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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見不公,吹哨子警醒公眾何罪之有?

遇見不公,吹哨子警醒公眾何罪之有?

足球比賽中,龍門最好的朋友是龍門柱,而球證和旁證最好的朋友,相信就是哨子 – 每每發現有人犯規越位等,球證或旁證都會立即吹哨子示意。後來這概念漸漸從足球走出社會,人們開始將發現有任何機構或政府存有違法、不誠實或不當行為而將這些行徑宣之於眾的人,叫作「吹哨人」 (whistleblower)。

「吹哨人」往往揭露的都是與公眾安全和人權息息相關,例如前美國中央情報局職員斯諾登 (Edward Joseph Snowden)於2013年揭露了美國國家安全局的監聽計劃 – 這計劃能夠對所有公民進行監聽,對民眾私穩權造成極大侵犯;而前以色列核武技術員瓦努努 (Mordechai Vanunu)則於1986年將以色列一直秘密進行的核武計劃向英國傳媒披露,希望能停止當局製造大殺傷力武器;就算小如一些機構內部會議,如果與會者發現會議內容會對公眾或機構整體利益有負面影響,而選擇將內容公開,這些都是「吹哨人」。

「吹哨人」因為發現不當,為了捍衛公眾權利而發聲;但現實是,被吹哨者往往掌握權力,「吹哨人」猶如拿著雞蛋挑戰高牆,亦很容易被被吹哨者報復打擊。例如斯諾登將美國國家安全局監聽計劃的秘密文件披露予傳媒後,隨即被美國政府以間諜等罪名提出刑事起訴;瓦努努則於揭露以色列核武計劃後被以色列當局秘密審判,被囚18年,出獄後言論和行動仍受限制。

然而,為捍衛人權、公眾利益或制止違法、不誠實或不當行為而將真相揭示予公眾面前,其實體現言論自由以及保障公眾知情權,就算是洩露機密或違反保密協議,不應該受到檢控或懲罰;任何保密協議或守則皆不應凌駕於人權、法律及公眾利益之上。反過來想,如果所謂保密協議或守則是為了維護一些違法、不誠實、不當或有損人權或公眾利益的行為,這些保密協議又是否合理和有效呢?

而將「吹哨人」秋後算賬,除了有寒蟬效應令其他人噤聲,更是往往是一種轉移視線的手段 – 將「吹哨人」冠上「嫌疑犯」、「毫無誠信」、「大話精」等罪名而大肆譴責,意圖淡化「吹哨人」提出指控的嚴重性,以圖轉移公眾的視線。如果「吹哨人」不受到保障,公眾的表達自由、知情權以及其他權益又如何得到保障呢?我們期望香港政府能盡快立法保障「吹哨人」,也保障公眾的權益。

延伸閱讀
l Amnesty International demands protection for whistleblowers and privacy
l USA must not persecute whistleblower Edward Snowden

(圖為編輯所加,取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