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文化論政】周博賢:修訂拉倒,是世界末日?

【文化論政】周博賢:修訂拉倒,是世界末日?

面對立法會連場拉布,商經局長蘇錦樑上週終定下死線,指若《版權(修訂)草案2014》未能於本週內通過,只好作罷。對此版權業界大表失望,指沒有「傳播權」的現行法例令他們無從打擊網上盜版,損失慘重。事實上,有業界代表曾狠批反對修訂的人士是向業界投摘中子彈,引入「開方式豁免」的反建議無疑是顛覆版權基本概念,將「Copyright」變成「Copyleft」(即一般毋需授權,除非例外),「公平使用(Fair Use)」變成免費使用(Free Use),是「左仔」,是搞馬克思主義!

新修訂的規範

這裡牽涉幾個重要的詞彙。「傳播權」是新修訂中加入,屬版權持有人的專有權利。在現行法例下,若你「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須徵得版權持有人的授權,否則民事侵權(除非用途屬「許可使用」的範圍之內,如教育、研究、評論、新聞報導等)。若你在業務/貿易過程中售賣、出租、或展示這「侵權作品」、或「分發」該作品達到損害版權持有人權利的程度,更有刑事責任。這裡的「分發」,主要針對昔日大行其道的「賣老翻」圖利行為。但時移勢逆,老翻不再,最傷害版權人的反而是有人將全套電影或全張唱片上載至網絡,用家只需下載而毋須購買,直接打擊版權人的收入。這種上載的行為,現行法例未有涵蓋,於是新修訂便加入「傳播權」,令上述「上載」的行為也被納入「使用」的範圍,須獲得版權人的授權。

新修訂另外加入的,還有「損害性傳播罪」,即指如在業務/貿易過程中為牟利而「傳播」該作品、或「傳播」該作品達到損害版權人權利的程度時,會有刑責。至於怎樣的「傳播」才達到「損害版權人權利的程度」,則視乎「傳播」是否有「取代原作品」的效果。因此,若有人未經授權下將電影或唱片上載(即「傳播」),且有「取代原作品」的效果(用家不再購買正版),版權人便可循新例進行民事和刑事追究。

否定「開方式豁免」,還要「袋住先」

新修訂本來加入了「戲仿、諷刺、滑稽、模仿、評論時事、引用」的豁免,試圖釋除反對者的疑慮。但這些豁免都是「封閉式」的,限於特定的使用目的,而今天很多「二次創作」,除諷刺時弊外,亦有如認真翻唱、同人誌和串流打機等,旨在純粹紓發個人情感和「貪過癮」,無從受惠於這些新豁免。故此,民間團體反建議加入「開方式豁免」,如美式的「公平使用」豁免,或加拿大式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GC)」豁免,大概指總之「使用」別人作品時不涉牟利和不存在「取代原作品」的效果,便可豁免,不問目的,簡單易明,網民做「二創」時會否犯法的界線也相對清晰。更重要的是,此等豁免實不阻礙版權人打擊「網上盜版」;試想一個將整套電影上載上網的人,怎能辯稱行為沒有「取代原作品」的效果?

很可惜,政府和版權團體均以「外國經驗尚淺、案例不多、定義不清」等理由否定「開方式豁免」,並呼籲市民「袋住先」,承諾「先通過,後檢討」,在通過後隨即就「開方式豁免」進行諮詢!但試想若新修訂獲得通過,版權人盡收「傳播權」和「損害性傳播罪」這兩大兵器,之後還有甚麼誘因與市民傾談「開方式豁免」的問題?男方追求女方時承諾會盡改惡習,但一旦米已成炊,婚後還真的會積極改變以兌現承諾?

容讓「二創」,無限生機

現在新修訂拉倒在即,但情況是否真的如業界所說是損失慘重,世界末日?作為創作人,我認為香港的文化產業萎縮,主因是受眾對作品質素失去信心,缺乏認同,跟網上盜版關係不深,我等應好好檢討和加倍努力,接受需要長時間重建受眾信心和認同的事實。再者,眾所週知網上盜版主要源於內地,修改香港的法例實無助打擊這種盜版。若說到版權基本概念,做「二創」應事先申請授權,理論上雖無可反駁,但事實上即興、快速回應時事、和實時的「二創」已成為網絡生態,更是網絡世代生活方式的重要一環,要他們回歸「先申請後使用」的狀態,是開倒車,是對他們生活方式的閹割。在「非牟利」和「不取代原作品」的前提下,為何不能對未經授權的「使用」從寬處理,硬要在法例中將這種行為寫成非法,令網絡世代惶惶不可終日?

最後,創作本來就非無中生有,作品互相衍生一直如是,只是200多年前從事創作的門檻甚高,投資巨大,需以版權保障創作人的生計,令他們有誘因繼續創作,為的是促進社會整體的創意。但當今天從事創作的門檻大幅降低,且投入創作的人愈來愈多,因其他作品而衍生的新作如雨後春筍,若從促進社會創意的角度出發,版權概念理應與時並進,容讓「二創」生機蓬勃,不是反其道而行,令創意無限的一群擔心誤墮法網,繼而放棄創作!

作者為本地音樂創作人

文章原載於《信報》-時事評論-「文化論政」-2016年2月29日

本欄逢周一見報,由「香港文化監察」邀請不同意見人士討論香港文化及文化政策狀況,集思廣益,出謀獻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