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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未符地契條款龕場被釘契 要求盡快立法打違規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原計劃未能於2016年7月的立法會會期通過,以使令法例規管的空窗期延長。大聯盟要求新一屆立法會的議員,能尊重上屆立法會對相關法例的審議及明白規管私營骨灰龕的重要性,能盡快處理及通過相關法例。

另一方面,由於空窗期的延長,大聯盟擔心有違規龕場借機促銷,令消費者蒙受損失,亦令取締違規龕場增加難度。同時,在現時發展局發季公佈的表列名單的資料,根本資料不全,大聯盟多年要求發展局優化公佈詳情不果,反要求消費者自行查冊,大聯盟對相關部門不負責任的態度感到極度遺憾。因此,大聯盟根據發展局2016年6月30日公佈的私營骨灰龕表列名單第二部份的125間龕場進行土地及公司查冊,並同時向各區地政處查詢土地契約執管的情況,有以下的發現。

69間未符合相關地契條款, 近半(42.03%)被釘契

另外根據各區地政處的資料(欠九龍東),共有103個龕場被列入第二部份名單,當中有69間(67%) 未符合相關地契條款,其中29間 (42.03%) 被釘契,17間 (24.64%)訴訟爭議中,5間被警告,7間諮詢法律意見,12間申請規範化,1間已移除。

60間的營辦者未必是土地持有人或有五年或以上的約租,可能不符合發牌條件
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營辦者必須是土地持有人或有五年或以上的約租,否則不獲發牌。

大聯盟就125間(根據發展局2016年6月30日的第二部份的龕場名單)進行土地查冊,發現有以下業權及約租可能不符發牌條件的要求:

有30間是個人或聯名業主,非營運公司持有,亦沒有顯示有5年的租約,包括2016年6月30日的第二部份龕場名單編號3, 5, 7, 13, 17, 18, 21, 37, 38, 43, 44, 46, 69, 71, 73, 75, 78, 82, 95, 104, 105, 108, 110, 113, 114, 118, 120, 121, 125, 126。編號65的天恭堂雖然顯示有租約,但租約期 1/2013 – 17/1/2017, 只有4年。

有10間龕場的持有公司,與申報的營辦公司不同,換言之,營辦公司不是業權擁有者,除非証明是業權公司的附屬公司或有5年或以上的租約,不過,根據土地查冊,該等公司沒有任何3年或以上的租約,包括:2016年6月30日的第二部份龕場名單編號:8, 20, 32, 50, 55, 88, 91, 92, 102, 103。

有17間龕場的持有公司,沒有顯示營辦者, 亦與龕場名稱不一致。消費者跟誰簽約?權益未必有保障。包括:2016年6月30日的第二部份龕場名單編號:10, 22, 51, 53, 56, 63, 86, 89, 91, 93, 97, 103, 106, 107, 111, 115, 123。

有兩間屬海外註冊公司,包括:淨土園及普光名寺, 營辦公司非土地持有公司,不符合發牌條件。除非証明有5年約租。而且海外註冊公司的董事資料,根本無法追查。

一間屬原居民祖堂物業改用途作骨灰安置所。位於屯門的青雲觀,根據城規會的資料,有數百個青雲觀的祖堂成員反對將青雲觀改用途作骨灰安置所,根據原居民習俗,相關祖堂物業必須得百份百祖堂成員同意,才可以進行。根據現時的情況,青雲觀的營辦者根本不可能証明擁有該土地/物業用作骨灰安置所的使用權,不符合發牌條件。

大聯盟發現,125間違規龕場中已有60間的營辦者未必是土地持有人或有五年或以上的約租,可能不符合發牌條件。

教唆造假

有媒體發現,有可能符合豁免資料的90年處所的營辦商教唆消費者做假文件,將新購買龕場的日期填寫為1990年前,企圖在這段時間違規銷售,違反申請豁免的條件。一旦發現,營辦方及購買方都觸犯偽造文件罪,屬刑事罪行。

大聯盟要求:

  • 新一屆立法會盡快處理及通過相關法例;
  • 發展局優化表列資料的內容,增加相關部門執管行動的進度,包括警告信、釘契等資料,供消費者參考;
  • 在法例通過前,相關執管部門, 包括海關應加強放蛇行動,打擊非法教唆及違反商品說明條件的銷售手法;
  • 除規劃及地契限制之外,食衛局應盡快詳列發牌條件指引,給消費者有所參考,包括營辦者與土地持有人或公司的關係。

各界關注骨灰龕法案大聯盟
召集人謝世傑謹啟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