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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慣用語言數據檢視香港文化轉變(下-人口)

從慣用語言數據檢視香港文化轉變(下-人口)

攝:Alex Leung

人口政策於香港,經常與「家庭團聚」掛勾,自1980年初行單程證制度,名額由每日75人逐漸增至今日之150人,即使此配額並非每日皆用盡,縱觀香港主權移交廿年後,至少47萬中國出生的移民湧港,人口密度飆升,同時加上來自不同國家的移民以至本地人口自然增長率,本地人口遠超出負荷,此種施政失誤,絕非能以「發展」為名推搪。而中共與香港政府深知香港人口發展上限,卻不曾就此改善移民政策以解決問題,鼓勵香港人計劃生育之同時,巧立名目以不同方法引渡所謂「中國專才」來港就學和投資,結果人口超出上限之勢愈演愈烈,而本地出生率持續低迷,這已非人口政策,而是赤裸裸的殖民。

香港需要一個可持續發展的人口政策,於出生率和外來移民之間取得平衡。一般國家或城市,只會將人口分為本地人以及外來移民,並限制每年入籍之移民人數。而香港,則是為中國移民另癖一條簡便的入籍途徑,他國移民則以一般程序入籍。換而言之,本來應是同一分類的「中國移民」和「外地移民」,因分成了兩類,各自有相應配額,在香港可容納人口上限不變的情況下,即使來自其他國家的移民人口於百分比上有明顯增長,實際數字仍遠不如中國移民,與自然增長率相較之下不難預計,若干年後,中國移民將會成為香港人口的主要來源。有謂香港本來乃移民社會,中國移民湧入再平常不過,而且大部份祖父母輩皆來自中國,故不止不應取消單程證計劃,更應開放予中國人在香港「家庭團聚」。如此論調只強調所謂「權利」,無疑直接忽略社會資源分配之問題,在有限的資源下,不止對本地人不公,對準備融入本地生活的移民而言,則更為分薄其資源和福利。近年香港人強調取回單程證審批權,亦基於此因,以及中國移民因拒絕融入而帶來的文化侵略。

《基本法》第2章第22條第4款說明本港單程證配額數目由香港和中國政府共同決定,並由中國一方負責篩選審查各單程證之申請。具體而言,不論是1980年確立單程證制度的港英政府抑或今日的特區政府,於整個審批流程之中僅為「被徵求意見」的角色,毫無約束力。這本來便與第22條第1款「不干預原則」相違背。《基本法》既列明中國政府僅能直接管轄香港之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試問單程證申請以及配額應歸類於「國防」抑或「外交」?若謂中國省與省之間一向皆是如此辦理移民或入籍手續,為何唯獨香港不能如其他省份一樣自行審批?種種矛盾和邏輯謬誤,早於草擬《基本法》時已出現。如今要收回甚至取消單程證審批權,必先修改《基本法》之條文,此又涉及第74以及第159條之權限問題,而眾所周知,要越過行政會議和中國人法修改《基本法》乃完全不可能。於這情況下,我們應如何應對?

固然,修改《基本法》為上策,透過法律條文重新分配權力,而我們理應堅持以此為目標。在達到這一目標前,我們必先面對移民所帶來的文化衝突和社會問題。一直以來我們以相信自身制度為傲,因為「社會較進步且似是較民主」,關心其他仍未得到民主制度的區域乃人之常情。然而大部份本地人以「移民的後代」自居,潛意識否定自身於本土文化建構之中的貢獻,往往苦思今日香港文化源自於他邦,故香港無自身文化。香港人一方面因社會進步而自豪,另一方面卻因文化「面目模糊」和身份認同紊亂出乎意料地自卑,造成今日極其矛盾的局面。而實際上,以往因「黃皮膚黑頭髮」而視之為「同出一源」的中國移民,於二十年間迅速於香港建立自己的人際網絡和文化圈子,且隨人口增加不斷擴張。鄰近區域文化必然互相影響,然而文化發展的流程應是去蕪存青,於固有文化和新文化交會之化學作用下,產生自己獨一無二的面貌。香港開埠百年,本地文化便是如此一步步建構而成,而今後不論是抗殖抑或是爭取民族自決,皆要將本地文化正名,方能有一線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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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正名本地文化,對於人口政策有何作用?

人有所恃,皆因有「根」。「無根」者一無所恃,與他人相較之下便自慚形穢。自卑之人,何以向人明言自身長處?以語言為例,若連香港人自身也拋棄粵語,無視其獨一無二的存在價值,又何以授他人以粵語?所幸我們始終以英治時的價值和原則為傲,我們的「根」從不曾被中共政權拔出,故猶有籌碼以作反擊。我們經常謂中共以文化侵略香港,改變香港人的思維以至生活習慣,若這是中共其中一項最具殺傷力的武器,我們是否可以反取之為己用,以達到保存自身文化之目的?又以語言為例,香港人往往糾結於「粵語」出自中國一說,以此證明這是中國文化,不是香港文化。何不直接取粵語為己用,全面向各國移民授以粵語,當大部份移民皆能習得粵語時,香港本土的歷史和文化皆能潛移默化。其餘之電影、音樂、美術、文學皆以這一概念傳揚。文化從非壁壘分明的概念,但若能使用自如,同樣能影響本來價值和心態迥異的移民。韓國能以取外來文化為己用,以之影響全世界;舊日香港的古惑仔系列電影風靡東南亞;8、90年代中國移民來港,逐漸同化成為真正的香港人,願為這地方付出、思考未來,足以證明文化的宣揚乃抗殖的重要一環。這看似消極,然而我們無法屈人之兵,並不在於敵軍過於強大,而是對自身價值之懷疑。

不必再問香港文化應如何定義。只需自問,我們本來擁有什麼,相信什麼,又失去了什麼。法律條文縱然乃長遠目標,我們仍有所恃以力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