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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同性關係看孩子的福祉

從同性關係看孩子的福祉

1. 引言

孩子有時會問爸爸或媽媽:「我是從哪裡來的?」一個人追尋自己的根源,是自然不過的事。有些動物(如海龜)產下下一代後,便會與子女分離,以後不相往還。但對人類來說,一個孩子的親生父母卻同時是其養育者,孩子的根源(父母)同時是養育他成長的人(家長)。父母與家長一般是重疊的,縱使有其他人(如老師、家傭、父母的好友)輔助孩子成長,但亦無法取代父母的位置,不能算是家長。

2. 美國最近的案例

我們較早前講述紐約州一對同居的女同性伴侶(Brooke與Elizabeth)協議由Elizabeth通過人工授精生下孩子,雖然Brooke沒有在血緣、婚姻及領養上與孩子有任何結連,但法庭仍確認她為孩子的家長。(註腳 1)

最近麻薩諸塞州亦有類似案件,(註腳 2) 案中一對同居的女同性伴侶(Partanen與Gallagher)協議由Gallagher通過人工授精生下孩子,之後兩人共同撫養孩子,並且在公眾面前展示她們是孩子的家長(represented themselves publicly as the children's parents)。兩人分手後,Partanen要求家事法庭確認她為孩子的家長。家事法庭駁回該申請,Partanen於是提出上訴。

上訴庭指出,按當地法例,Partanen要被視為孩子的家長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孩子是由Partanen及Gallagher所生;第二,Partanen及Gallagher共同撫養孩子,並且向公眾展示她們是孩子的家長。

根據事實,上訴庭認為第二個條件在本案是成立的。至於第一個條件,上訴庭指出應以性別中立(gender-neutral)的方法解釋該條件。按性別中立的解釋原則,第一個條件所指的「孩子是由二人所生」,並不需要二人均與孩子有血緣關係。只要Partanen同意及有份參與Gallagher的懷孕,並且二人有共同意願去成為孩子的家長,則第一個條件便成立。根據事實,上訴庭認為第一個條件在本案是成立的。

上訴庭指出,在判定某人是否一名孩子的家長時,考慮孩子的最佳利益應優先於孩子與該人是否有血緣關係。某人與孩子經過多年相處所建立猶如親子的關係,較血緣關係來得重要。

最後,上訴庭將案件發還家事法庭處理,並要求家事法庭按上訴庭的觀點作出裁決。

3. 同志平權的延伸
以上案例,或許可視為同性關係(無論已婚或同居)地位被確認的必然結果。同運人士爭取同性伴侶擁有異性伴侶相同的權利,包括有權(通過生殖科技)擁有孩子,但由於其中一方沒有可能與孩子有血緣關係,故唯有將「家長」的定義與血緣關係剝離。從同志運動的發展來看,以上法庭所運用的「性別中立」原則必會繼續延伸至生活各個層面,使得涉及婚姻、親子及家庭的社會結構逐漸瓦解。

4. 結語
人類之所以能夠不斷繁衍,一個重要的因素是生育者同時是養育者。一方面,一個人若只擔當生育者而不是養育者,他對生育的渴求必會大大降低;(註腳 3) 另一方面,一名孩子總會覺得自己由其父母撫養是最理想的,(註腳 4) 而這亦對他的成長最為有利。以上案件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名,將生育者(父母)與養育者(家長)的身分割離,除有違人的本性,亦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人類繁衍以及社會發展的基石。

註腳:
(1) 案件判辭;案件分析請看「『家長』」的定義」,明光社資料室,2016年10月12日, 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E3%80%8C%E5%AE%B6%E9%95%B7%E3%80%8D%E7%9A%84%E5%AE%9A%E7%BE%A9

(2) 註二

(3) 除非他有其他動機,如視生育為商業交易。

(4) 不負責任的父母則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