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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建源:社會認為政府通過校外委員去控制香港大學,這對港大日後的發展將做成無可彌補的損害

葉建源:社會認為政府通過校外委員去控制香港大學,這對港大日後的發展將做成無可彌補的損害

港台千禧年代 葉建源 (港大校友關注組召集人)訪問發言部份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我們一直嘗試做遊說工作,一直希望密切了解校委會的投票傾向,但有部份校委不願意和我們作任何溝通,這是非常遺憾的,也有部份校委表達其意向時,很難捉得準他們的投票最終決定;也有些校委很明確地支持今次的候選人,傳聞是陳文敏。我不確實知道今晚的投票結果,我希望今晚會有奇蹟。

現在有二十一位校委,我們接觸了超過一半,暫時掌握不敢說樂觀或不樂觀,有些地方比較難講,若確實知道校委的投票意向我就能說得確實點,但因為有些校委的表達是不論怎樣解釋都可以,所以現階段很難講得實。

我相信校委會若真的按照大學章程要求,他們應重視持份者的意見,而校友是非常重要的持份者。一個這麼大數量的持份者走出來表達這麼清晰的意向,我希望校委會第一,重視這些意見,第二,亦應在今晚的投票或討論過程中,回應這些意見。這對於校委會作為一個比較合理的管治,我覺得是非常重要的。

我覺得(校友投票)對部份校委有影響,因為這麼一個龐大的聲音,他們也感受他們的一舉一動都會受到外界很大的關注,而且支持上次的議案基本上是一面倒,起過百分之八十,支持率很高,超乎很多人的想像,所以一部份校委表示知道今次非常慎重投票。

校委會在一般處理這些人事任命時,過去是不會投票的。過往的做法是物色委員會交上提名時,其實已做足所有工作。如果不是特別情況,校委會的工作其實是確認。其實物色委員會也是他們委任的,他們委任這個委員會就是要他們仔細地做這個遴選工作,而他們已做了一年多的時間。校委當中很多並非學者而是社會人士,他們是否有這能力覺得物色委員會的意見是可以置之不理的意見?一般而言,校委只需表示同意(物色委員會的提名),件事很快就可完成。第一個問題是,若今次要投票,為何要違反慣常程序去做?我覺得校委會應有理由去解釋為何要這樣做。

若他們真的要投票,投明票或是暗票,很重要的一點是,他們覺不覺得校委會的行事守則當中的「問責」是認真的,還是只是放在這兒的一紙虛文。若要問責,每一位校委都是以「信託人」的身份去參與校委工作,信託人就要向受益人-即是香港社會,因為他們是代表公眾的公職-解釋。當大家在這件事上表達了強烈的關注,他們應該將投票意向及理由講清楚。講清楚的最好的方法是投明票,不然他們也應該清楚闡述他們的理由,而且每一位校委都不應躲在保密制背後,做完一些決定而不需向社會交代。這是我們強烈要求,今晚校委會的表現將會是測試到校委會是否真能做到他們宣稱的向公眾問責及開放的態度。

暗票有個很大的問題,是社會不知道他們投了甚麼票,甚至校委裡面自己也不肯定,這就很容易避開「向公眾問責」這點。校委會最重要是在今晚的會議裡兼顧到「向公眾問責」這點。「向公眾問責」在校委會的行事守則及指引裡清楚寫明,他們應將他們的決定的理由向公眾解釋,不能因保密等理由妨礙了這種問責。所以他們必須做到這件事,投暗票的話,是否每一位校委都能清楚說明他投票的原因,然後將這些原因歸納出來向公眾交代?

我覺得最重要是能向公眾交代,而且能夠給予有信服力的理由,若要推翻物色委員會的建議,這不是求其一個委員會的建議,這物色委員會是校委會親自委任的;(物色委員會)包括校長做主席、資深教授花相當長時間在國際做招聘及遴選,然後找出這個人選。若要推翻這個(人選),即是說物色委員會的工作表現不濟、有問題,那你才推翻它;如果整個物色程序很好的話,是沒有理由推翻它的。

如果校委會今晚推翻物色委員會的建議,我覺得校委會必須想得很清楚,它今次做法將破壞香港大學一貫以來的傳統,而這傳統是非常重要的;加上現在社會上普遍認為,校委會這種做法是政府在背後操作,通過校外委員為主去控制香港大學,這對於整個香港大學日後的發展將做成無可彌補的損害。

最初聽聞首席副校長的遴選由本來四位選一位,最初已有兩位不參與,最近是四位都不參與(遴選)。校長沒證實這點,但他向《信報》記者說了一句,「很多人問香港大學的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有甚麼問題」,這其實已顯示,國際對於香港的大學的院校自主和學術自由已產生很大懷疑;若今晚的結果是推翻決定,而校委無法提出具信服力的理由,這將是很嚴重的危機。

上兩次據我所知都是用暗票。物色委員會交上報告,照理應該要討論,但他們就按著先不討論,說要等埋首席副校長。如果做這麼一個簡單的決定,是否應用共識決定?但據我所知,經過漫長討論後,最後用了暗票,說是要保障個人。我的理解,校委會很少用這種暗票的方式,但結果用了這種做法,其實已是非常不正常,原因是耐人尋味的。

現在做不到保密確實是問題,但與此同時,校委會現在保密到一個程度是不向公眾交代。校委會本身有七個重要的管治原則,當中不包括「保密」;保密只是其運作方式。七個原則包括「開放(openness)」、「問責(accountable)」,這兩個在七大原則中都很重要。但現在校委會當中部份委員-我覺得代表政府想法-將權力用到盡;用到盡權力時如何取得平衡呢?如何有一個監察?於是乎大家很想知道裡面有甚麼。「保密制」和「問責」若無法取得平衡,我覺得這個公共管治是失敗的,會令到社會對校委會有更大的疑惑及有很多揣測。最好的方法是校委會能開誠布公,將他們的決定的理由說得一清二楚。他們過去保密哪有人理會?但當出現偏差時,大家會關心裡面發生甚麼事。

我覺得校委會向公眾的交代有兩個層次:第一,校委會整體要交代,第二,它的成員個別亦有交代的責任。我們提出了一個觀點,校委會成員有權在會上表達其立場及看法,及要求記錄在案,作為會議記錄的一部份,稍後向公眾交代。現在校委會主席好像變成校委會唯一發言人,校委亦應有權要求校委會主席代替自己向公眾講清楚自己的立場。我們希望梁智鴻主席今晚出來發言時,不是含含糊糊地講決定比率或甚至連這也不說,然後說有很多不同的理由,不知哪個是唯一的理由;可能開會有不同的理由,無法講到一個決定,但我覺得今晚不可以這樣做。他們應該一開會已有計劃,如何將會議決定講出來,會議決定背後的理由也能整理到及說出來,而個別委員要求表達的話也能夠說出來。

所有委員其實都應該向社會問責。個別委員當然有權不說,但他如何履行校委作為公職、信託人向公眾交代的責任?這個他要能自圓其說,否則若不願意公開、不願意遵守校委會守則,他是否應戀棧這位置?他不是一個人鍾意走入去、然後根據自己個人喜惡投票、然後可以走出來;他是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的成員,香港大學是屬於香港人的大學。

有可能需要做到法律的一步,視乎校委會的決定及解釋,若他們的解釋非常有說服力,大家覺得沒問題,那當然不需要下一步。否則司法覆核是否一個可能性,我們會積極思考。我們初步的看法是,當事人提出司法覆核是可以的,其他香港大學的持份者亦應有理由提出,但這要和法律界專業人士再磋商。

我不是說一般投票,今次人事任命的投票是非常特別的情況,過去不用投票的,而今次要投票,要揀投明票或暗票,在這情況下,要考慮如何令個別委員為他們的投票負責。

圖/Credit:堅守港大百年基業 HKU Last Line of Defence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