社會福利國家主義(national welfarism)中的經濟和社會權利。」70年代是人權的光輝歲月,是人權的烏托邦性格形成時期;用70年代作為現代人權的起步點,似乎再好不過。

Moyn 的論述是否有說服力,讀者可自行判斷。烏托邦式的人權是否人權的真正本質,在學術界一直有很大爭議。例如人權學者 James Nickel 就認為人權是一個應付極度不義(great injustice)的最低準則,把人權烏托邦化會產生很多嚴重的社會問題。然而,即使人權的烏托邦遙遙無期,甚至不切實際,其理想藍圖卻能不斷改善人類的生活,為人類的未來提供了一個有益的想像。現代人權起源的意義倒不盡在於如何理解人權的性格,而是如何把人權的話語清楚放置在社會討論之中,免得被其他的意識形態所淹沒。例如貧富懸殊帶出福利主義和自由放任主義的對立,人權可以為兩者提供共同語言,化解很多不必要的爭拗。人權之所以重要,就是這種能夠為社會公義提供基礎和大方向的能力。任何國家在發展路途上,都必須思考社會公義的問題。人權經得起理性考驗,不難成為世界共通的準則。但如果某些國家否定人權,認為它是西方文化的產物,那些國家就必須提出公義如何在人權之外的框架下生存。現實世界的確存在很多不義,甚至無可奈何的不義,但如果有人相信「所有動物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的更平等」的世界是必然,那麼他們和那些革命的豬沒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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