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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立法後的政治倫理

國安立法後的政治倫理

國安法是趕在七一前夕而來的,一如所料,港島發生了持續和激烈的暴力衝突。在這酷炎的一天,對這激烈的街頭衝突,當然地不可能重現百萬港人和平地表達意見的七一日子了。

國安法的罰則十分重,終身、十年或以五年、三年徒刑(註1),這對被檢控的年青人來說,將十分不幸。七一發生了不幸事情,我們不能說,「鬥爭成功了、和理不分、兄弟爬山、香港加油」等等。因為戰鬥就是戰鬥,戰後總要檢討得失,檢視傷亡。昨天的事,最高興看到的,當然是共產黨,它會說,「瞧,這不是制定國安法的迫切原因嗎?」梁振英公開說,這是恐怖主義。若然是恐怖主義,這國安法當然只影響一小部份人而已,一般巿民當然不會支持恐怖活動。

可是,這國安法實質上收窄了港人的言論和表達自由,為特區政府增添限制,因而牴觸了港人治港的原則。

在國安立法前夕,反政府力量給人的印象是亂作一團。多名有知名度的反對派領袖紛紛宣佈退出,一部份黃店宣佈下架,這總讓人愕然。有不同反應仍屬正常的事,令人費解的是,網上呼籲,笑眾志的,就要unfriend。這是什麼政治運動?好比一班朋友吹水喝酒,被人笑了就要反面,是否很幼稚呢?

黃店下架值得思考,每個人,無論是否手足,都需要搞好自己生活。小食肆經營困難,全靠店主支撐,他們明白要在國安惡法之下的香港立足,就要面對現實,先要齊家,才可治國。因而,對青年示威者來說,他們要反思自己的切身,如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說,他走出來,自己也很困難的。網上流言,說眾志等頭面人物在昨天全部消失,筆者沒有確實訊息。

昨天最令人關注的是搶犯,刀刃警察,潛逃被捕的青年。有時做嘢都要有做嘢的能耐。爆了昨天的事,CID當然會監控全港的出境紀錄。那青年若能沉住度氣,未必抓到他的。他第一時間買貴價機票離港,這可給CID立了大功。這可能是機場特警在最後一刻才找到他,上機拉人的原因。示威刀傷警員不智,那位被刀傷的警員可能心懷感激,讓他平白升職攞勳章。

敢於抗爭就不要搶犯(無論說什麼,警察的術語就是搶犯),搶犯十分危險,而且毫無意義,要革命就要學習中共的革命先輩。中共十大元帥之首朱德年青時到法國勤工儉學,參加當地工運,被拉上法庭與鬼佬法官庭鬥,被逐出境。反抗公安惡法、國安法,大不了也不會被槍斃,怕什麼?可是筆者還是為那被捕的青年擔心,香港的警察雖然不能一竹篙地說全是黑警,但他們十分小氣,最會用旁門左道報仇。1966年的天星小輪加價抗爭後,CID一直迫害它的主要參加者,導致盧麒自殺。

筆者奉勸示威者盡量避免捲入國安法的羅網,在漫長的牢獄生涯裏,日轉星移,什麼也可以變的,人的想法未必如今天的熱血。

這場為時逾年的反修例抗爭,已有8千人被捕,千三人被起訴,無數被警察施暴,對無數的過來人而言,要他們退卻、停手是一件困難的事,他們會感到對不起手足。但政治沒有誰欠誰,作為一場持續抗爭的政治運動,他們必須面對現實。筆者年青時訪日,與日本的激進組織接觸,他們就是因為有同志在成田機場抗爭中,衝上控制塔,大肆破壞,被判了十多年,因而導致整個組織無法轉型,最終被時代淘汰。

筆者看七一的動員口號,最不可取的就是訴說「這是最後一次」等等。政治永遠沒有最後一次,永遠沒有「完了」,香港永遠不會完,只有政治制度的好壞。

作為政治原則,筆者認為運動不應針對「黑警」而應該針對政權,也不應推動仇視政治。例如對習近平來說,他要維護官僚的利益,設立國安法在他來說是合理的。我們聽到美國要制裁導致香港喪失自治的官員,我們會拍手掌,但美國會制裁習近平訪美嗎?他才是主犯。永遠不要相信政客。反對所有政府是一個原則,一場反對當地政府的重要運動居然相信外國政府,是個笑話。

筆者認為香港的抗爭不應介入國際政治,尤其是美國的總統大選,蓬佩奧分明是把港人作棋子,他只是特朗普的一伙而已,不能代表美國政壇。

香港的抗爭者,明顯地不能匹敵設備精良的香港警察,現在還多了全國的精銳特警。

國安法(註2)第六十條就說國家安全公署的車輛出入境不受審查,反送中修例中一直傳言將示威者偷運返大陸,未能證實,但未來大陸公安擄人返大陸則十分方便。

國安法在第二十九條和四十三條侵犯了言論自由。它懲罰引發對特區政府和大陸政權的憎恨的人;它也授權公署搜查「電子設備」和秘密監聽,即侵犯人們使用社交媒體的自由。

它的第五十二條指明國安公署串連中央駐港辦、外交部和解放軍,這表示它可以動員解放軍平暴。

第六十一條規定特區政府必須配合國安公署的工作。整份國安法在多處規範了特首(特區政府)、律政司、警務署署長的任務,它實質上侵犯了港人治港原則。

在這殺氣騰騰的國安立法中,唯一算是釋出「善意」的是張曉明在北京說的「呼籲泛民調整策略」。「調整策略」永遠是對的,但他的意思是中共不會打破這個民主花瓶,意味著,不要越界還是可以選議員的。

由此論證,香港未來的主要戰場是言論和表達自由,筆者認為運動應該回歸理性,參考甘地主義,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捲入廣大巿民,與中共長期抗衡。

備註

註一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註二
第二十九條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第四十三條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第五十二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加強與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的工作聯繫和工作協同。

第五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第六十條 
持有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

第六十一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據本法規定履行職責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