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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敏健:擴大反歧視條例保障範圍 締造安全工作環境

朱敏健:擴大反歧視條例保障範圍 締造安全工作環境

近日市民和輿論的焦點均集中在《國歌法》和《國安法》上,正當各界議論紛紛,有一條法案在立法會獲在席議員一致通過,說的正是《2018年歧視條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上述草案於今年6月在立法會獲在席議員一致通過。

特區政府於2018年12月向立法會提交該《條例草案》進行首讀,《條例草案》採納了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於2016年3月向政府提交的《歧視條例檢討意見書》當中8項修訂反歧視法例的建議。這些修訂旨在理順各反歧視條例,使之一致,並擴大保障範圍,以應對社會的最新歧視趨勢,與時並進。

經過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還有去年的反修例社會事件以及今年初爆發的新型冠狀病毒病,該《條例草案》趕得及「搭尾班車」,在本立法年度結束前提交予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和三讀,並於2020年6月11日獲立法會通過。政府其後於6月19日在憲報刊登《2018年歧視條例(雜項修訂)條例》,條例於同日正式生效。

平機會對於條例獲得通過和實施,感到非常鼓舞。自2016年3月向政府提交《歧視條例檢討意見書》,平機會一直與政府跟進落實當中修訂建議的時間表,並就《條例草案》的內容與條文與政府磋商。今次《2018年歧視條例(雜項修訂)條例》擴闊了反歧視法例的範圍,加強保障不同社群免受歧視和騷擾,為在職人士特別是婦女締造更安全的工作環境。

明文保障餵哺母乳婦女免受歧視

首先,條例修訂了《性別歧視條例》,明文保障餵哺母乳的婦女免受直接或間接歧視。一直以來,《性別歧視條例》下並沒有關於餵哺母乳的條文。平機會收到基於餵哺母乳的歧視投訴,會利用《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來處理,因餵哺母乳可看成是照顧直系家庭成員即子女的責任。倘若有餵哺母乳的婦女遭到歧視,即其負責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受到侵害,可構成《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違法行為。

平機會希望引入修訂,能為餵哺母乳的婦女特別是在職婦女提供更大和明確的保障,例如保障包括授乳的母親餵哺自己的子女或是別人的孩子,鼓勵她們以母乳餵哺嬰孩。事實上,母乳對嬰兒的好處已是毋庸置疑,世界衛生組織便建議初生嬰兒在首6個月應接受母乳餵哺。可惜不少婦女礙於職場和社區欠缺友善政策和設施,往往在短時間內便放棄餵哺母乳。

在經修訂的《性別歧視條例》下,任何人士若對餵哺母乳(包括授乳和集乳)的婦女作出直接或間接歧視,即屬違法行為。有關條文適用於目前《性別歧視條例》的規管範疇,即僱傭、教育、貨品、服務或設施的提供、處所的處置或管理,以及政府活動等。

甚麼是「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呢?所謂「直接歧視」,是在相同情況下,給予餵哺母乳婦女的待遇較另一名沒有餵哺母乳婦女的待遇為差。舉例說,一名女士放完產假後返回工作崗位,向上司表示每天要抽一個小時集乳,但會確保在辦公時間內完成工作。在年尾時該名女士發現不獲發花紅,然而其他同事卻獲得花紅。該女士的上司解釋指她經常在辦公時間內離開崗位進行私事即集乳,因此不獲發花紅。這是給予餵哺母乳婦女較差待遇,令她蒙受不利,是直接歧視。

至於「間接歧視」,是對所有人施加同一要求或條件,但有關要求或條件對餵哺母乳的婦女造成不利,而有關做法是沒有合理原因的。例如一名僱主要求所有員工每天必須連續工作8小時,否則不獲發勤工獎金。然而,對於餵哺母乳的女性員工來說,由於她們要在日間進行集乳,難以符合「連續」工作8小時的要求,因此僱主的要求很可能令她們蒙受不利,造成間接歧視。

提供授乳及集乳設施

不少僱主可能會擔憂,在新引入的條文下,他們是否要為員工提供餵哺母乳的設施,例如指定房間進行集乳。對於個別公司特別是規模較小的中小企,這可能會造成困難。經修訂的《性別歧視條例》,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必須要為僱員提供有關配套和設施。然而,平機會鼓勵僱主在可行情況下制定有關政策和指引,例如在上班時間集乳的安排,並提供相關設備如有遮蔽的空間作集乳,以免僱員蒙受不利。

同樣地,法例並沒有指定貨品、服務及設施提供者必須採取措施或提供設施予需要餵哺母乳的顧客(貨品、服務和設施使用者)。然而,若提供者能採取相應措施和提供有關配套,不單可避免違反法例,更可吸引更多顧客。例如一名婦人攜同初生嬰孩往商場購物,期間需餵哺母乳予嬰孩,但商場並沒有育嬰設施。該名婦人遂在商場的公共空間餵哺母乳,卻遭保安驅趕,指商場不容許有關行為,要求婦人離開或往洗手間餵哺母乳,這是直接歧視行為。假若商場設有育嬰室而保安人員接受了相關培訓,那麼便可避免有關歧視情況。

平機會已就條例草擬指引,為僱主及不同界別解釋法例的應用情況,當中包括實際例子,我們稍後會向各界發放指引。而為了讓僱主和業界有充足時間制訂措施和設施,有關條文將於刊憲後一年即2021年6月才實施。

另外,在草案審議階段,不少議員對授乳婦女受到騷擾表達關注,要求政府引入條文保障婦女免受騷擾。政府其後於2020年1月向立法會提交《2020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草案》,可惜草案未及在今個立法年度獲審議和通過。平機會期望有關條例草案在下個立法年度能儘快獲處理。

共同工作場所使用者之間的騷擾

《2018年歧視條例(雜項修訂)條例》的另外一個重要修訂,是在《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中訂明,於同一工作場所中的使用者之間的騷擾,包括性騷擾、殘疾騷擾和種族騷擾,屬違法行為。

平機會當初提出這項修訂,是基於越來越多人在共同工作間工作,如百貨公司專櫃的售貨員、共享工作間的自僱人士。有別於一般僱主和僱員,這些人士(即騷擾者與受害者)之間並沒有任何實質或類似的僱傭關係。對於發生在這些人士之間的騷擾行為,過往反歧視條例只能夠提供有限保障,例如僱主與求職者之間、合約工作者之間及佣金經紀人之間的騷擾。透過修訂以上3條反歧視條例,擴大保障範圍,平機會期望能締造更安全的工作環境,保障市民免受騷擾。

值得一提的是,「共同工作場所使用者」的定義包括義工和實習人員。所謂「義工」,是指並非以僱主或僱員身分進行義工工作的人,例如在志願組織的中心內協助接聽求助電話的義工。至於「實習人員」,則是指一些人士,需要在一段期間從事某些工作,而在該期間完成該等工作,是取得某專業或學術資格所必需的,並包括見習職位,或通常稱為實習的任何其他工作。換言之,在社會服務機構內實習的社會工作學科學生以及在學校從事專業實習的教育學科學生亦包括在內。

在條例下,聘用或招募義工和實習人員的人士將要為違法騷擾行為負上轉承責任,除非他/她能證明,已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避免有關作為,例如為相關人士安排培訓。舉例說,一所機構招募了一批義工在一間中心處置收集到的捐贈物資,每名義工每星期工作3天。期間一名義工向另一名義工多番作出性騷擾。受騷擾的義工向機構負責人作出投訴,但機構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去阻止或防止騷擾行為繼續發生,這樣的話,該機構有可能要為該名義工的違法性騷擾行為負上轉承責任。

其他修訂

除了共同工作間人士之間的騷擾,條例亦修訂《性別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訂明任何會社、會社的管理委員會或會社管理委員會的成員若對一名屬該會社的成員或已申請成為該會社的成員的人作出騷擾的行為,即屬違法,使之與《種族歧視條例》的條文一致。

另外,條例亦修訂《種族歧視條例》,以「有聯繫者」取代「近親」,即任何人若基於一名人士的「有聯繫人士」之種族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條例亦保障市民免被「認定歸於某種族人士」而遭到直接及間接種族歧視和騷擾。這次修訂條例不單理順了反歧視條例之間一些不協調的地方,使之一致,亦擴大了條例範圍,加強對公眾的保障。正如上文提到,平機會就不同修訂條文草擬了指引,我們會透過不同途徑發放,供公眾參考。

結語

今次修訂條例獲立法會一致通過,反映了政府、立法會、平機會,以至社會各界對加強反歧視保障的決心,以及對平等、多元共融價值的重視。然而,《2018年歧視條例(雜項修訂)條例》只是個開始。正如不少立法會議員在審議草案階段指出,平機會在《反歧視條例檢討意見書》內提出了73項修訂建議,27項屬優先。平機會在未來的日子定必會繼續積極與政府跟進其他修訂建議。

除了改善法律的框架,平機會亦會繼續完善管治、優化投訴處理程序和制定策略,以應對歧視趨勢。平等之路,行遠自邇,我有信心,只要我們以堅定的意志一起攜手努力,終會達到目標。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朱敏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