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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保護市民有責 唔好得把口

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早前召開記者會,揭示其「失蹤」真相,實為於不自願的情況下於邊境被擄走,並於人身安全不受保障的情況下被迫配合當局的「劇本」。事後,中國政府以不同的方式,最近的是寧波市公安局發出新聞稿,指林榮基在中國違反「非法經營罪」云云。然而,這些指控仍令人感到奇怪:林榮基明明是在香港開的書店,而且是一家在香港經營多年沒有被海關或牌照事務科「冚檔」的書店,何故違反中國的「非法經營罪」?

出版及售賣書籍,屬表達自由。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19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均對表達自由有保障「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政府應以保障香港市民的人權為大前提

另外,就算寧波市公安局稱林榮基已認罪,但林亦曾指自己被擄期間人身安全受威脅。《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十五條訂明「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任何訴訟程式中,不得援引任何業經確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為證據。」我們希望再次提醒香港政府,如果因為市民行使其表達自由而導致在其他一些未能有效保障相關人權的地區觸犯法例,政府均有責任,以保障香港市民的人權為大前提。

但問題是,港府不主動「交人」,對方卻似有主動出擊之嫌。林榮基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而缺席七一遊行,及後接受《明報》訪問時指,自6月中回港後,先後6次懷疑被跟蹤,其中有次是被4名大漢跟蹤回家,形容「追到我好『行』」;訪問中林亦向記者表示,7月1日他曾要求警方派人保護卻被拒絕。及至7月6日訪問刊登後,政府官員會見記者時,方表示警方「十分重視林榮基的人身安全」會為其提供保護。[1]

保護市民 唔好得把口

同時,署理警務處處長黃志雄亦指經調查後,發現其中一輛跟蹤林榮基的車輛,是由傳媒租用,其中一名目擊證人亦不認為有不尋常。但他卻未有交代是那一間傳媒租用。另外,這亦與林訪問中,稱「警方調查後告訴他們,其中一輛電單車涉及一名退休消防員」說法有所出入。

而警方對傳媒工作者或社運人士受跟蹤或恐嚇的事件中,未盡全力,早有前科。2014年年中,有曾提出支持公民提名方案的人士包括黃之鋒、吳美蘭等均有被跟蹤;而早於2004年傳媒人如李鵬飛亦曾收過「太太很賢淑」、「女兒很漂亮」等威脅電話,涉及人身安全受威脅;事件經傳媒報導,但警方未見有相應保護行動。而早前傳媒人劉進圖等遇襲,就算行兇者供出收受利益而犯案,但至今亦未能查出幕後指示者為誰;及至李波於未有出境記錄下離奇現身於中國,箇中因由至今仍未查明。當政府仍聲稱「自己很重視市民人身安全」時,但過去的往績卻處處表示其根本未有積極保護市民及傳媒人的安全,試問又如何能令市民信服?又能如何令市民免於恐懼地,行使其應有的表達自由權利?

我們再一次希望香港政府,不要「得把口」,而應積極調查,查出「真正的真相」(相較於劇本寫的真相而言),解答市民對銅鑼灣書店事件的種種謎團,認真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以及人權。

參考資料
[1] 明報:(2016年7月6日)林榮基:四大漢跟蹤返家 「好似想郁我咁」 警拒派員保護
[2] 蘋果日報:(2014年5月10日)黃之鋒被跟蹤數小時
[3] 蘋果日報:(2014年6月7日)吳美蘭六四前夕被貼身跟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