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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式國安威脅香港法治?】 眾學者憂慮中國對憲法法治威脅

文:K

今日港大法律系討論中國日愈收窄的政治空間如何影響香港法治與基本法23條立法,出席者大部份為香港憲法、法律、社會專家,包括港大榮休教授佳日思(Yash Ghai)、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李志喜等,也有中大、港大教授包括陳弘毅、Swati Jhaveri 教授、戴大為教授Michael Davis。眾人將就新一輪的23條立法爭議而撰寫新書,由法律系副教授陳秀慧編緝,而今天的研討會可初步見到眾人的想法、文章初稿。

香港法院可否指人大釋法違憲?

陳秀慧問的問題是《國安法》面前,《基本法》中要求立法會立法的法案必經人大常委備案(第17條)、國家法例可經附件三立法(第18條)、以及人大常委可釋法(第158條)三種權力互動?陳弘毅就提到中國大陸的法律專家的確有提到備案及經附件三立法的可能性,而他個人也認為是這是合理做法。「如果立法會通過了不符合國家法例的法案,人大常委是要「發回」該法案;而立法會再次拒絕立法,中國人大剛可以從18條加附件三法例,並要求立法會立法。」吳靄儀大律師卻提醒,終審庭在《馬維騉》案已經說不。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憤然回應,中國根本不在意運用那一條《基本法》條例。「人大釋法第158條的權力既是經終審庭肯定,而且有從1997年7月1 日開始的追溯力,何苦用立法會及附件三權力呢?」城大法律學院林峰教授卻對此意見有保留,認為過去20年都沒有如此實行,將來也不可能如此運用權力,中國及香港政府之間必然有討論。

彼得森教授(Carole J. Petersen)提到,1999年終審庭在《吳恭劭案》中避免了最重要的問題:當本地法例就《基本法》附件三國家立法時,限制言論自由及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時,終審法院到底有沒有權力去否決國家法律要求?陳弘毅回應就指,這問題必然是由人大常委來解決。「下級法院雖然都要解答是否合憲,但這終究是人大常委要回答的問題。」

法律專家:法治作為反抗

英國伯明翰法學院鍾詩教授(Carol Jones),是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前主席。她提到她剛來香港的時候是非常批判法治的,他的家人在愛爾蘭被合法囚禁。他特別了解政府以法律作為策略,去安撫那些討厭社會不安的既得利益者;而法治落入行政主導的政府手中,更變成了打壓反對政府的力量。但是他見到法治形成了港人的集體價值,在中國國安法前,更是要反思香港的保安制度(security apparatus),是要更靠近還是拒絕中國式國安概念。

但眾人同意2003年對23條的反彈不會再現,因為政治及法律氣氛都已經改變太多。羅沛然大律師又回顧了法律文化的改變,包括DQ4案等,卻認為眾人不應偶像化法官。他把「冀望」放到下一代的法官(上訴庭: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潘兆初、彭偉昌等),指擔心自己屬「歪風」。他見到又指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總之就是不知道他什麼立場」。Chopra教授就問及把政治問題掃到司法領域。

抵抗23條的堅韌

面對如此步步進撃的威脅,在席的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兼任教授林和立及戴大為教授都認為香港的激進政治都是國家挑動,特別以梁振英為首。戴的演講中就強調公民社會作為捍衛法治的重要性,而他很擔心香港的領袖都站在中國及港府那邊,公民社會的力量及參與將會更弱。但傅華伶教授卻質疑公民社會在此情此境難以壯大。

吳靄儀大律師認為,我們不只動員,而是為大眾充權,才可有效反抗。立法會不應視拉為目標,而是守著其憲法責任、阻止惡法。「因為我們別無他法!」無論如何,香港必須面對民主議題,立法會仍要維持運作。

Swati Jhaveri 教授現在新加坡國立大學,認為香港法律應注意增加普通法的限制,如加強行政法、行政法程序要求及程序公平等法例,對沖對法治的威脅。他認為在司法覆核制度中至少我們見到衢量人權的空間,見得到改變,例如難民審查機制。但陳秀慧補充卻認為,我們必須強調普通法上權利,以免法律的詮釋上再次受到北京的政治干擾。羅大律師亦認同憲法是阻止了有實效的憲法權利實踐。

研討會下午將有港大榮休教授佳日思演講,與香港憲法專家陳文敏資深大律師、林蔚文博士、中大Surabhi Chopra教授等同台,相信是今日的焦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