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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學術自由,還有學術成就可言?

沒有學術自由,還有學術成就可言?

[攝影: 戴毅龍]

今年初,《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 THE)公佈其第5次世界大學聲譽排名(World Reputation Rankings)調查結果。往年排名一向穩佔首50位之內的香港大學,首次跌出50大;原因是因為雨傘運動期間警方不當鎮壓,令學者憂慮動搖香港院校的學術自由,院校自主不保。

的確,一間學院的學術成就,除了研究成果,學術自由至為重要。諷刺的是,港大委任副校長事件本來是大學內部程序,經過媒體披露學術人事及資源副校長候選人是陳文敏後,同一媒體又對他猛烈批評,及後任命程序被一再拖延,港大校委會卻未有向學生會及職員會給予合理解釋。半年後在9月29日的昨晚,港大校委會以12票反對8票贊成,否決任命陳文敏出任副校長;學生代表馮敬恩在校委會會議後向記者披露了個別校委的否決理由,當中不少聽起來荒誕離奇;事件發展至此,難免令校內及外間人質疑校委會在整個遴選委任過程中受到政治壓力影響,反映了大學正面對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受損的危機,正正與當日《泰晤士高等教育》所指出的憂慮不謀而合。

學術自由乃高等教育的基石

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與教育權攸關,受國際人權公約保障。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第13條保障教育權,而負責監察公約的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第13號一般性意見〈受教育的權利(《公約》第13條〉(1999)指出「只有在教員和學生有學術自由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享受到受教育的權利」(段38)。而要落實學術自由,必須實現院校自主,包括對「涉及其學術工作、標準、管理和相關活動決策有必要的自治程度」,院校安排應該「公平、公正和平等,並且盡量做到透明和民主參與」(段40)。另一方面,《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保障了所有人的言論自由及不受政治歧視;因此,任何學者在學術研究、院校職務或人事任命等,不應因其言論和政治取向等而獲不合理待遇。公約按《基本法》第39條適用於香港。此外,《基本法》第27、34及137條亦有保障學術自由。

世界各地學者於1988年制定《學術自由和高等教育機構自主宣言》(《利馬宣言》),亦闡明學術自由與院校自主:《利馬宣言》第5條亦訂明人事任命應公平公正,即「人人有權不受歧視,按其能力而成為諸如教師、研究員、工作者或管理者的學術群體一部分」;而且,第15條更指出大學有責任監察社會,並應致力維護自主,抵抗政治干預:「高等教育機構應對他們社會所發生的政治迫害及侵犯人權的情況提出批判」。

香港學術自由江河日下

是次港大任命副校風波並非個別事件,譬如2000年港大民意調查及2007年香港教育學院皆曾遭政府官員干預,近年亦有媒體多次無理批評鍾庭耀、成名和蔡子強等積極參與公共討論的學者,反映大學自主和學術自由情況堪虞。

負責監察《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更在2013年審議結論中,點名關注香港學術自由惡化情況:「有報告指出,香港的媒體和學術自由有所惡化,出現了逮捕、攻擊和騷擾記者和學者的情況(第19和第25條)」。港府卻未有任何行動保障學術自由,反而與之背道而馳。

如果學者都沒有表達自由

《利馬宣言》前言提到「教育應為正面社會變革的工具」 - 這是國際學術界所認同的準則;如果連學者表達意見後都要受到秋後算帳,受到政治歧視,影響到其升遷,甚至影響其教席,那市民的言論和表達自由又如何能得到保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