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黃之鋒佔旺刑藐案刑期減至2個月 判詞稱應考慮年輕因素

黃之鋒佔旺刑藐案刑期減至2個月  判詞稱應考慮年輕因素

(獨媒特約報導)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在2014年雨傘運動佔旺清場中,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囚三個月。黃之鋒早前就刑期提出上訴,法庭今日下午裁定他上訴得直,刑期減至2個月。黃之鋒需返回監獄完成餘下刑期。上訴庭指出,原審法官陳慶偉沒有解釋為何量刑時沒有就黃之鋒的年輕因素給予任何比重,認為應該將他年輕的因素及個人情況納入考慮範圍,決定量刑起點應為3個月監禁。上訴庭再考慮到黃之鋒承認控罪,向法庭致歉,並表示會承擔法律後果,因此給予他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刑罰從3個月監禁改為2個月。

上訴庭:黃之鋒因名聲及身份而被罰的說法毫無根據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讀出判詞撮要,指法庭就刑事藐視法庭罪名量刑時,判罰的阻嚇性是首要考慮。他指出,黃之鋒的行為輕蔑、嚴重,並蓄意阻礙禁制令的執行,等同直接及正面挑戰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的刑罰。他本人也承認了當日是明知及故意干犯了刑事藐視法庭,若有人指他是因為堅定社運人士身份或名聲而被處罰,說法是毫無根據的。

即使考慮過黃之鋒犯案時年輕,但因為他的參與程度和角色與其他同案答辯人有所不同,判處即時監禁仍是適合的選擇。

黃之鋒在去年初服刑6天後獲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不接納辯方所說,可將該6日刑期視為相稱的刑期,因為6日刑期並不能反映黃的罪責和案行嚴重性。黃之鋒被懲教署人員帶走前,向公眾席高呼:「大家加油!」、「反送中條例呀!」

香港眾志成員周庭在庭外向傳媒時表示,對判決結果表示失望,待和與黃之鋒及律師團隊商討後,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