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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覆核刑期 求判反東北示威者入獄 稱「幾近成為暴動」

律政司覆核刑期 求判反東北示威者入獄 稱「幾近成為暴動」

(獨媒特約報導)2014年6月立法會財委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有示威者在立法會外抗議,部分人欲闖入立法會大樓,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陳白山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並判罰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要求將13名被告收監,案件今日(8月14日)於高等法院開審。

招顯聰缺席聆訊,律政司指警方已千方百計找查招的下落,包括查找醫院、入境事務處記錄、寄出掛號信、聯絡其父母、在Facebook上留言等,上訴庭批准使用酌情權,容許在招顯聰缺席的情況下繼續處理其刑期覆核。

首被告梁曉暘上周獲終審法院批准,就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提出上訴,因此律政司亦要求暫緩宣佈其刑期覆核。但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質疑申請的必要性,楊指上訴庭會考慮不同情況,盡量避免被告多次入獄,同時不明白現時處理的非法集結罪與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罪有何關係。律政司澄清經已就以上兩項罪名申請刑期覆核。

律政司:衝擊有別於普通非法集結

律政司陳詞表示,覆核刑期是基於案件的嚴重性,要求播放多段影片佐證,辯方律師多次反對,指出上訴庭應根據原審法官的裁定事實來覆核刑期,並指播放影片會偏離已裁定的事實。副庭長楊振權質問「原審庭未審好嘅地方,我哋睇返都有問題?」,並表示「我哋經已聽到你嘅立場,你同我坐返低」。上訴庭批准播放多段有關示威者拉走鐵馬、使用金屬工具破壞玻璃門的影片。

律政司指至少有100人參與示威,應從整體的犯罪來斷定被告的刑期,更重要的是立法會是香港法治的基石,示威者的衝擊是藐視法治基礎,有別於一般的非法集結。

律政司表明判罰社會服務令不合理,只有即時監禁是合理裁決。律政司認為法庭應明確傳達「嚴重的違法行為應帶來的嚴重法律後果」的訊息,援引1970年英國上訴庭一宗關於暴動的案例來說明本案的嚴重性,指示威者恃著人多勢眾,「或會頃刻越過臨界點,引發成暴動」。律政司多次強調示威有機會演化成暴動,因此認為需要以嚴刑達致阻嚇作用。律政司指出本案造成421,000維修費用,和一名保安員腳指骨折,沒有嚴重傷亡,但不代表本案並不嚴重,認為原審法官並未按本案嚴重性判刑。

律政司又指出,不少被告沒有表達悔意,在感化報告中出現「不感後悔」、「願意接受這個結果」等字眼,原審法官不應在被告沒有悔意的情況下輕判。

辯方反對庭上播片 官:唔通要上訴庭盲人摸象?

辯方代表大律師郭璟憲強調,上訴法庭應基於沒有爭議的事實,來量度判刑原則是否合適,不應無視原審法官對事實理解的優勢,而今早播放的影片不在原審法官的裁定書中,所以都不應視為證供。副庭長楊振權質問,「裁決書不可能完全說明所有事實,裁決書長300幾頁都講唔晒啦,點樣expect裁決說明所有事實」,再指「唔通要上訴庭盲人摸象?」

郭璟憲回應律政司的指控,指社會服務令不是代替短期監禁的選擇;原審法官以寬容的態度來判刑,而不是單純為了阻嚇某一案件中的被告;所有被告都沒有悔意,因為他們不會因「為他人發聲」而歉疚。郭援引原審法官的判案書,「法庭認為處理案件有別於一般刑事案件」,所以會有不同的判刑標準。

郭大律師不同意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案件嚴重性,相反郭認為原審法官經已在判案書中說明其仔細考量的過程。郭再指原審法官以判處社會服務令經已向社會傳達合適信息「不應用過激手段來表達意見」,原審法官認為短期監禁亦不能阻嚇到有關人士,所以利用較寬容的角度較好。法官潘兆初質疑,「阻嚇性刑罰沒有意思?」。

代表劉國樑、林朗彥、黃根源的律師指,不認同3人全無悔意,劉國樑指會反省 「在大型活動需要保持情緒穩定」,林朗彥指「會以和平的方法表達意見」,黃根源也因有悔意而認罪。辯方援引原審法官指本案與武力有關,但不是一個嚴重的案情,由於被告不是特意攻擊他人,所以不會重判。辯方又指,3人經已完成所有社會服務令的時數,而案件經已延續3年多,不應再有另外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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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黃浩銘

黃浩銘:行動只求與官員對話

被告黃浩銘沒有律師代表,他自辯表示不認同律政司援引的1970年案例可以套用到本案,該案中有一名警員重傷,當時審理的法官認為示威者的行為偏離本來的政治表達,成為以襲擊他人、破壞財物為目的的暴力行動。黃指出本案沒有造成嚴重傷亡,行動亦沒有偏離本來的政治表達。副庭長楊振權質問,「在公眾場合,使用激烈手段會使人受傷是正常理解,而且撞石門不是破壞財物?」黃指出當時行動不是為了攻擊某一個警員、保安,只是希望進入立法會要求與官員對話。

黃浩銘援引謝霆鋒案中律政司對社會服務令的解說,指出社會服務令不是輕判的選擇,被判予長時數社會服務令的人等同於失去長時間的自由,實際上如同短期監禁。副庭長楊振權認為,判刑的目的是需要阻止同類事件再出現,「如果犯法嘅人為自己做嘅野自傲,法庭要點做?」黃回應指社會服務令適合本案,但不能阻嚇參加社運人士。黃認為法庭可以參考英國的案例,考慮被告的政治取態和社會氣氛,這才是一個完整的判刑考慮。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反駁指,「法庭唔可能認為將暴力放入社會行動呢個umbrella term就OK」,再指出「法庭唔識分辨何謂暴政」。

審訊完結後梁曉暘強調,他們對於當日的行為並無悔意,認為當日行動未有做錯。案件續於明早10時續審,朱偉聰、陳白山、郭耀昌將會上庭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