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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掛之達人TG群組有「煽動」訊息,就可以炸咗佢!?

開掛之達人TG群組有「煽動」訊息,就可以炸咗佢!?

題為編輯所擬。

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4(1)條:

「(1)任何警務人員或公職人員均可 ——
(a)進入任何處所或地方;
(b)截停及登上任何車輛、電車、火車或船隻,
並從該處移走或清除任何煽動刊物。」

首先,有「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或「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效果的文字,不自動等於「煽動刊物」。

其次,第14條的權力(包括睇埋第14(2)條的輔助權力)明顯係講緊***物理上***移除刊物,唔係移除電子信息。

第三,而且無論如何,第14條的權力係移除刊物,唔係移除內有刊物的處所、地方,警察無權成㗎車輛、電車、火車或船隻炸咗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