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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神秘公共空間——馬鞍山廣場及新港城中心天幕廣場

兩個室內廣場佔地過千平方米,皆設有玻璃天幕,算得上空曠。圖為馬鞍山廣場。

文︰Crystal, Ricki, Noel, Cyrus

由90年代發展的銅鑼灣時代廣場,到新近落成的灣仔囍匯(囍帖街重建),香港不少私人發展項目,根據地契要求,都須要向公眾提供不同形式的公共設施及公共空間。不過, 部分位處私人發展項目的公共空間,經過發展商的「精心設計」,跟私人發展「融為一體」,公眾往往難以察覺 ,甚至會誤以為是私家地方。近日一則有關新港城中心的新聞,就揭露了這個可能連馬鞍山街坊都未必知道的神秘公共空間。

天幕廣場原來是公共空間

翻查地政總署資料,原來由恒基發展的新港城中心,商場二樓的天幕廣場竟然是一個佔地逾20,000平方呎的公共空間 。不過,根據政府的定義,該處並非分類為大家所熟悉的「公眾休憩空間」(Public Open Space),而是極為罕見的「公眾室內廣場」(Public Atrium)。目前,全港只有兩個私人發展擁有「公眾室內廣場」。除新港城中心外,另一個「公眾室內廣場」同樣位處馬鞍山,就是由長實發展,現由置富產業信託管理的馬鞍山廣場二樓天幕廣場,佔地約14,000平方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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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城中心

有別於一般「公眾休憩空間」,「公眾室內廣場」的開放時間與商場運作時間直接掛鈎,按規定只須在商場營業時間開放。此外,「公眾休憩空間」一般不容許進行商業活動,但「公眾室內廣場」則明文表示業主可以在該處展示商品(display of merchandises)或展覽美術品用途。相比一般「公眾休憩空間」,「公眾室內廣場」似乎帶有絲絲的「商業味」。

新港城中心和馬鞍山廣場自90年代落成起一直儼如區內的「市鎮中心」,配合天橋連接港鐵站以及其他區內商場及屋苑,暢達度(Accessibility)非常理想,是不少馬鞍山居民的每日必經之路。本來政府在該兩個私人發展項目內提供公共空間, 可算是規劃得宜。但「公眾室內廣場」的分類,卻似為發展商日後可以「地盡其用」預先開綠燈,有機會影響公眾使用權利。

展示商品還是展銷攤位?

蘋果日報報導,近日新港城中心業主在天幕廣場範圍舉行食品展,並設置多個攤位,但就偏偏沒有設置收銀處。買家選擇心儀食品後,須要自行前往天幕廣場範圍以外的收銀處付款,於是,發展商似乎只是在「公眾室內廣場」內展示商品,買賣活動則於天幕廣場範圍以外 – 亦即「公眾室內廣場」範圍以外發生。 雖然沙田地政總處已表明,在該「公眾室內廣場」進行銷售活動違反地契條款,須在限定時間內作出糾正,但就並無正面針對「公眾室內廣場」的特殊性作出任何補救行動或改善建議。換言之,日後不同形式的商品展示活動,仍可能陸續有來。

到底是展示商品抑或是展銷攤位, 不同人也許有不同的詮釋,但更為重要的是,我們是否希望見到一個容許展示商品的公共空間?事實上,「公共室內廣場」一方面容許展示商品,但另一方面就缺乏對展示商品可佔用公共空間的範圍和時間,可說是政府對業主「送大禮」。如果業主經常將大部分公共空間撥作不同形式的商品展示活動使用,居民經過都要特地繞道而行,更遑論使用,並不符合公共空間供公眾享用的原則,亦有違發展局聲稱善用土地的原意。

消失的坐椅

著名城市理論家William H. Whyte 認為,公共空間是讓公眾停留和社交的地方,而坐椅是優質公共空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新港城中心及馬鞍山廣場業主管理兩個「公眾室內廣場」卻反其道而行。據馬鞍山街坊表示,早年兩個天幕廣場均有設置坐椅, 頗受街坊歡迎。雖然數量不算多,也能讓街坊行經或等人時稍事休息。可惜近年該些為數不多的坐椅均已拆除,原因不明,而且在廣場內更有不少「請勿坐立」的標示,不鼓勵公眾在該處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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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善用空內廣場的不同地方作坐椅休息。即使旁邊有顧客服務中心,保安也沒作驅趕。圖為馬鞍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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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城中心

實地考察發現,雖然標語十分顯眼,但繼續有不少市民倚坐在欄桿邊或水池邊上休息,反映公眾確有實際需要使用該公共空間,不惜「以身試法」。幸而實地考察當日,管理員亦對市民的行為「隻眼開隻眼閉」,未有干預。公共空間本應歡迎公眾使用,上述兩個「公眾室內廣場」不提供坐椅的做法顯然不值得鼓勵,有極大的改善空間。

總括而言,新港城中心及馬鞍山廣場的天幕廣場既然是政府指定的公共空間,理應以公眾利益先行。不違反地契條款只是最低標準,業主使用該公共空間時,不應影響,甚至是剝奪公眾享用公共空間的權利。作為香港罕有的「公眾室內廣場」,如果業主願意主動配合,例如增設不同的公共座椅,改善園境設計等等,實有潛力發展成為別具特色的優質公共空間,不單止適合不同人士共享,也可以吸引人流,對業主來說也未嘗為一個雙贏局面。

原文刊於 拓展公共空間 Hong Kong Public Space Initiative Facebook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