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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東北案】終院批上訴許可 馬道立質疑刑期高於案例

【反東北案】終院批上訴許可 馬道立質疑刑期高於案例

(獨媒特約報導)2014年反對新界東北發展示威,13名抗爭者被控非法集結,原審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其後覆核刑期,改判眾人入獄8至13個月。13人早前申請保釋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今早開庭處理,因犯人欄空間不足,移師高等法院進行審訊。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就案件不應有追溯力,及對監禁年齡介乎16至21歲的人應先考慮監禁以外選擇,這兩點「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批出上訴許可,批准被告繼續保釋,並排期在9月7日審訊。被告之一、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因佔旺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仍須在獄中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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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提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包括法庭在判刑時需要考慮公民抗命的原因、市民有權行使公民權利、案件不應有追溯力、及上訴庭法官不應以重審方式判刑。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回應稱,上訴庭不應干預原審裁判官就判刑作出的事實裁定,及新刑期指引應否有追溯期,均已在黃之鋒等的公民廣場案中處理。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出,上訴庭在處理判刑時偏離了一般法律要求,包括把真誠悔意視作判罰社會服務令的前提。馬道立則稱,終院在處理公民廣場案時已提到,真誠悔意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但不會是主要因素,但同意沒有悔意不代表沒有機會判罰社會服務令。

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強調,即時監禁是恰當的選擇。馬道立問道是否可以考慮案情而判罰社會服務令,梁卓然重申案情嚴重,各被告應即時監禁,以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馬道立反問,各被告的刑期較6個月為高,梁卓然同意沒有相關案例會判處高達13個月,同意有可爭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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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名被告包括梁曉暘、黃浩銘、何潔泓、林朗彥、劉國樑、周豁然、黃根源、陳白山和郭耀昌、朱偉聰、梁穎禮、嚴敏華和招顯聰。黃浩銘早前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入獄,他出庭時十分精神,和其他被告打招呼。

社民連梁國雄、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民陣召集人葉志衍等人都前來旁聽,梁國雄向黃浩銘大叫加油。

社民連副主席、東北支援組周諾恆在法院外,聯同被告高喊「土地歸於人民」、「釋放黃浩銘」等口號。周指出,未來將有橫洲、新界北等規劃,受影響範圍將比東北發展更廣,還有油尖旺區重建,將有成千上萬居民被拆遷。周指除了此案還有很多反抗者將面臨政治檢控,最近的一宗案件為黃浩銘的佔旺藐視法庭案的判刑上訴,往後還有另一宗牽涉20多名被告的佔旺案,及反䆁法遊行案。周又指預計政府將會用不同理由去取消更多議員的資格,呼籲大家在政治制度及社區層面都要作抗爭,並感謝民主陣營內各派人士、社運人士和市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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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麥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