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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奪公民廣場】羅冠聰黃之鋒周永康改判囚6至8月

【重奪公民廣場】羅冠聰黃之鋒周永康改判囚6至8月

(獨媒特約報導)高等法院上訴庭裁決,926重奪公民廣場案中,律政司上訴得直,羅冠聰被判監禁8個月,黃之鋒被判監禁6個月,周永康被判監禁7個月。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指判決是考慮了個人情況、犯案動機及阻嚇「假借非暴力集會之名行使暴力之實」等各方面而作出適當判決。

三人得悉判決後表現平靜。周永康父母在旁聽席上,聞判決後傷心落淚。審訊完結後,旁聽席有支持者高叫「香港人加油,唔好放棄」。

判詞:社會瀰漫歪風 判決主要為殺一儆百

上訴庭今日下午頒佈長達64頁的判案書,多處強調法律的重要性和公民行使權力的正當性。判決書第4段指出「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仕,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判決書又指這些人的想法是「傲慢和自以為是」,否定了公民抗命的價值。

判決書第134段又指出,是次案件的判決是以「殺一儆百」作為主要目的,「判決主要考慮是要懲罰那些干犯涉案罪行的人,以儆效尤,並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來破壞擾亂公共秩序」。

副庭長楊振權指,羅冠聰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0個月,而黃之鋒和周永康的量刑起點為8個月,基於是上訴覆核刑期,故各減1個月刑期,另羅黃二人已完成社會服務令,故再扣減1個月刑期。羅冠聰被判監禁8個月,黃之鋒被判監禁6個月,周永康被判監禁7個月。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在判決後提出追討訟費。律政司曾於原訴庭提出加重刑期,但當時不成功,訴訟費由律政司方面承擔。梁指今次刑期覆核成功,訟費應由三人負責,但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石書銘指律政司沒有權力追討之前的訟費,副庭長楊振權亦指法律上沒有任何條款規定律政司成功上訴可取回訟費,故法庭將不作任何處理。

三人的家人被大批記者包圍追訪,在前學聯成員護送下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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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支持者到高等法院聲援,法院在庭外安排直播,135個旁聽和收看直播的公眾籌號中午前已派罄,數十名持後備籌號的支持者在庭外電梯口輪候。

十多名市民在電梯大堂鼓噪,指仍有空間,要求觀看直播。在群眾壓力下,法院職員容許近30名無持籌市民入內,才關閉大門。

原審判社會服務令 官指動機非為私利

案件原審於2016年8月宣判,羅冠聰因「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黃之鋒與周永康被判「參與非法集結」罪,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永康因即將到英國升學,獲允許以緩刑代替社會服務令,被判監禁3星期,緩刑1年。其中羅冠聰及黃之鋒二人已經完成其社會服務令。

原審裁判官張天雁當時為判刑作出解釋,指出在考慮案件的嚴重性時,法庭必須同時考慮被告人犯案的動機及目的。裁判官又指信納三人均是「真心的因為自己的政治理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自己的意見及訴求」,目的和動機並非為自己的利益或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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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瑞裕
攝影:麥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