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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104條DQ法官

用104條DQ法官

1. 當許多人還在討論梁游二人如果因為「釋法」而被取消議員資格,是否算是「抵死」的時候,有網友提醒基本法第104條所包括的範圍,並不限於立法會議員,而是所有的主要公職人員,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換言之,如果「釋法」的結果可以用來 DQ 立法會議員,也可以用來 DQ 法官。

2. 據稱「釋法」的其中一個可能,是要解釋何謂「擁護基本法」,如捍衛國家安全。這點放在法官身上的話,將會極為危險。例如涉及港獨言論的案件,法官除了考慮言論自由,是否也要考慮他的判決是否合乎由「釋法」所定義的「擁護基本法」之下的國家安全?這樣想下去,23條是不用立法的,因為「釋法」就是23條立法。

3. 危言聳聽嗎?別忘記兩年前的「白皮書」,說明法官也是治港者,而「愛國」是治港者的基本政治要求。「白皮書」也提到「法官」要準確理解和貫徹執行基本法。現在的「釋法」,只是把白皮書的講法變成憲法要求。

4. 這樣看來,用大炮打蚊子的理由,就十分清楚了。別以為「釋法」是為了針對梁游。他們只是一個缺口,最終的目標是法官,是免立法的23條即時執行。

附104條原文:「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