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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南海爭議

補序:

實在有啲唔好意思,本身想整個懶人包之類的文章,好讓大家輕鬆明白,但概念上實在有點複雜,亦不想輕輕帶過,因此文章比預計中長。但簡單啲黎講,菲方好巧妙咁將啲中國一路唔比人審既野放上仲裁庭,仲裁庭亦好順攤,結果邊個最唔開心?中共之外,可能仲有躺著也中槍既台灣。

南海爭議的裁決不但牽起不絕的主權爭議,在網上平台也眾說紛芸。筆者雖才疏學淺,但亦希望可以盡量簡述事件的來龍去脈,並澄清一些似是而非的論點。

一、國際法的基本

在此部分,筆者會盡量濃縮一些重要的概念,並與南海爭議扣上關係。

首先,國際法的來源大致上可看為公約(treaty) 與及習慣法(customary law)。在這次爭議中,菲方依賴的便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 中的附件七。要注意的是,雙方都必須是公約中的簽署與批准國。

另外,這次處理爭議的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是一個仲裁機構,而不是國際法庭。許多人也不知道PCA 與及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的分別。簡單而言,PCA的名字實在太具誤導性,因為它既不是法庭(Court)又不是永久性的(permanent),它只是一個國際機構去協助國家解決紛爭。而ICJ才是聯合國的司法機關,在ICJ,國家不可以像在PCA一樣選擇時間、地點、仲裁員。一個常見的問題: 中國有沒有責任去跟從PCA的裁決?由於中國是公約的簽署與批准國,根據UNCLOS article 288(4),中國有責任跟從。

最後一點必須提及的是國際法的基礎大可以說是一個共識制,在大部分的情況,國家有權選擇不交托某些類別的爭議予國際仲裁庭。在是次爭議中,中國在2006年提交了一份聲明Declaration 去把所有海域劃界(maritime delimitation)及其他方面(e.g. 歷史性海灣的所有權(historic bays and title))排除於仲裁庭的管轄權內。

二、海洋法的基本

在海洋公約中,海洋的劃界是講求土地的本質。說起來好像有點複雜,但其實可以這樣理解: 只有島嶼才可以作為專屬經濟區域(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 或大陸架(Continental Shelf) 的依據。

問題來了,那麼不是所有在海中的陸地就是島嶼了嗎?不是的。在海洋法中,只有天然形成,並可供人類棲息的地方才是島嶼。因此,中國填海建跑道後也不能影響其天然面貌。這其實就是仲裁的重點。

九段線又是甚麼?歷史上便不多說,想說的是中國一直模糊主張,把海洋劃界劃至各國得門前,形成U型劃線。此主張與UNCLOS中的海洋劃界有矛盾(UNCLOS以距離作分界),但中國一直以歷史權益作辯護。

三、爭議重點

菲方在2013年阿基諾三世時向PCA提呈十五項訴求,筆者大致歸類為:

判定九段線與UNCLOS不相符,故此九段線是非法主張;
中國所佔有的「島嶼」只是礁或低潮高地,並不是島嶼,故不能成為EEZ或大陸架的依據;及
菲方可享用EEZ與及大陸架的權利,而中方亦應停止對環境造成破壞

中方就此予以否定,並拒絕參與仲裁,其立場只可在其立場文件(position paper)內找到依據: (筆者認為可先放下對中共的有色眼鏡,因為以下理據並非完全無理)

UNCLOS處理的是海洋爭議(maritime dispute) 但南海爭議的根本是territorial sovereignty 所以菲方不能依賴UNCLOS去處理是次紛爭 而PCA亦無管轄權(jurisdiction);

菲方與中方在2002年簽署ASEAN 的聲明(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made in 2002 between ASEAN and China),當中同意把爭議以雙方談判(bilateral negotiation)的方式去處理,因此不應就此提呈PCA;及

中方在2006 年的聲明中把所有海域劃界(maritime delimitation) 排除於仲裁庭的管轄權內,因此,PCA不應管轄

正正因為表面有可爭論性,菲方亦有逐點回應是:

菲方已假設中方擁有所有其宣稱的土地(maximum permissible entitlement), 說白一點就是:就算比哂啲地你,我都仲有得告,因為我講緊既係呢啲地係唔係島 係唔係有legal right;

經多次雙方談判後,事件仍未能解決,因此談判失效;及
此爭議並非關乎海域劃界(maritime delimitation) 而是entitlement of the island

在2015年,PCA已裁定對(在十五項中的)七項訴求有管轄權,並於近日公布裁判結果,菲方大勝。

四、觀察分享

其實讀畢第一、二及三部分,讀者應大致上對裁決有基本理解,希望大家可以繼續緊貼狀況,因為發展仍不明朗。但在法律主張上,筆者仍有以下數點分享。

首先,管轄權的微妙處。中方的處理手法十分耐人尋味,意思就是:倘若一個國家要否定仲裁庭的管轄權,仲裁庭仍希望該一方上庭表達立場。但在情理上,中方的反應亦合情合理並盡顯龍頭風範: 「你無權理,我點解要解釋比你聽點解你無權」在情理上,各執一詞,孰是孰非,留給各位決定。在法律上,我們總不能讓任何人以管轄權作為免死金牌,不看理據便放手不管。

話雖如此,在這案件的爭議實在令不少人驚嘆,因為仲裁庭對管轄權及法律依據的裁決十分大膽(包括亳無保留地判定其管轄權,解釋太平島的本質等等。)

就此,筆者認為國際審議應當恰如其分,不要過份膨脹其角色。正如在第一部分所言,共識制是國際法的基本,對強權作無謂的挑戰,或會適得其反。到頭來,中國離開公約,仲裁庭自曝其短 (沒有實行權力enforcement power), 氣怒其他國家,豈不是與和平共處的主張背道而馳?事實上,國際法也離不開權力政治(power politics),而強國 (譬如:美國,俄羅斯)也常常漠視法庭判決,物極必反正正是國際法的實行越來越失去公信力的原因。

但是,我們不能墮入以偏蓋全的陷阱 - 或許這是特別例子。事實上,由於中方一直拒絕出席仲裁,是次仲裁員的委任工作亦全托負於菲方,中方並無介入。中方一直主張部分仲裁員有成見,裁決偏頗,但筆者略嫌理據欠份量。

另外,一點值得反思的是: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1982年簽署,當中對海洋或領土的概念是不是貼近當今時勢?有沒有更新的需要?為甚麼海洋的權利需要建基於島嶼這些人工概念?

PS 其實局勢可能無想像中咁壞,因為點解呀?菲方換左總統喇,佢仲一直向中方釋出善意,仲好似肯同中方「分享」添喎,唔怪得今朝辰咁早叫各方克制,你估佢地好想打仗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