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選管會不能阻梁天琦參選

選舉主任電郵查詢梁天琦是否支持港獨,以考慮提名是否有效,但這做法並無法律效力。

首先,根據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第四章「提名候選人程序」,獲得提名的條件如下:

(a) 年滿21歲;
(b) 已登記為地方選區的選民並有資格如此登記;
(c) 並無因《立法會條例》第39條喪失獲選為議員的資格;
(d) 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在香港居住;以及
(e) 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並且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國家的居留權。

即是說,一個年滿21歲的香港公民,只要沒有觸及《立法會條例》第39條,即可參選。

《立法會條例》第39條中列明會喪失候選人資格的情況有:

司法人員、公職人員、立法會或立法會管理委員會人員,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判死刑或監禁,裁定犯叛逆罪,正在服刑人士。另外,投票前5年內犯罪判刑超過3個月,不論是否緩刑都會喪失資格。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所訂明的任何罪行,都會失資格。而香港以外的受薪政府人員、立法機關、議會(人大除外)成員、未解除破產令的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已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都不能參選。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所訂明的任何罪行」是甚麼呢?簡單來說即是董事縱容法人團體犯罪、盜用選管會名義等等選舉事務。

在條例之下,候選人是否聲明支持港獨並不重要。

第一,現行法例下,並沒有因違反聲明而喪失候選人資格的條文。
第二,候選人回應查詢,而查詢不是宣誓,沒有法律效力,因此沒有必要回應。
第三,選管會只是一個協助選舉進行的機構,並不是法律機構,沒有權力判斷一個香港公民是否違法。
第四,除了簡易治罪條例包括的罪行,如違法泊車等,其他法例法庭未宣判都是無罪,任何人不得作有罪推定。

選管會及背後操作人士,這樣做是踐踏法治,亦是違反基本法第二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參考:
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第四章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
立法會條例第39條「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