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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及控制疾病 (禁止羣組聚集) 規例》:正常警權的加強版

《預防及控制疾病 (禁止羣組聚集) 規例》:正常警權的加強版

《預防及控制疾病 (禁止羣組聚集) 規例》下進入處所搜查同蒐集市民個人資料的權力,處處都係正常警權的加強版。

本來警察如果無法庭搜查令,而想進入任何非政府擁有的處所,一般來說只有3個法律基礎:

1. 得到業權擁有人/處所佔用人的同意
2. 裏面有暴力發生緊
3. 警務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裏面有須予逮捕的疑犯,然後在向擁有人/佔用人解釋原因後仍不獲同意,而且已經無強行闖入之外的其他方法

而家好簡單,根據《規例》第11條,(表面看來)毋需向任何人解釋、毋需合理懷疑任何人犯罪,直接可以用巡查之名進入任何公眾可以進入的地方「檢查及查究」,並可要求任何人提供協助或所管有的資料(似乎包括CCTV片段),呢個時候有合理懷疑的話可以直情攞走埋啲證據,任何人不得「阻延(delay)」(門檻似乎比正常阻差辦公的「阻礙」更低):第13條

換言之,已經唔會再有m記老闆、商場保安合法地企喺門前唔畀狗入的可能,甚至要求解釋,可能已經係阻延公職人員執行職務。

check身分證的權力亦如是

平時警察的權力,只限於要求市民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記錄身分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個人資料;或如果合理懷疑市民干犯不用監禁的罪行,可要求提供一個可作送達傳票的妥當地址。

而家忽然第9條忽然加埋要求聯絡電話號碼的權力,完全唔知同送達傳票的目的有何合理關連(last time i checked,香港嘅法律科技應該就未進化到,刑事案whatsapp藍剔已經可以當收到文件的 sosad)。

我唔敢講上述執法權力實證上毫無必要,畢竟唔自律反而喺社區播毒的人確實一個都嫌多,但這不減《預防及控制疾病 (禁止羣組聚集) 規例》本質非常獨裁(draconian)的事實。

題為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