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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刑峻法國歌法 剝奪市民不表態權利

嚴刑峻法國歌法 剝奪市民不表態權利

題及圖為編輯所擬。

源起:中國《國歌法》於2017年9月1日由全國人大通過,同年11月被放入《基本法》附件三。顯而易見,這條全國法律是為香港而立,目的是制止近年發生的噓國歌事件。

引入:全國人大將《國歌法》放入《基本法》附件三後,特區政府便馬上着手草擬香港版《國歌法》。2018年年中曾公布初步草擬方向,並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討論及舉行公聽會。2019年1月將呈上立法會首讀及二讀,之後經法案委員會審議和大會二讀及三讀辯論後,將表決是否成為本地法例。

內容關注點:
1)嚴刑峻法:《國歌法》設有侮辱國歌罪,最高罰則為監禁3年。政府表示,罰則源用《國旗法》,但香港人要留意,《國旗法》是由全部成員由北京委任的臨時立法會通過的。現行侮辱國旗罪最高判3年,不等於侮辱國歌罪最高刑罰就應是3年。

2)必須表態:特區政府引入《國歌法》時,首次將「主動政治表態」的要求引入香港。出席奏唱國歌場合的人,除了不可以有冒犯國歌的行為,更必須肅立和舉止莊重。這將令香港人失去拒絕表態的自由。例如日後大學要求畢業生必須出席畢業禮,而畢業禮必奏唱國歌,則同學將陷入不出席典禮不能畢業,和不肅立而可能構成犯罪的兩難。

3)干預教育:《國歌法》將要求教育局局長必須發出指引,要求中小學校教唱國歌。政府原來的版本是直接要求中小學教授,但由於被指干預院校自主,涉嫌違反《基本法》,遂改為規範教育局局長以達至相同效果。

4)加入宣誓:最後《國歌法》會在附件中明令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上要奏唱國歌,普遍認為是要加強對反對派議員的政治審查。

反對理由:
1)無必要地限制香港人的表達自由。要令人民唔噓國歌,政權要做的是虛心聆聽和還政於民,不是新加一條嚴刑峻法。

2)剝奪香港人不表態的權利。噓國歌或改國歌以表達不滿的人是少數,少數權利應該保護,大多數人不表態的權利(沉默權)更不容妥協。《國歌法》最危險的元素,就是以法例強逼人民對一個自己未必認同的政權象徵效忠。

3)對學校和立法會加諸無必要的干預,侵犯學校和立法會的自主。

基於上述,立法會應否決《國歌法》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