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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穗珊:保障母乳媽媽 修例訂明需提供授乳設施

胡穗珊:保障母乳媽媽 修例訂明需提供授乳設施

尚記得《油紙》4月號母親節專題與母乳媽媽一同實測油尖旺的商場、港鐵和社區中心的哺乳設施,發現政府設施居然是整體評分最低的!而政府是最大股東的港鐵亦有私隱度不足的問題,不禁令我們疑惑,究竟政府有沒有充份運用資源推動母乳餵哺友善的社區。除了資源,政策上的配套又是否足夠呢?

事隔兩個月,政府於6月22日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了有關《歧視條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處理方式。政府雖建議修訂《性別歧視條例》,訂明—

  • 任何人如基於某婦女餵哺母乳而直接及間接歧視該名婦女,即屬違法
  • 適用於僱傭、教育、貨品、服務或設施的提供、處所的處理或管理,以及政府的活動等範疇;
  • 餵哺母乳的建議定義不只涵蓋餵哺母乳的行為,亦會包括集乳和授乳母親的身分。

不過,修訂卻不會對任何人施加正面的責任,即是不會要求僱主、學校、處所管理者為授乳婦女提供合理遷就,例如提供授乳時段或設施。這正正反映政府迴避問題,一旦預計可能有人反對或存爭議,就將問題放一邊,拒絶正視母乳媽媽的需要。

反歧視重要 但不及「正面責任」實際、有效

誠然,現時不少母乳媽媽在使用社區設施時,會遭受歧視的目光,甚至是不友善、不合理的要求,例如:被指示往廁所授乳。試問誰會希望小朋友到廁所進餐呢?但是,這些歧視行為不但需要法例的禁止,我們更要建立一個對母乳媽媽友善的文化,而「正面責任」正是一個清楚的訊息,讓不同的持份者可以明白授乳不光是母乳媽媽的責任,社區設施、工作間的管理者也有能力和責任去提供協助。

需知歧視條例一般只能事後透過平機會或法院提出申索,要求賠償或道歉,但對於母乳媽媽來說,當初遇到的不合理對待或委屈卻是不能改變的事實。而且,平機會的投訴和調查時間冗長,調查、調解再調查,更加甚少提供法律協助,對投訴人所造成的壓力絶不少;訴訟需時往往要等有案例再慢慢移風易俗可能要數年甚至十數年。為甚麼政府偏偏「改啲唔改啲」,拒絕多行一步保障母乳媽媽呢?

香港法例落後於台灣 母乳媽媽遲遲未受保障

其實以鄰近的台灣為例,早於2010年已實施《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除了明文規定母乳媽媽在公共場所免被禁止、驅離或妨礙哺乳之外,更訂明一定面積以上的公共場所(例如:政府機構、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及百貨公司、超級市場)需設有哺乳室,並提供適當設備,包括有靠背椅、有蓋垃圾桶、電源設備、可由內部上鎖之門、緊急求救設施及洗手盤等。

分階段修例 提供資助配套

其實,如果政府擔心引入正面責任涉及改建設施的成本或空間,不妨可以考慮階段性的立法,對不同人數的企業或不同面積的處所分階段要求提供授乳時段或設施,期間更可以透過勞工處或區議會向僱主或設施管理人提供免費諮詢,甚至資助改建設施。不要再拖延了,單靠缺乏約束力的衛生署《實施「母乳餵哺友善場所」指引》及屋宇署的作業備考有關「在商業樓宇提供育嬰間設施」部份實在無法有效推動對母乳媽媽友善的公共空間。今次《歧視條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恰恰是一個難得的契機,讓社會大眾一同正視問題,透過立法、資源配套真真正正令到母乳媽媽受到實際的保障。

胡穗珊
油麻地南社區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