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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人以上講獨組織,保安局都可宣佈為非法社團?

任何一人以上講獨組織,保安局都可宣佈為非法社團?

香港警方已向保安局局長建議,根據社團條例第一五一章第八條,為國家和公共安全著想,禁制口頭主張獨立的香港民族黨。今日(七月十七日)中午,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民族黨有廿一日時間申辯為何不應被禁。與此同時,李家超告訴記者,任何任何一人以上組織都視為社團。社團條例主任,如有證據,可舉報這些社團危及國家安全。換言之,如果兩名香港高中學生組織個讀書會,討論香港獨立,該小組可視為危害國家安全,保安局可宣佈為非法社團。按:社團條例中文版,社團定義為:「本條例條文適用的任何會社、公司、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不論性質或宗旨為何」;社團條例英文版則並無「一人或以上」等字眼:「本條例條文適用的任何會社、公司、人的合夥或組織,不論性質或宗旨為何。 」

界定國家安全時,李家超話係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廿二條亦有這個禁制社團的理由。然而,公約第廿二條將維護國家安全理由與民主社會掛鉤,而香港和中國並非民主社會。

以國家安全為由,禁止社團運作,乃九七前所無,九七後臨時立法會所加,正如公安惡法,不少已為彭定康所廢,但臨時立法會又恢復返。

這是香港九七年移交給中國以來,首次使用社團條例。九七之前,社團條例一貫用來打擊黑社會。如今,正如公安條例,社團條例用來鎮壓持異見人士。其實,社團條例有甚於公安條例。公安條例都要至少三人方構成非法集結,社團條例,根據李家超的解釋,就兩個人都可以組成非法社團。

香港民族黨發言人陳浩天向傳媒表示,今早一名總督察及一名高級督察上門遞送文件,包括大量他及該黨過去的言行,要求他書面回應。文件寫有警察的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保安局長,基於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為由,根據《社團條例》151章8條行使權力,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寫明必需嘅時候可以因為國家安全而限制結社權利。呢一點應該冇咩爭議。

第二十二條

一. 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二. 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本條並不禁止對軍警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限制。

三. 關於結社自由及保障組織權利之國際勞工組織一九四八年公約締約國,不得根據本條採取立法措施或應用法律,妨礙該公約所規定之保證。

社團條例151章8條
如 ——

(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由1997年第118號第5條代替)

呢一項禁止社團運作嘅理由,喺九七前冇嘅。佢點解會出現呢?咪就係 *臨時立法會* 搞出嚟嘅嘢囉~ <3 又係感謝國家感謝黨嘅時候喇~

但宇宙最強的基本大法第27條則寫明: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香港民族黨陳浩天向《明報》表示,今早9時左右警方一名總督察及一名高級督察到其家,遞上4吋厚文件,當中包括大量他個人及民族黨過去的言行,要求他書面回應。他翻看文件,寫有警方的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保安局長,基於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為由,根據社團條例151章8條行使權力,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

保安局長李家超今日中午12時在政府總部會見傳媒,相信會交代有關行動。記者今早多次聯絡保安局相關人士,暫時未有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